車禍後,和解撤告就沒事了嗎?當事人必知的法律真相
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輕微擦撞或嚴重傷害,當事人最關心的就是如何「止損」,避免被判刑或留下案底。許多人會積極與被害人談和解,並請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
然而,如果您的案件同時涉及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您必須知道:和解撤告,只能解決一半的問題!
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這兩種罪名的本質差異,以及實務上如何運用和解,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釐清兩大罪名: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
在台灣的刑事法律中,並非所有犯罪都能透過當事人私下和解來撤銷。關鍵在於該罪名是否屬於「告訴乃論」。
1. 過失傷害罪:可撤告的「告訴乃論」
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指的是您因為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他人受傷。這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法律效力】:一旦被害人(告訴人)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正式撤回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必須對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簡單來說,這部分罪名就此消滅,檢察官和法院都不能再追究。
2. 肇事逃逸罪:無法撤告的「非告訴乃論」
肇事逃逸罪(依據《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指的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致人受傷後,未停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處理,逕行逃離的行為。這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法律效力】:由於此罪的立法目的是維護交通安全與即時救護,屬於國家必須主動追訴的公共利益犯罪。因此,**即使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對「肇事逃逸罪」的追訴權不生任何影響。**檢察官仍會繼續偵辦、法院仍須依法審判。
重要提醒: 肇事逃逸罪的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刑責相當重。
實務案例解析:和解如何爭取緩刑?
既然和解不能直接撤銷肇事逃逸罪,那和解還有意義嗎?答案是:非常有意義!
雖然不能撤銷罪名,但和解撤告是法院在審理時,給予當事人減輕刑責或宣告緩刑最重要的考量因素。
案例情境:陳先生的肇事逃逸風波
陳先生在變換車道時不慎擦撞機車騎士小美,因一時驚慌便駕車離開現場。事後被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罪起訴。陳先生積極與小美聯繫,最終達成和解,小美也簽署了撤回告訴狀。
法院判決結果:
- 過失傷害罪: 由於小美撤告,法院對此部分直接諭知公訴不受理。
- 肇事逃逸罪: 法院審酌陳先生「犯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認定陳先生有悔意,且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的緩刑條件,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宣告緩刑二年。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和解撤告雖然不能讓肇事逃逸的罪名消失,但它能讓您成功爭取到緩刑的機會。一旦獲得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沒有再犯,您就不需要入監服刑,也不用繳納易科罰金。
實務操作指引:車禍當事人該怎麼做?
如果您面臨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的指控,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步驟一:優先處理和解與撤告
盡快與被害人達成合理的賠償協議,並在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中載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務必取得被害人親筆簽署的《刑事撤回告訴狀》,並提交給檢察官或法院。
步驟二:積極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
和解撤告後,您的目標將轉向肇事逃逸罪的量刑。請向法院主張您具有以下有利情狀:
- 已彌補損害:提出和解書證明您已盡力修復與被害人的關係。
- 犯後態度良好:坦承過失、表達悔意。
- 符合緩刑條件:若您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積極聲請緩刑。
請注意: 肇事逃逸罪的最低刑度為六個月,若法官未給予緩刑,通常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目前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但若有前科或情節重大,仍可能面臨入監服刑的風險。
步驟三:檢視有無「不知情」抗辯空間
如果事實上您是因為撞擊力道輕微、天候不佳或夜間視線不良等原因,確實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致人受傷,您應積極蒐集證據(如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向法院主張您欠缺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爭取無罪判決。此抗辯與和解撤告是獨立的法律策略。
結論:和解是您最重要的籌碼
總結來說,和解撤告對於車禍案件的法律程序具有雙重價值:它能直接消滅過失傷害罪的刑責,同時成為您在肇事逃逸罪審理中,爭取緩刑或最低刑度最強而有力的證據。面對車禍法律問題,切勿逃避,積極面對並妥善處理和解事宜,才能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罪的最低刑度是多久?如果被判刑一定要坐牢嗎?
A: 《刑法》第185-4條規定的肇事逃逸罪,最低刑度是六個月有期徒刑。如果法官未宣告緩刑,原則上可以向法院聲請將六個月刑期易科罰金(目前每日折算新臺幣1000元)。但若您曾有其他犯罪前科,或法官認為您不適合易科罰金,仍可能需要入監服刑。
Q: 如果我是無肇事責任的一方,但發生事故後離開了,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是的,即使您是無過失的一方,只要發生事故致人死傷,且您未停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處理而離開,仍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不過,根據《刑法》第185-4條第2項規定,若駕駛人於事故中係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您仍需證明自己無肇事責任,並積極爭取減免刑責。
Q: 和解書上寫『拋棄民事與刑事追訴權』,是否等同於撤回告訴?
A: 不完全等同。雖然和解書載明拋棄追訴權有助於證明您已達成和解,但為了使過失傷害罪確定不受理,您務必請被害人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並將此份文件送交給檢察官或法院,這才是法律上認定撤回告訴的正式文件。
Q: 如果被害人已經撤告,但檢察官還是以肇事逃逸罪起訴我,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因為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罪。您應積極準備訴訟,重點放在兩方面:一是主張欠缺主觀犯意(證明您不知道有人受傷),爭取無罪;二是以和解撤告的事實作為最強力的證據,向法官爭取緩刑,避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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