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薪水遲發、欠薪怎麼辦?勞工自救指南與權益解析

薪水遲發、欠薪怎麼辦?勞工自救指南與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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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付出卻拿不到薪水?欠薪被害人別擔心,您的權益律點通來守護!

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每個月辛勤工作,到了發薪日卻發現薪水遲遲沒入帳?或是老闆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直接不發薪水?面對欠薪,許多勞工朋友往往感到無助與焦慮。別擔心,律點通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薪資權益,並提供實用的自救方法!

欠薪違法嗎?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雇主遲延或不給付工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和《民法》都對工資給付有明確規定,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1. 《勞動基準法》:保障您「準時、全額」領薪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是保護勞工的基石,對於工資給付有以下重要規定:

  •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的薪水必須全額直接發給您本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代扣勞健保費、所得稅)或勞雇雙方有合法約定,否則雇主不能隨意扣減您的薪水,更不能以您有過失損害公司為由,直接從薪水中扣除。即使您真的有錯,雇主也必須循合法途徑求償,而不是擅自扣薪。

  • 工資定期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

這表示您的薪水必須在固定的日期發放,通常是每月一次或兩次。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您的生活穩定,雇主不能隨意延後發薪。即使雇主說公司經營困難,或與您口頭約定延後發薪,若該約定不符勞工權益保障目的,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 主管機關介入與罰則 當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時,您可以向勞工局(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限期命令雇主給付。如果雇主還是不給,就會面臨嚴厲的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十二條至第 二十五條、第 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 三十二條、第 三十四條至第 四十一條、第 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 五十九條規定。」

這代表雇主違反第22條(全額直接給付)或第23條(定期給付),會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雇主連勞工局的限期給付命令都不遵守,還會被依同條第2款再次處罰。更重要的是,違法雇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等資訊,都會被主管機關公布,讓大家知道。

2. 《民法》:要求雇主賠償遲延利息

除了《勞動基準法》的行政罰則,您還可以依《民法》向雇主請求賠償:

  • 遲延責任與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這表示只要雇主沒有在約定或法定的日期發薪,就構成「給付遲延」。您可以向雇主請求自遲延發生之日起,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遲延利息。如果因為欠薪造成您其他損害,且能證明,也可以一併請求賠償。

欠薪實例分享: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實際運用:

案例一:老闆無理開除,薪水一樣要給!

小陳在一家公司擔任司機,某天公司要求他簽署一份文件,要他對車輛損害負全額賠償責任。小陳覺得不合理,拒絕簽署。沒想到,老闆當天就收走了他的出勤卡,並口頭告知終止僱傭關係,隔天小陳去上班時,也被拒絕進入公司提供勞務。老闆認為小陳沒來上班就不用給薪水,但小陳不服,向法院提告請求積欠薪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闆在小陳拒簽文件後,明確表示不讓小陳繼續工作,這就構成法律上的「受領遲延」。根據《民法》第487條,在這種情況下,小陳即使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仍然可以請求原定的薪水。最終,法院判決老闆必須支付小陳積欠的薪資,還要加上法定遲延利息!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雇主非法解僱或拒絕您提供勞務,只要您是「準備好要工作」的,雇主仍然要支付您薪水,因為是雇主不讓您工作,而不是您不工作。

案例二:口頭約定延後發薪?法院不買單!

小美在某間餐廳工作,但老闆常常遲發薪水。有幾次,老闆聲稱公司營運困難,跟小美口頭說要延後幾天發薪,小美雖然不滿意但也沒說什麼。後來,小美實在受不了,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調查後,依《勞動基準法》裁處老闆2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老闆不服,主張小美已經口頭同意延後發薪了。

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工資的給付期限是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雇主若要變更,必須得到勞工明確且合法的同意,而且勞工的「沈默」不代表「默示同意」。老闆無法提出小美明確同意延後發薪的證據,因此,即使老闆聲稱是口頭約定,法院仍認定老闆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裁罰並無不當。

律點通提醒:雇主不能隨意以口頭約定來規避按時發薪的責任。所有關於薪資給付的變更,最好都要有書面約定,並且符合法律規定,才能保障勞工權益。

欠薪了,我該怎麼辦?實用自救三步驟!

面對欠薪,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 蒐集證據,保全資料
  • 勞動契約:證明您與公司的僱傭關係及約定薪資。
  • 薪資單/薪資明細:證明過去的薪資給付情況及拖欠金額。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明您有提供勞務。
  • 銀行存摺影本/對帳單:證明薪資未入帳的紀錄。
  • 催告紀錄:您曾向雇主催討薪資的訊息、電話錄音、存證信函等。
  1. 向主管機關申訴 您可以攜帶上述證據,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主管機關會介入調查,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限期命令雇主給付工資。如果雇主拒絕,就會被處以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這對雇主來說是很大的壓力。

  2.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薪資與遲延利息 如果透過勞工局協調仍無法解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的工資,並依《民法》第233條請求自遲延發生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百分之5)。若您是因為雇主非法解僱而無法工作,也可以一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請求解僱期間的薪資。

結論:別讓您的血汗錢白流!

面對欠薪,請務必勇敢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透過蒐集證據、向勞工局申訴,並適時尋求法律途徑,您絕對有機會拿回屬於您的薪資。記住,您的辛勞值得被尊重,您的權益不容侵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老闆說公司經營困難,可以延後發薪嗎?

A: 不行。《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定期給付。即使公司有經營困難,也不能單方面延後發薪。若要變更發薪日期,必須得到勞工的明確同意,且該約定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實務上,法院多半會認定勞工的「沈默」不等於「同意」,雇主仍有遲延給付的責任。

Q: 我被欠薪了,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去申訴?

A: 您需要準備能證明勞雇關係、工作事實、約定薪資及未收到薪資的相關證據。包括:勞動契約、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或銀行存摺影本、打卡紀錄或出勤表、工作紀錄(如電子郵件、簽呈)、與雇主溝通薪資問題的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錄音)、離職證明(若已離職)等。證據越齊全,對您越有利。

Q: 雇主遲發薪水,我可以要求多少遲延利息?

A: 根據《民法》第233條及第203條,雇主遲延給付工資,您可以請求自薪資發放日期的隔天起,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例如,若每月5日發薪,但雇主遲至10日才發,則這5天的利息就可以計算請求。

Q: 如果我因為欠薪而被迫離職,可以向雇主請求什麼?

A: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此外,您仍可請求積欠的工資及遲延利息。若您因此遭受其他損害(例如精神損害),在能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一併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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