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請留步:肇事逃逸的法律風險與自保之道
當您不幸捲入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在誰,最關鍵的一步就是「不要離開現場」。在台灣,一旦發生車禍致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即刻背負了法定的救護義務。如果選擇一走了之,將可能同時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肇事逃逸罪」。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何謂肇事逃逸?當事人該如何判斷與應對,才能避免觸法?
1. 肇事逃逸: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肇事逃逸在法律上是雙重處罰,您必須同時面對以下兩部法規的檢視:
(一) 刑事責任:最少六個月徒刑
刑事責任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這條法律的立法目的,是要求駕駛人應立即對傷者提供協助,以減少死傷的發生。一旦構成,刑責非常嚴峻: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提醒: 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被檢警偵辦,無法透過和解撤告。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個月,這意味著您極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或即使獲准易科罰金,代價也極高。
(二) 行政處罰:吊銷駕照
行政責任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主要針對駕駛人未履行「立即處置」的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節錄):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代表,只要您肇事致人受傷卻逃逸,除了刑事罰外,駕照會被吊銷;若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則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
2. 法律概念解析:如何構成「肇事逃逸」?
要成立肇事逃逸罪,必須同時滿足「肇事」、「致人死傷」和「逃逸」三個核心要件,其中有兩個概念是實務上最大的爭議點:
(一) 什麼是「肇事」?
實務認定上,刑法所稱的「肇事」,指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是:
不論過失! 即使車禍完全是對方闖紅燈或自身跌倒所致,您沒有任何過失責任,只要您是事故的當事人,且造成對方死傷,您就負有留在現場救護、報警的法定義務。您無過失的證明,必須在事後透過鑑定或訴訟程序提出,而不是當下自行判斷後離開現場。
(二) 什麼是「逃逸」?
「逃逸」並非單純離開,而是指駕駛人知悉發生事故且有人死傷,卻意圖規避責任,未採取救護或報警等必要措施,擅自離開現場的行為。
- 主觀知悉: 即使您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但若客觀上撞擊力道非輕、有明顯聲響,一般人可預見可能致人受傷,法院仍可能認定您有知悉。
- 非逃逸情形: 如果您離開現場是為了「報警」、「尋求救護車」或「通知家人協助處理」,且有積極作為,則不構成逃逸。重點在於您是否「意圖規避責任」。
3. 實務案例分析:一線之隔的判斷
案例情境一:以為沒事,心存僥倖離開
小王在夜間駕車變換車道時,輕微擦撞一輛機車,他聽到輕微的「叩」聲響,但從後照鏡看對方似乎只是晃了一下,沒有倒地。小王心想可能只是小擦傷,為了避免麻煩,便加速駛離。隔天,小王被警方通知,機車騎士倒地受傷,法院認定小王構成肇事逃逸罪。
法律啟示: 只要客觀上可預見有致人受傷的可能,駕駛人即有「知悉」的風險。即使是輕微的擦撞,也必須停車查看,否則法院會認定您有逃逸的故意。
案例情境二:離開現場是為了求助
大美在郊區發生車禍撞傷行人,她立刻下車查看,但手機在撞擊中摔壞無法使用。大美將車輛停在路邊,鑰匙留在車上,隨即跑向一公里外的便利商店借電話,並成功報警和通知家人。雖然她離開了事故點,但法院最終認定她不構成肇事逃逸。
法律啟示: 判斷是否逃逸的關鍵在於意圖。大美雖然離開,但她的行為是積極尋求協助,並非規避責任,因此不構成犯罪。
4. 事故當事人自保指南:避免肇事逃逸的SOP
最重要的原則:救護義務優先於責任歸屬。 即使您認為自己是被害人,也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 立即停車並開啟警示: 發生事故後,立即熄火停車,開啟危險警告燈,並在適當距離設置警告標誌(三角錐)。
- 查看傷勢並撥打119/110: 立即查看傷者狀況,若有人受傷,應撥打119請求救護車,並同時撥打110報警處理。
- 留在現場等待警方: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除非是為了救護傷者或報警,否則請務必留在現場。
- 保護現場證據: 若無人傷亡,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後移置路邊,避免妨礙交通;若有人傷亡,則應保持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風險提醒: 如果您是無過失的駕駛人,雖然刑法第185條之4第二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這仍屬於犯罪行為,只是給予法官裁量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空間。因此,絕對不能以「我沒錯」為由而擅自離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有什麼不同?
A: 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之4)處罰的是您『未履行救護義務』的行為,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個月,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行政責任(道交條例第62條)處罰的是您『未依規定處置和報警』的行為,會導致吊銷駕駛執照,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再考領。
Q: 如果車禍責任不在我(例如對方自己跌倒),我還要留下來救人嗎?
A: 是的,絕對要。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不論您對事故發生有無過失。法律課予您的是『救護義務』,而非『責任義務』。您必須留在現場報警和救護。如果您確實無過失,在後續的刑事訴訟中,法官會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第二項的規定,減輕或免除您的刑責,但前提是您必須履行救護義務,留在現場。
Q: 我撞到人但我真的不知道,這樣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A: 這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您的『知悉』程度。如果客觀上撞擊力道非常大、有明顯聲響,或車輛有明顯受損,但您仍辯稱不知情,法院通常難以採信,仍會認定您有『知悉』的可能性,進而構成逃逸故意。因此,只要懷疑可能發生事故,就應該立即停車查看。
Q: 肇事逃逸罪最低刑度是多久?
A: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個月。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由於刑度在6個月以上,通常難以直接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面臨的法律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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