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加班費卻被短算?別讓您的權益睡著!
您是否也曾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我的加班費總是算不清楚?老闆說我的薪水已經「包山包海」了,是不是就沒有加班費?或是被告知是「責任制」,就得默默接受超時工作?
在台灣,許多勞工朋友都曾面臨工資糾紛,其中又以加班費計算爭議最為常見。作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自保建議,讓您不再對工資計算一頭霧水!
搞懂您的「工資」:加班費計算的基礎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釐清什麼是「工資」。《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遠比您想像的要多!
什麼是「工資」?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經常性獲得的報酬,不論它的名稱是什麼(例如:本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費、跑班加給等),都應該被計入「工資」的範圍。這也是計算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
這是計算加班費的核心數字。通常的計算方式是:每月工資總額 ÷ 30日 ÷ 每日正常工時。請注意,這裡的「每月工資總額」必須包含所有符合上述定義的經常性給與。
加班費怎麼算?法規告訴你!
了解工資定義後,接著就是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了。老闆讓您超時工作,就必須依規定給付加班費,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最低標準。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
當您在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外工作時,雇主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給工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一倍。」
簡單來說,前2小時加給1/3,再2小時加給2/3。如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時,則加給1倍。
假日出勤的工資
如果雇主徵得您同意,讓您在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出勤,依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特別是例假日,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是不能要求勞工出勤的。
這些「陷阱」您該注意!常見工資爭議解析
實務上,雇主常會用一些方式來規避加班費的給付,以下是您最需要留意的兩種情況:
陷阱一:「統包式薪資」合法嗎?
情境故事: 小陳在餐廳擔任外場服務人員,月薪3萬7千元。老闆在面試時說:「這薪水已經很高了,包含所有加班費,所以沒有額外加班費喔!」小陳每天工作12小時,月休5天,算下來工時遠超法定標準,但薪資單上卻從未見到加班費項目。小陳想問,這樣合理嗎?
律點通解析: 根據法院判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這種「統包式薪資」的約定是無效的!《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加班費的規定是強制最低標準。即使您的月薪高於基本工資,雇主也必須依法明確計算並給付加班費。如果雇主沒有區分,法院會認定這種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您仍然可以要求雇主補發短少的加班費及假日出勤工資。
陷阱二:「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
情境故事: 張先生在一家麵包中央廚房擔任主管,老闆告訴他:「你是主管,適用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張先生每天工時很長,經常早到晚退,但因為是「責任制」,他一直認為自己不能要求加班費。這是真的嗎?
律點通解析: 「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嚴格規定,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部分監督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且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排除部分工時規定。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條件,或雇主未經合法程序核備,那麼所謂的「責任制」約定是無效的,您仍然有權利要求加班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
加班費的請求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根據 《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這表示您必須在5年內向雇主主張您的權利,否則就可能喪失請求權。因此,一旦發現權益受損,務必及時行動!
證據是關鍵!保護自己這樣做
面對工資糾紛,最重要的就是手上的證據。有了充分的證據,您才能更有力地主張自己的權利。
出勤紀錄是您的利器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對勞工來說是一大利多!如果雇主有您的打卡或簽到紀錄,這些紀錄會被推定為您的工作時間。如果雇主想反駁,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您在這些時間內並非工作,例如在休息或未經同意自行加班。
如果雇主沒有出勤紀錄怎麼辦? 雇主依規定應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少5年。如果雇主未依法保存,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採信您所主張的工作時間和加班時數(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實用建議:保留這些關鍵證據
- 薪資單/薪資條: 仔細核對每個月的薪資單,確認各項給與的名稱與金額。
- 出勤紀錄: 無論是打卡單、簽到表、門禁卡刷卡紀錄,或公司系統上的出勤資料,都要設法保留副本或拍照存證。
- 工作排班表: 證明您的正常工時和休息日安排。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 任何關於工作指示、加班通知、工作內容討論,尤其是下班後或假日仍持續工作的對話,都是證明您實際工作時間的有利證據。
- 證人證詞: 如果有同事可以證明您的工作時間或加班情況,他們的證詞也很有幫助。
結語:勇敢捍衛您的勞動果實
了解自己的權益,並積極行動,是每個勞工朋友都應該做的事。當您發現自己的工資或加班費有短少疑慮時,請不要害怕,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整理好您的證據,了解相關法規,一步步來,您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勞動果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項目會被算進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入工資。這包括您的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甚至是一些固定發放的獎金等。判斷標準在於該給與是否具有「制度上的經常性」,而非金額是否固定或每月發放。
Q: 我的加班費要怎麼自己核對?
A: 首先,確認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將所有經常性給與加總後,除以30天再除以每日正常工時)。接著,核對您的出勤紀錄,計算出每個月的延長工時和假日出勤時數。最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平日延長工時前2小時加給1/3,再2小時加給2/3)和第39條(假日出勤加倍發給)的規定,自行計算應得的加班費,再與薪資單比對。
Q: 老闆說我是責任制,是不是就沒辦法要求加班費?
A: 不一定!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您的職務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勞雇雙方必須有書面約定,並將此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如果您的職務不符合這些條件,或雇主未經合法程序核備,那麼所謂的「責任制」約定是無效的,您仍然有權利要求加班費。
Q: 如果我沒有打卡紀錄,還能爭取加班費嗎?
A: 可以的!雖然打卡紀錄是最直接的證據,但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或保存出勤紀錄,您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您的工作時間。例如:同事的證詞、工作排班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WhatsApp中討論工作內容或加班指示的訊息)、監視器畫面、或任何能證明您實際工作時間的資料。法院可能會採信您提出的合理主張。
Q: 工資或加班費的請求有時間限制嗎?
A: 是的,根據《民法》規定,工資和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這表示您必須在權利發生(例如:工資或加班費應給付的月份)後的5年內向雇主提出請求,否則就可能喪失追討的權利。因此,當您發現權益受損時,應盡早處理。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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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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