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績效不佳年終獎金泡湯?搞懂勞基法爭取你的權益

績效不佳年終獎金泡湯?搞懂勞基法爭取你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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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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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不佳年終獎金泡湯?搞懂勞基法爭取你的權益

面對績效考核結果不如預期,許多勞工朋友心中都會浮現一個巨大的問號:「我的年終獎金,是不是就這樣泡湯了?」這份辛勞一整年才盼到的報酬,在績效考核的陰影下,究竟還能不能保住?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幫助您釐清年終獎金的性質,並教您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是「工資」還是「恩惠」?

年終獎金在法律上主要分為兩類: 「工資性質」「恩惠性給與」 。這兩者的區別,直接關係到您是否有權利請求。

1. 具「工資性質」的年終獎金

如果您的年終獎金符合以下兩點,它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您提供勞務所換取的報酬,而非單純獎勵。例如,公司承諾「年薪14個月」,其中多出的2個月即具勞務對價性。
  • 給與經常性: 該給付在制度上具有反覆性,是公司每年固定發放的。即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給與,但法院實務會綜合判斷其實質上的經常性。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您的年終獎金是因「工作」而得,且公司「經常性」發給,就可能被視為工資。

2. 「恩惠性給與」的年終獎金

若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金額多寡,完全由雇主依公司營運狀況、員工績效單方決定,且非必然發給,則屬於雇主的恩惠性給與,勞工無請求權。

勞基法第29條:績效不佳,仍可能有基本保障

除了上述判斷,還有一個重要的法條,即使您的年終獎金不被認定為工資,也可能給予您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是一條強制規定!只要公司有盈餘,且您全年工作沒有重大過失(如嚴重違規、曠職),雇主就有給付獎金的義務。即使勞動契約未明訂,公司也不能完全拒絕發放。當然,獎金數額可能因績效調整,但不能直接歸零。

公司「在職要件」的合法性爭議

許多公司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員工須「仍在職」。然而,法院實務認為,若年終獎金是對過去一整年度勞務的報酬,雇主自訂此條件可能與《勞動基準法》第29條立法意旨相違背,有違誠信原則,因此多數判決不予採納。這表示,即使您在年終獎金發放前離職,仍可能請求前一年度的年終獎金。

實務案例點醒:年終獎金的攻防重點

案例一:考績不理想,年終獎金仍具工資性質!

小陳在一家保險公司,公司薪酬辦法將年終獎金與員工績效掛鉤。他因遲到考績被評為丙等,公司因此未發年終獎金。法院認為,儘管考績不佳,但因公司制度將年終獎金與工作績效連結,具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故認定其為工資性質。法院同時尊重公司依合法考績制度調整獎金數額,但這也意味著,公司不能隨意以考績為由完全剝奪工資性質的年終獎金。

案例二:離職了,前一年的年終獎金還能拿!

小美在科技公司表現良好,但在隔年初年終獎金發放前離職。公司以「發放時須在職」的規定拒絕給付。法院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並無此限制。公司自訂規章限縮勞工權利,與法律意旨及誠信原則相違。因此,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小美前一年度的年終獎金。

捍衛你的年終獎金:實務操作建議

  1. 檢視契約與規章: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薪酬辦法中關於年終獎金的規定。
  2. 判斷獎金性質: 依據「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判斷您的年終獎金是否具工資性質。
  3. 保留關鍵證據: 蒐集薪資明細、轉帳紀錄、公司公告、招募文件、績效評估報告等,證明獎金的性質與您的工作表現。
  4. 了解公司盈餘: 透過公開資訊了解公司當年度是否有盈餘,作為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主張權利的依據。
  5. 尋求調解: 若權益受損,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專業協助。

結論:別讓你的辛勞白費

績效考核結果固然重要,但這不代表您的年終獎金就一定會泡湯。透過了解《勞動基準法》對年終獎金的定義與強制規定,並妥善蒐集證據,您完全有機會捍衛自己應得的報酬。記住,法律保障的是您的實質權益,而非僅僅是公司單方面的說法。積極行動,讓您的辛勞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考績不好,年終獎金是不是就沒了?

A: 不一定。如果您的年終獎金屬於「工資性質」,公司不能隨意以考績不佳為由完全不發,但可能依據公平合理的考績制度調整數額。若您的年終獎金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9條發放(公司有盈餘且您全年無重大過失),公司也不能完全不發,僅能合理調整。您應先確認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及公司是否有盈餘。

Q: 公司說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與」,我還有機會爭取嗎?

A: 有機會。法院實務採「實質認定」原則,不會單純以公司說法為準。您應檢視獎金發放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是否為工作報酬)和「給與經常性」(是否每年固定發放)。若符合這兩點,即使公司宣稱是恩惠性,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此外,若公司有盈餘且您全年無重大過失,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公司仍有給付獎金的義務。

Q: 如果我被資遣了,還能拿到之前的年終獎金嗎?

A: 通常可以。如果年終獎金是針對您過去一整年度的勞務貢獻,即使您在獎金發放前被資遣,公司通常不能以「發放時須在職」為由拒絕給付。法院多數認為此類「在職要件」無效,因為它與《勞動基準法》的立法意旨及誠信原則相違背。

Q: 公司規定年終發放時必須在職,這合法嗎?

A: 在許多情況下,這項規定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特別是當年終獎金被視為勞工過去年度勞務的報酬時,雇主單方設定「發放時在職」的條件,限制了勞工應得的權利,與《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保障精神不符。

Q: 如何判斷我的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

A: 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您可以檢視勞動契約、公司招募文件(是否提及年薪14個月等)、薪資明細(是否每年固定發放)、公司公告(是否將年終獎金與績效或營運直接掛鉤)。若這些證據顯示獎金是因工作而得且制度上反覆發放,則傾向認定為工資。

Q: 我該收集哪些證據來證明我的權利?

A: 應收集以下證據:1. 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酬辦法。2. 過去的薪資明細或銀行轉帳紀錄,顯示年終獎金的發放頻率與金額。3. 公司對外招募資訊或內部公告,提及年終獎金的發放承諾或計算方式。4. 您的績效考核報告或工作成果證明,以證明您全年無重大過失。5. 公司財報或公開資訊,證明公司是否有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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