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老闆欠薪別慌!勞工薪資優先權與自保指南

老闆欠薪別慌!勞工薪資優先權與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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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跑路?您的薪水,法律會為您撐腰!

在台灣,當雇主不幸面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困境時,勞工最擔心的莫過於被積欠的薪水、退休金或資遣費該怎麼辦?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特別設計了「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機制,旨在保障勞工的基本生存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權利,並提供實用的自保指南。

什麼是「工資債權優先受償」?

簡單來說,這是一項法律賦予勞工的特殊權利,讓您在雇主財務不佳時,能夠比其他許多債權人更優先地拿回屬於您的錢。這項權利的基礎主要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關鍵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這條法規是勞工保障的核心,它明確規定了在雇主發生特定情況時,勞工債權的優先順序: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白話解釋: 當您的老闆歇業、公司清算,或甚至宣告破產時,您被積欠的未滿六個月薪水未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將擁有非常高的受償順序!它們的優先權甚至與銀行等債權人的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的,會按比例一起受償。如果還有沒拿到的部分,則享有「最優先」的清償權。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白話解釋: 請注意,這裡提到的「未滿六個月薪水」,指的是在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超過這個時間範圍的薪水,就不適用這項優先權了。

您的薪水,誰都不能動?優先順序大解密!

雖然勞工債權的優先順序已經大幅提升,但並非絕對無敵。在實際清償時,還會遇到其他種類的債權,例如稅捐債權。這時候,誰先拿到錢就非常關鍵了。

勞工債權與稅捐債權的優先順序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白話解釋: 有些特定稅捐,例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法律規定它們的優先順序甚至比勞工的薪資債權和銀行的抵押權還要高!這表示在分配財產時,這些特定稅捐會先被清償。

至於一般稅捐(如所得稅、普通營業稅等),《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它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勞工的薪資債權(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因為是特別保障,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優先於這些無特別規定的稅捐

案例故事:阿華的薪資保衛戰

阿華在一間小型貿易公司工作了三年,最近公司經營不善,老闆突然宣布歇業,並且人間蒸發。阿華和幾位同事被積欠了五個月的薪水,還有一些因延遲發放而產生的利息。他們聽說《勞動基準法》有保障,便趕緊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老闆僅存的一筆不動產拍賣所得。

在法院分配程序中,阿華和同事們主張他們的薪資應優先受償。法院審理後表示:

  1. 薪資優先: 阿華和同事們被積欠的五個月薪水,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屬於歇業前六個月內的工資,因此與不動產上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享有相同的優先受償順序。
  2. 利息不優先: 然而,阿華主張的「遲延利息」部分,法院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8條並未將利息納入優先受償的範圍,因此這些利息債權不具優先性,只能視為普通債權,待所有優先債權清償後才能分配,且通常難以獲得清償。
  3. 執行名義不可少: 法院也強調,即使勞工的薪資債權有優先權,但要正式參與分配,仍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例如法院的支付命令或判決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果沒有這些法律文件,光有優先權也無法直接參與財產分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勞工的薪資債權確實受到高度保障,但務必注意「六個月」的時效限制,且「遲延利息」並不享有優先權。最重要的是,要積極採取法律行動,取得執行名義,才能真正將權利變為實際的財產。

薪資保障,我該怎麼做?實用行動指南

當您發現雇主可能有財務危機,或已經發生歇業、清算、破產等情況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步驟,積極維護您的權益:

  1. 及早行動,蒐集證據: 一旦察覺異狀,立即整理所有與勞動關係相關的證據,例如: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明細、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
  • 工作證明、離職證明
  • 與雇主溝通的訊息、錄音等 這些都是日後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1. 取得「執行名義」: 這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您需要透過法律程序,取得一份能夠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例如:
  •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雇主對積欠金額無爭議)
  • 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取得勝訴判決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紀錄,亦可作為執行名義。 有了執行名義,您才能在雇主財產被拍賣時,合法地參與分配。
  1. 參與分配程序: 當雇主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拍賣不動產)時,您必須持著您的執行名義,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通常是拍賣期日十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主張您的優先受償權。錯過這個時間,您的權益可能受損。

  2. 善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如果雇主真的資產不足,無法清償您的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您可以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這項基金是政府為了保障勞工而設立的,但有其金額和時間限制:

  • 工資: 以未滿六個月部分為限。
  • 退休金及資遣費: 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這是一個重要的安全網,但請注意其墊償範圍。

結論:主動出擊,守護您的血汗錢!

面對雇主倒閉或財務困境,勞工的處境總是艱難。然而,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工資債權優先受償」這道防線,確保您的基本權益不被犧牲。請記住,這項權利雖然重要,但並非自動兌現。您需要及早蒐證、積極取得執行名義,並參與相關的法律程序。主動出擊,才能讓您的血汗錢獲得應有的保障!

重要提醒: 薪資優先權僅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的工資,且不包含遲延利息。特定稅捐(如土地增值稅)仍會優先於您的薪資債權受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只是「經營困難」還沒歇業,我能主張薪資優先權嗎?

A: 不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的「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利,必須在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這三種情事之一時才能主張。如果只是經營困難但尚未達到這些情況,您仍可循一般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追討欠款,但無法主張優先受償。

Q: 我的薪水已經欠超過六個月了,怎麼辦?

A: 超過六個月的薪水,就無法主張《勞動基準法》第28條所賦予的「優先受償權」了,它們會被視為「普通債權」。這不代表您拿不回來,您仍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來追討,但清償順序會排在優先債權之後,實際拿回的機會可能較低。

Q: 除了薪水,我的加班費、特休沒休的錢也算在優先受償範圍嗎?

A: 是的,只要這些款項是基於勞動契約所產生且屬於「工資」性質,例如加班費、未休特休假工資、績效獎金等,且是在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的,都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的範圍,可以主張優先受償。但請注意,遲延利息不在此列。

Q: 如果公司有不動產抵押給銀行,我的薪水還能拿到嗎?

A: 能!根據2015年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您的薪資債權受償順序已提升至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這表示您的薪水與銀行的抵押債權將按比例受償。未獲清償的部分,還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但請留意,特定的稅捐(如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仍會優先於勞工債權和抵押權。

Q: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能幫我墊償多少?

A: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主要墊償兩種:一是雇主積欠的「工資」,以未滿六個月部分為限;二是雇主未給付的「退休金」及「資遣費」,這兩者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這是一個重要的保障,但有其上限,並非所有欠款都能全額墊償。

Q: 我已經拿到法院判決了,這樣算是「執行名義」嗎?

A: 是的,法院的確定判決就是一種最常見且有力的「執行名義」。有了法院判決,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查封、拍賣雇主的財產,並在分配程序中主張您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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