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職場性騷擾自保術:女性勞工權益指南與雇主責任

職場性騷擾自保術:女性勞工權益指南與雇主責任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性別平等
LINE

親愛的職場女性們,妳是否曾在工作中感到不舒服、不被尊重,甚至遭遇了言語或行為上的騷擾?當這些不愉快的經驗與「性」或「性別」有關時,那很可能就是職場性騷擾。別以為這是妳的錯,也別覺得只能默默忍受!台灣的法律,特別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就是為妳而設的堅實後盾。律點通今天就要帶妳深入了解,如何辨識、預防職場性騷擾,以及當不幸發生時,妳該如何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

認識妳的「護身符」:《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工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實質的性別地位平等。這部法律是保障妳在職場上不因性別而受到不公平對待的重要基石。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條:「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職場性騷擾,到底是什麼?

《性工法》將職場性騷擾分為兩種類型,幫助妳判斷:

1.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指在妳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同事、主管、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犯妳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

  • 舉例:同事常講黃色笑話、主管評論妳穿著、客戶開不當玩笑,即使行為人無意,只要客觀上造成妳不適,就可能構成。

2. 交換式性騷擾

指雇主對妳或求職者,明示或暗示地提出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此作為妳升遷、加薪、考績、錄取等工作條件的交換。

  • 舉例:主管暗示配合某些「要求」可獲升遷,或威脅不配合將影響考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判斷性騷擾會採「合理被害人」標準,即綜合考量妳的主觀感受與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的客觀感受。

雇主的責任:不只是口號,更是法律義務!

雇主在職場性騷擾防治上,有事前防治事後補救兩大義務。

1. 事前防治義務

  • 10人以上未滿30人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 30人以上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 雇主應定期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2. 事後補救義務:知悉後「立即有效」處理

當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不論是妳申訴、同事告知或其他管道),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知悉」範圍廣:包含非正式申訴的各種管道。
  • 「立即有效」內涵:即時行動,足以糾正、補救並防止再發生。具體措施包括:
  • 避免妳再次遭受騷擾。
  • 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服務。
  • 公正客觀地進行調查
  • 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
  • 即使事件尚未確認成立,雇主仍應採取初步保護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職場故事:當性騷擾真實上演

故事一:小雅的申訴被輕忽

小雅在一家大型補習班任職,向主管報告學生不當言行時,卻遭主管性別歧視言論回應。這家員工逾30人的補習班,遲未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辦法。當小雅後續透過訴訟提及此事時,補習班才「知悉」,卻僅單方面聽取主管說詞,輕率認定為「認知問題」,未對小雅進行調查。

  • 律點通解析:法院認定補習班不僅未依法訂定防治措施,更在知悉後未啟動客觀調查與補救,違反雇主事前防治與事後補救義務。雇主不能輕忽法律責任,更不能敷衍了事。

故事二:陳小姐的困境與老闆的權勢

陳小姐於某診所工作,不幸遭負責醫師(即雇主)性騷擾。她申訴後,老闆非但未關心調查,反而立刻傳訊質問並揚言提告,甚至表示「妳不用再來上班了」。事隔一個多月,才對其他員工舉辦宣導會議,但內容卻側重「誣告罪」。

  • 律點通解析:法院判決強調,即使雇主本人是性騷擾行為人,其作為雇主的防治義務仍不免除。雇主不能因涉案而拒履行義務,反而應積極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處理,確保調查客觀性及被害人權益。老闆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勇敢求助,妳並不孤單!

面對職場性騷擾,妳可以這樣做:

  1. 了解申訴管道:查閱公司內部性騷擾防治辦法或申訴流程。
  2. 及時申訴:向公司內部(人資、申訴處理單位)或外部主管機關(如勞動局)提出申訴。
  3. 保留證據:對話紀錄、電子郵件、訊息、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都是關鍵證據。
  4. 尋求協助:利用公司提供的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服務,或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轉介資源。
  5. 公務人員特別注意: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的申訴與救濟程序,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人事法令辦理。

結論:讓職場成為妳發光發熱的舞台

職場性騷擾不只傷害個人,更腐蝕了工作環境的信任與尊重。身為女性勞工,妳有權利在一個安全、平等的環境中工作。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賦予妳的權益,勇敢地說「不」,並在必要時尋求協助,是保護自己的最重要一步。記住,妳的聲音很重要,妳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規模很小,沒有性騷擾防治辦法,我還能申訴嗎?

A: 即使公司規模小(未達10人),雇主仍有義務防治性騷擾。如果公司沒有內部申訴管道,妳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動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改善,甚至依法處罰未盡防治義務的雇主。

Q: 我該如何收集性騷擾證據?

A: 證據是申訴的關鍵。妳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 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電子郵件、簡訊等。 錄音/錄影:若情境允許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作為輔助證據。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同事或知情者可作證,請他們提供書面或口頭證詞。 書面紀錄: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言行及妳的感受。 就醫紀錄:若因性騷擾導致身心不適而就醫,相關醫療證明也很有幫助。

Q: 申訴後會不會被公司秋後算帳或影響工作?

A: 《性別平等工作法》明文禁止雇主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而給予不利對待,例如解僱、調職、減薪、降職等。若雇主有此類報復行為,不僅會被處罰,妳也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恢復原職或賠償。法律是妳的後盾,請勇敢發聲。

Q: 如果性騷擾行為人就是我的老闆,我該怎麼辦?

A: 即使行為人是老闆,他作為雇主的防治義務依然存在,不能免除。此時,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可能難以發揮作用,妳應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採取補救措施。若老闆拒絕履行義務,將面臨高額罰鍰。必要時,妳也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Q: 只有言語上的騷擾,沒有肢體接觸,也算是性騷擾嗎?

A: 是的,當然算!《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明確指出,只要是「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妳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即使沒有肢體接觸,也屬於性騷擾的一種。例如,持續講黃色笑話、對妳的穿著身材品頭論足、散播性別刻板印象的言論,都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