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倒閉欠薪別慌!勞基法28條與墊償基金助你拿回血汗錢
辛苦工作,最怕遇到老闆突然歇業、公司清算,甚至宣告破產,導致薪水、退休金、資遣費拿不到!這種時候,你是不是心急如焚,不知道該怎麼辦?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勞工設計了一套保障機制,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第28條,就是你的重要靠山。今天,律點通將帶你一步步了解,當欠薪糾紛發生時,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
你的薪水有「優先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是關鍵
想像一下,當公司面臨財務危機,許多債權人(例如銀行、供應商)都想討錢,你的薪水會排在哪裡呢?《勞動基準法》第28條,正是確保你的薪水不會被排到最後的關鍵條文。它賦予了勞工特定債權「優先受償權」。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當老闆真的撐不下去,發生了「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這三種情況時,你被積欠的未滿六個月的工資、未給付的退休金,以及未給付的資遣費,這些錢的受償順序,竟然可以跟銀行設定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一樣高!這代表你的薪水不再是普通債權,而是擁有極高的清償順序。
什麼是「歇業」?
這裡的「歇業」不一定是指公司完成正式的解散登記,而是指公司事實上已停止營業的狀態。即使老闆人跑了,公司還沒正式註銷,只要符合事實上的歇業,你的權益就能啟動保障。
政府來幫你!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果老闆真的窮到一毛錢都沒有,連優先順位的工資都付不出來怎麼辦?別擔心,政府設置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來幫你!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簡單來說,這筆基金是由所有雇主共同提撥,目的就是在雇主無力清償時,由勞工保險局先代墊給你:
- 積欠的工資: 未滿六個月的部分。
- 積欠的退休金及資遣費: 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這就像是你的「薪水保險」,即使老闆真的跑路,你也能透過這個基金,先領到一部分的錢應急。之後,勞保局會代替你向老闆追討這筆錢。
老闆倒閉故事:小陳的薪水保衛戰
小陳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經營得不錯。沒想到,有一天老闆突然人間蒸發,公司大門深鎖,員工們才發現公司已經「事實上歇業」了!小陳和同事們被積欠了三個月的薪水,還有一些資遣費。更糟的是,公司的不動產還設定了第一順位的抵押權給銀行,大家擔心錢會被銀行先拿走。
小陳和同事們趕緊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保局在審核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的規定,代墊了小陳和同事們的積欠工資和資遣費。隨後,勞保局代替勞工,向法院主張這筆墊償款項的優先受償權。雖然銀行主張他們有第一順位抵押權,但法院最終判決,勞保局代墊的勞工債權,與銀行的第一順位抵押權具有同等受償順序,應按比例分配公司剩餘的財產。此外,法院也認定,除了本金,連同法定遲延利息也一併列入優先受償範圍,讓小陳和同事們的權益得到更完整的保障。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公司有銀行抵押權,勞工的工資債權仍有優先性;而且「歇業」不一定要等公司正式登記,事實上的停止營運就符合法律規定。
老王的困境:舊債務的法律現實
老王在一家老牌紙廠工作了幾十年,但在2008年時,紙廠突然宣告破產,欠了老王好幾個月的薪水和資遣費。老王心想,現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不是已經修法,提高勞工債權的優先順序了嗎?他是不是也能適用新法,拿回更多的錢?
然而,法院的判決卻讓老王有些失望。法院指出,雖然《勞動基準法》第28條在2015年2月6日修正生效,大幅提升了勞工債權的優先性,但這條法規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換句話說,只有在2015年2月6日之後發生的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情事,以及新取得的勞動債權,才適用新法規定的優先順序。由於老王的債權發生在2008年,也就是修法生效之前,因此他的債權優先順序,仍然要依照舊法的規定處理。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律的修正生效日期非常重要,它會影響你的權利主張是否適用新法規定的較高保障。
遇到欠薪,我該怎麼做?實用步驟指引
當你發現自己被欠薪,或公司有倒閉跡象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保存證據: 薪資單、打卡紀錄、勞動契約、銀行轉帳紀錄、與老闆溝通的訊息(Line、Email)等,都是證明你工作事實和薪資數額的重要證據。
- 向勞工局申訴: 立即向你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這是啟動法律程序的起點。
-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若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無力清償,請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備妥相關文件,勞保局會協助審核並墊付符合資格的款項。
- 了解時效性: 勞動債權的追討有時效限制,務必及早行動,避免權利因時間而消滅。
- 密切關注公司狀況: 若公司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你可能需要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才能參與財產分配。
結論:別讓你的血汗錢石沉大海!
面對欠薪糾紛,特別是當老闆面臨財務困境時,勞工往往感到無助。但請記住,《勞動基準法》第28條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政府為你建立的堅實防線。及時行動、蒐集證據、了解法規,並尋求勞工行政機關的協助,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別讓你的血汗錢白白流失,主動出擊,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老闆突然倒閉了,我被欠了三個月的薪水,還有資遣費,這些錢都能拿回來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當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你被積欠的未滿六個月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都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老闆確實無力清償,你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來代墊。墊償的範圍是未滿六個月的工資,以及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的退休金及資遣費。所以,你被欠的三個月薪水和資遣費,很有機會透過墊償基金拿回大部分。
Q: 我老闆的公司已經被銀行查封了,是不是我的薪水就沒救了?
A: 不一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勞工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債權,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這表示,即使公司財產被銀行設定了抵押權並查封,你的勞動債權仍然有機會與銀行共同按比例受償。你應盡快向勞工局申訴,並了解公司是否已達「歇業」等狀態,以啟動你的優先權利。
Q: 老闆在2010年就倒閉了,我那時候被欠的薪水現在還能追討嗎?
A: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28條關於勞工債權優先受償的規定是在2015年2月6日修正生效的,且此修正不具溯及既往效力。因此,你在2010年被積欠的薪水,其優先順序仍需依當時的舊法規定。此外,追討債權有時效限制(例如工資請求權為五年),若已超過時效,追討可能會面臨困難。建議你仍可向勞工局諮詢,確認具體情況與可行的救濟途徑。
Q: 如果老闆只是把公司關了,沒有正式辦理清算或破產,我還能申請墊償基金嗎?
A: 可以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所稱的「歇業」,實務上認定為事實上已停止營業的狀態,不限於形式上的解散登記或清算程序。只要公司已經實質上停止營運,你就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在符合條件下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重要的是證明公司已無法正常運作和支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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