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看過來!你的年終獎金,是「工資」還是「老闆的恩惠」?
身為衝鋒陷陣的銷售人員,每到年底,除了關心業績達標,最期待的莫過於那一筆豐厚的年終獎金了!但您是否曾想過,這筆獎金在法律上究竟是什麼性質?它會影響您的資遣費、退休金,甚至在離職時能否領到嗎?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揭開年終獎金的法律面紗,讓您在職場上更有底氣,聰明保障自己的權益!
釐清關鍵:年終獎金的兩種法律身份
在台灣的法律中,年終獎金的性質並非一成不變,它主要分為兩種:工資性年終獎金 和 恩惠性年終獎金。這兩者的差別,對您的權益影響可大了!
1. 工資性年終獎金:你的努力,應得的報酬
當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時,代表它是您提供勞務後,公司應支付的固定報酬。判斷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個要素: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您因為工作付出而獲得的嗎?
- 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公司固定、反覆會發給您的嗎?即使名稱是「獎金」,只要符合這兩點,就可能被視為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對「工資」有明確定義: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定期、常態性領到的錢,不管公司叫它什麼名字(例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這類型的年終獎金,公司有強制給付義務。
2. 恩惠性年終獎金:老闆的慷慨,但非必然
如果年終獎金的發放是基於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老闆額外獎勵,且發放條件、金額不固定,那麼它就屬於「恩惠性給與」。這類獎金通常與公司的盈餘、員工考核表現掛鉤,公司原則上沒有強制給付義務,除非有特別約定或形成慣例。
《勞動基準法》第29條 說明了這類獎金的來源: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文的意思是,公司有賺錢時,應該要發獎金或分紅給沒犯錯的員工。但這筆獎金的發放與否及數額,通常由公司依其盈餘狀況和政策來決定。
一張表看懂:工資性 vs. 恩惠性年終獎金
| 特性 | 工資性年終獎金 | 恩惠性年終獎金 | 
|---|---|---|
| 發放依據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明確約定,固定發放 | 公司盈餘、雇主裁量,非必然發放 | 
| 性質 | 勞務對價,員工應得報酬 | 獎勵性質,非必然給付 | 
| 給付義務 | 公司有強制給付義務 | 原則上無強制給付義務 | 
| 對平均工資影響 | 會計入 平均工資,影響資遣費、退休金 | 不計入 平均工資 | 
| 常見例子 | 年薪13個月、14個月,固定發放1個月年終 | 依公司盈餘、個人績效浮動發放的獎金 | 
實務案例解析:年終獎金真的能「討」回來嗎?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年薪15個月的業務主管,年終獎金是工資!
小陳是一位資深業務主管,他與公司約定「年薪制」,每年固定領取15個月的薪資,其中3個月被公司稱為「年終獎金」。後來小陳離職,公司在計算資遣費時,卻主張這3個月的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不應計入平均工資。
法院怎麼說?法院調查發現,小陳在職期間,除了績效獎金外,每年都固定領取15個月薪資,從未間斷。這表示公司每年都必然發放這筆錢,而且有確定的標準。因此,法院認定這3個月的年終獎金,已經形成小陳提供整年勞務後,可以經常性取得的對價,具有工資性質,應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資遣費。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告訴我們,即使公司將某筆錢稱為「年終獎金」,但如果它的發放是固定、經常性的,且是您付出勞務的對價,那麼在法律上它很可能就是「工資」,會影響到您的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
案例二:離職了,還能要求年終獎金嗎?
小李在年度中離職,但公司在年底對其他在職的同事發放了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小李認為自己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也應該領到年終獎金,但公司拒絕給付。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即使年終獎金性質上可能偏向恩惠性,但如果小李在獎金計算期間已提供勞務且無過失,而公司對條件相似的其他在職勞工已經實際發放,那麼基於勞工平等待遇原則,公司也應該按比例發給小李。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1號民事裁定)提醒我們,即使公司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必須「在職」,但如果您的工作表現無過失,且公司對其他條件相似的同事有發放,您仍有機會主張按比例領取,因為法律強調公平對待。
銷售人員的實務操作建議:保障你的年終獎金權益!
- 仔細審閱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或錄用通知書時,務必仔細閱讀所有關於薪資、獎金的條款。如果年終獎金是您年薪的一部分,請確認契約中是否有明確約定(例如「年薪13個月」)。
- 保留相關文件: 薪資單、勞動契約、錄用通知書、公司公告、績效考核紀錄、電子郵件往來,這些都是您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請務必妥善保管。
- 了解公司慣例: 觀察公司過去幾年年終獎金的發放情況。如果公司長期、固定發放某個數額的年終獎金,即使名稱是獎金,也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遇到爭議,及時主張: 如果您認為年終獎金的給付有爭議,不要遲疑,應及時向公司提出異議,並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結論:聰明了解,安心打拼!
年終獎金不只是對您一年辛勞的肯定,更可能與您的法定權益息息相關。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了解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如何在簽約、在職或離職時保障自己的權益。當您對自己的權益有足夠的了解,就能更專注於您的銷售事業,無後顧之憂地為自己創造更好的成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
A: 判斷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個核心點:第一,它是否為您提供勞務的對價?也就是說,這筆錢是不是您付出工作後應得的報酬。第二,它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例如,公司是否每年固定發放、金額是否有確定標準,或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為年薪的一部分(如年薪13個月)。如果符合這兩點,即使公司稱它為「獎金」,也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Q: 如果公司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我必須在職,合理嗎?
A: 這要看年終獎金的性質。如果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性質,那麼「發放時須在職」的規定可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即使是恩惠性獎金,若您在獎金計算期間已提供勞務且無過失,而公司對其他在職者發放,基於「勞工平等待遇原則」,您仍可能按比例請求。建議您保留相關工作證明和公司發放獎金的慣例證據。
Q: 年終獎金會影響我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嗎?
A: 是的,如果您的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性質,那麼它將會計入《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平均工資」計算基礎。平均工資是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的重要依據。因此,工資性年終獎金的計入,會直接影響到您能領到的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數額。反之,若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則不計入。
Q: 如果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我能怎麼辦?
A: 首先,檢查您的勞動契約、錄用通知書或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有關於年終獎金的明確約定。如果約定年終獎金為工資性質,或公司有長期固定發放的慣例,且您符合領取條件(如無過失),公司卻不發放,您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異議。若協商無果,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申訴,尋求專業協助。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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