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年終獎金爭議全攻略:釐清權益,不再吃悶虧!

年終獎金爭議全攻略:釐清權益,不再吃悶虧!

律點通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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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獎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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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爭議全攻略:釐清權益,不再吃悶虧!

辛苦工作一整年,最期待的莫過於年終獎金了!這筆額外的報酬,不僅是對過去努力的肯定,更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然而,當年終獎金發放不如預期,甚至遭到公司拒絕時,許多人往往感到困惑與無助。究竟年終獎金是公司額外給的「紅包」,還是法律保障的「權利」?本文將從台灣法律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年終獎金的奧秘,幫助您在遇到爭議時,能夠站穩腳步,捍衛自身權益。

一、年終獎金的「真面目」:是工資還是恩惠?

要釐清年終獎金的給付義務,首先必須了解它的法律性質。在台灣,年終獎金主要有兩種可能:

  1. 原則上為「恩惠性給與」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通常被歸類為「非經常性獎金」,這意味著它原則上不屬於 《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工資」。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這類年終獎金具有恩惠性、勉勵性,其發放與否、標準及方式,通常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訂定。

  1. 例外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儘管有上述原則,但法院在判斷時會採實質認定。如果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年終獎金是工作報酬的一部分(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其中包含2個月年終獎金),且該給付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來)及給與經常性(固定發放),那麼這筆年終獎金就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一旦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不能任意扣減或不發。

二、法律強制力:勞基法第29條的保障

除了上述「工資」的認定外,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29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其實有著強制性規定。這條法律是許多勞工爭取年終獎金的重要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只要符合以下兩個主要條件,雇主就有法定義務給予獎金或紅利:

  • 事業單位有盈餘:公司在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和公積金後,仍有賺錢。這是發放獎金的前提。
  • 勞工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勞工在該年度內持續工作,且沒有重大過失。這表示年終獎金是酬勞勞工全年付出的對價。

即使您的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沒有特別約定年終獎金,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雇主仍應依法給付。這是一項重要的勞工權益保障!

三、年終獎金常見爭議點解析

在實務上,年終獎金的爭議往往圍繞著「離職」與「考績」兩大議題。以下透過生活化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的看法:

1. 離職了,年終獎金還有嗎?——「在職要件」的迷思

許多公司會規定,年終獎金發放時員工必須「仍在職」才能領取。但這項規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 情境故事:小陳的年終獎金去哪了?

小陳在一家公司辛勤工作了一整年,表現良好。不料,在營業年度結束後不久,公司因故資遣了小陳。等到年終獎金發放日,公司卻以小陳已離職為由,拒絕發給他前一年度的年終獎金。小陳覺得非常不公平,明明是為公司努力了一年,為什麼不能領?

法院怎麼說? 根據法院的實務見解,如果年終獎金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要件(公司有盈餘且勞工全年無過失),那麼這筆獎金是為了酬勞勞工在該年度的付出。雇主不能以勞工在獎金發放時已離職為由,剝奪勞工在營業年度內已累積的年終獎金請求權。 因此,小陳很可能可以向公司主張領取他應得的年終獎金。

重要提醒: 若年終獎金被認定為純粹的恩惠性給與(非工資,也非《勞基法》第29條所定),且勞雇雙方或工作規則明確約定發放時須在職,則雇主可能可依約定拒絕發放給已離職員工。但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嚴格審查該約定是否合理。

2. 考績不佳,年終獎金就泡湯?——雇主裁量權的界線

公司常會依據員工的考績來決定年終獎金的數額,如果考績不好,年終獎金可能大幅縮水甚至沒有。這樣做合法嗎?

  • 情境故事:阿輝的考績與獎金

阿輝在公司服務多年,一直表現平平。某年,因為工作上出現了幾次重大疏失,導致年度考績被評為C等,結果年終獎金大幅縮水。阿輝認為公司是故意刁難,考績評核不公平,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機會爭取。

法院怎麼說? 法院通常會尊重雇主對勞工的績效考核權限,這屬於企業經營的專業判斷。如果公司有客觀、公平、透明的考績制度,且評核程序符合正當程序,並有具體的工作表現作為依據(例如阿輝的重大疏失紀錄),那麼法院通常會尊重公司的判斷,不會輕易推翻考績結果。除非勞工能舉證證明公司的考績評核有明顯瑕疵、程序違法、或有逾越權限、權利濫用(例如惡意刁難、歧視)等情事,否則挑戰成功的機會較低。

重要提醒: 雇主在制定考績辦法時,應避免存在任何就業歧視或不當動機。勞工若要挑戰考績結果,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雇主的判斷不合理或違法。

四、勞工權益自保術:實用建議

面對年終獎金爭議,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障自身權益:

  • 仔細審閱勞動契約與公司規章:了解您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以及公司年終獎金發放辦法中,關於年終獎金的具體約定。這些文件是判斷您權益的重要依據。
  • 保留相關證據:收集所有能證明您工作表現、出勤狀況、薪資明細、公司盈餘狀況(若可取得)、以及與公司溝通紀錄的證據。這些資料在爭議處理時至關重要。
  • 尋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若您認為公司違法或不當扣發年終獎金,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解決爭議。

五、結論

年終獎金的發放,並非全然是雇主的恩惠,有時更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利。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釐清年終獎金的法律性質,理解《勞動基準法》第29條的保障,並對「在職要件」與「績效考核」的常見爭議有更清晰的認識。當您的年終獎金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務必積極蒐證,並善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年終獎金只是「紅包」,所以沒有發放義務,這樣對嗎?

A: 不一定對。雖然年終獎金原則上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但若公司有盈餘且您全年工作無過失,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雇主仍有法定義務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外,若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年終獎金為固定給付,或與工作表現高度連結且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法院仍可能認定其為工資,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

Q: 我才剛到職半年就離職了,還能領到年終獎金嗎?

A: 這取決於多重因素。如果年終獎金是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發放(公司有盈餘且您工作無過失),則您在該年度工作期間的貢獻應受肯定,公司不應以您未「全年」工作為由完全拒絕,但可能會按比例發放。若年終獎金純屬恩惠性給與,且公司規章明確要求需「在職滿一年」或「發放日仍在職」,且這些規定被認定為合理,則您可能無法領取。建議您查閱公司規章與勞動契約。

Q: 公司以我考績不佳為由,大幅減少我的年終獎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檢視公司的考績制度是否客觀、公平、透明,以及評核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若您認為考績評核有明顯瑕疵、程序違法、或有惡意刁難、歧視等情事,您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工作表現紀錄、與主管溝通紀錄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爭取重新評核或補發獎金。但請注意,法院對雇主的考績裁量權通常會給予一定尊重,挑戰成功需有充分證據。

Q: 如果公司遲遲不發年終獎金,我可以怎麼做?

A: 您可以先向公司人事部門或主管了解延遲發放的原因和預計發放時間。若公司無合理理由持續延遲或拒絕發放,您可以收集勞動契約、薪資條、工作規則、公司盈餘證明(若可取得)等證據,向您所在地縣市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透過調解,有機會促使公司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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