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欠薪不怕!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益全解析,助您拿回血汗錢

欠薪不怕!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益全解析,助您拿回血汗錢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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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薪、倒閉?別怕!您的血汗錢有「優先權」!

辛苦工作,最怕的就是雇主突然欠薪,甚至公司惡性倒閉、歇業。面對這種困境,許多勞工朋友會感到徬徨無助,擔心自己的血汗錢就此泡湯。但請您放心,台灣法律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特別設計了「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這項制度,讓您的薪水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比其他債權人更優先獲得清償!

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這項重要的法律權益,讓您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工資債權。

什麼是「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為什麼它很重要?

簡單來說,「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就是當雇主發生像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情況時,法律賦予勞工的特定債權(例如: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能夠比一般債權人更早、更有機會拿回款項的權利。

這項權利非常重要,因為它確保了勞工在公司財務危機時,不至於血本無歸,是勞工維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

您的「優先權」來自哪裡?關鍵法條看這裡!

您的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主要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的明確規定。讓我們來看看最重要的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債權的強力後盾

《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白話解釋:

  1. 適用時機: 雇主必須是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您的優先權才能啟動。
  2. 優先範圍: 僅限於未滿六個月的工資,以及合計不超過六個月平均工資的退休金與資遣費
  3. 受償順序:
  • 您的這些特定債權,會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這些通常是銀行或債權人設定在雇主財產上的擔保權利)處於相同順位,大家會按債權比例來分配雇主的財產。
  • 如果分配後您的欠薪還是沒拿回來,那麼未獲清償的部分,對於雇主剩餘的無擔保財產,就擁有「最優先」的受清償權利
  1.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即使雇主沒錢,政府還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以先幫您墊付部分欠款,減輕您的燃眉之急!

還有哪些法律會影響您的優先權?

  • 《破產法》第112條: 規定在破產程序中,有優先權的債權會先受清償,同順位的則按比例分配。
  • 《稅捐稽徵法》第6條: 特別提醒! 某些特定稅捐,例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會優先於所有債權(包括您的工資債權和銀行的抵押權)。所以,即使您的工資債權有優先權,還是會排在這些特定稅捐之後。
  • 《強制執行法》第34條: 規範了債權人參與強制執行分配的程序。實務上,即使您有優先受償權,通常還是需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書、支付命令等),才能參與分配雇主的財產。

實務案例解析:欠薪爭議怎麼辦?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影響您的權益。

案例一:舊法與新法,工資優先權大不同!

小張和小李都在一家經營不善的工廠工作。不幸的是,工廠在2018年宣告破產。小張從2010年就開始在這家工廠上班,被積欠了五個月的工資;而小李則是從2016年才進公司,同樣被積欠五個月工資。

當法院處理工廠的破產財產時,發現工廠的土地和廠房都已經設定了第一順位的抵押權給銀行。

  • 舊法下的困境(小張的遭遇): 由於小張的欠薪發生在2015年《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之前,當時的法律解釋認為,勞工的工資債權雖然有「最優先」受償權,但仍劣後於銀行的抵押權。因此,小張很可能要等到銀行清償完畢後,才能分到極少的剩餘款項,甚至一毛錢都拿不到。

  • 新法下的保障(小李的權益): 但小李的欠薪發生在2015年修法之後,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8條,他的工資債權與銀行的第一順位抵押權處於相同順位。這意味著,小李的欠薪會和銀行的抵押債權按比例分配工廠拍賣所得的款項,大大提高了小李拿回欠薪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的修正對勞工權益有著重大影響。現行法對勞工的保障更為完善,將工資債權地位提升至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同順位,讓勞工在面對雇主倒閉時,有更強的籌碼。

案例二:拿到判決書,別忘了「參與分配」!

阿華在一間小型貿易公司上班,公司積欠他三個月薪水後就突然歇業。阿華一氣之下,循法律途徑向法院提告,並成功取得勝訴判決,證明公司確實欠他薪水。他心想:「有判決書在手,我的錢應該穩了吧!」

沒想到,貿易公司還有其他債權人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公司的資產。阿華以為自己手握判決書,又是勞工債權,就等著法院通知領錢。結果,當分配程序結束後,他才發現自己因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導致他的欠薪雖然有優先權,卻沒有被納入分配範圍,最終錯失了拿回欠薪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 即使您的工資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也不能坐等法院通知。當雇主財產被強制執行時,您必須主動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您的執行名義(如判決書、支付命令等),才能確保您的權益被納入考量。

欠薪糾紛,您可以這樣做!實用操作指引

  1. 及時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薪資、勞動有關的證據,如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匯款證明、工作紀錄、錄音、對話紀錄等。
  2. 確認債權範圍: 清楚計算雇主積欠您多少「未滿六個月的工資」,以及「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的退休金及資遣費」。請注意,遲延利息不具優先受償地位
  3.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這是最常見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勞工局會協助您與雇主進行調解,釐清欠薪金額並促成和解。
  4.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如果雇主確實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且積欠的工資、退休金、資遣費未獲清償,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這是一個重要的安全網!
  • 勞保局墊償後,會代位承受您對雇主的債權,並繼承您的優先受償權,向雇主追討。
  1. 取得「執行名義」:
  • 如果調解不成,或雇主避不見面,您可能需要透過法律訴訟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
  • 這是您日後聲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雇主財產的關鍵文件。
  1. 參與強制執行分配程序:
  • 一旦雇主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拍賣,您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並提出您的執行名義,才能主張您的優先受償權。
  • 切記: 即使有優先權,若未在期限內參與分配,仍可能錯失受償機會。

結論:積極行動,保障您的勞動成果

面對欠薪問題,勞工朋友們千萬不要自認倒楣、默默承受。法律賦予您的「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權」是一項重要的保障,但這項權利需要您主動去主張、去爭取。

從蒐集證據、申請調解、利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到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並參與分配,每一步都關係到您能否順利拿回血汗錢。請務必掌握這些資訊,積極採取行動,為自己的勞動成果奮鬥!

您的權益,由您自己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欠薪全部都能優先拿回來嗎?

A: 不一定全部都能優先拿回。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超出這些範圍的欠薪,以及遲延利息,則不具有優先受償的地位,只能當作一般債權參與分配。

Q: 如果雇主倒閉了,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盡快蒐集所有能證明您勞動關係和欠薪金額的證據(如勞動契約、薪資單、打卡紀錄等)。接著,您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嘗試與雇主協商。如果雇主確實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事,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付,這能讓您先領到部分欠款。同時,您也應該考慮透過法律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以便日後參與雇主財產的強制執行分配。

Q: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什麼?我怎麼申請?

A: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雇主依法繳納的基金,目的是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墊付勞工被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雇主符合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條件,且您有被積欠的債權。勞保局在墊償後,會代位承受您的債權,並向雇主追討。

Q: 遲延利息也能優先受償嗎?

A: 根據目前實務見解,《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僅就特定勞工債權(工資本金、退休金、資遣費)賦予優先權,並不包括遲延利息。因此,即使您有權向雇主請求遲延利息,這部分的債權在分配時,不具備優先受償的地位,只能當作普通債權處理。

Q: 我的工資債權會優先於銀行的抵押貸款嗎?

A: 在2015年《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法後,您的工資債權(在法定範圍內)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是處於相同順位的。這表示您與銀行會按各自債權比例分配雇主被拍賣的財產。不過,請注意,某些特定稅捐(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仍會優先於所有債權,包括您的工資債權和銀行的抵押權。

Q: 我需要打官司才能要回欠薪嗎?

A: 不一定。您可以先嘗試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較為簡便且快速的方式。如果調解成功,簽署的調解紀錄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調解不成立,或雇主不願出面,為了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您可能就需要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有了執行名義,才能在雇主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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