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您獲得股權激勵!但這份獎勵,您真的懂怎麼報稅嗎?
您是否曾因為公司的股權激勵計畫,而感到興奮不已?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無疑是公司獎勵員工、留住人才的絕佳工具,它讓您的努力與公司的成長緊密連結。然而,當您準備行使這些權利,將潛在收益轉化為實際財富時,您是否曾好奇這些所得在台灣的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別擔心!律點通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次搞懂股權激勵所得的稅務眉角,讓您安心享受奮鬥的甜美果實。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
簡單來說,股票選擇權就是公司給予您的一種「權利」,讓您可以在未來某個特定期間內,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稱為「認購價格」或「行使價格」),購買特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如果屆時公司股票的市價高於認購價格,您就能以較低的成本買入股票,賺取其中的價差。
股權激勵所得,台灣稅務怎麼算?
在台灣,您的股票選擇權所得,主要會受到《所得稅法》的規範。最關鍵的兩個問題是:
- 所得的性質是什麼?(是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
- 所得的來源地在哪裡?(是台灣來源所得?還是海外所得?)
1. 所得的性質: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
當您執行股票選擇權時,所獲得的價差利益,實務上最常被認定為「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
- 薪資所得 在《所得稅法》的範疇下,薪資所得的定義較廣,除了固定薪資外,也包含因職務或工作表現而取得的獎金、紅利等。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股票選擇權被視為公司對您提供勞務的獎勵或紅利,就會被歸類為薪資所得。然而,若要判斷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這會影響到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則會更嚴格檢視其是否具備「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對於股票選擇權的所得,稅務機關多半會認定為與勞務相關的收入。
- 其他所得 如果您的股票選擇權所得不完全符合薪資所得的「經常性」要件,但仍是因您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對價,且不屬於其他明確的所得類別,則會被歸類為其他所得。實務上,行政法院也常將員工認股權的價差所得歸類於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無論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這兩種分類都屬於應稅所得,您都必須將其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繳稅。
2. 所得來源地:關鍵在「勞務提供地」
即使您的股票選擇權是由外國母公司發給,或在國外證券市場出售,只要您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作為取得該權利的對價,其所得就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這意味著,只要您是因在台灣工作而獲得這份股權激勵,那麼您行使選擇權所得到的利益,就必須在台灣申報繳稅。
3. 所得實現時點:執行權利日
股票選擇權的所得,通常認定在「執行權利日」實現。也就是您以優惠價格認購股票,或公司直接給付您市價與認購價差額的那一天。這筆價差就是您當年度應申報的應稅所得。
真實案例告訴你:別讓好消息變煩惱!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理解股票選擇權的稅務處理:
案例一:外國總公司給的選擇權,在國外賣掉也要繳台灣的稅?
小陳在一家跨國科技公司的台灣分公司擔任資深工程師,因表現優異,美國總公司給予他股票選擇權。幾年後,小陳離職並在美國證券市場賣掉這些股票,賺取了豐厚的價差。他心想:「這是美國總公司給的,又在美國賣掉,應該跟台灣沒關係吧?」於是沒有在台灣申報這筆所得。
結果: 台灣稅務機關認為,小陳是在台灣提供勞務才獲得這份股票選擇權,這筆價差實質上是公司給予的「紅利」,屬於薪資所得。即使交易發生在國外,但因為勞務提供地在台灣,仍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在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小陳最終被補稅並處罰。
案例二:公司開「其他所得」憑單,我能主張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小美在一家知名國際品牌的台灣子公司工作,也參與了瑞士母公司的員工認股權計畫。她執行認股權後,公司直接給付了股票市價與行使價之間的差額,並開立了「其他所得」的扣繳憑單。小美認為,這筆錢是股票買賣的價差,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沒有申報。
結果: 法院指出,這筆所得是小美因在台灣公司服務而獲得的獎勵,性質上屬於其他所得,且因勞務在台灣提供,仍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法院強調,這並非單純的股票買賣利得,而是因您「行使權利」所獲得的利益,與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性質不同。因此,小美的主張不被接受,同樣面臨補稅與罰鍰。
案例啟示: 無論您的股權激勵是由國內外公司發給、在何處交易,只要您是在台灣提供勞務而取得這項權利,其所得幾乎都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必須依法申報繳稅。千萬別誤以為是「海外所得」或「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而忽略了申報義務!
受益人必看: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身為股權激勵受益人,請您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主動申報,別抱僥倖心態:無論股票選擇權是由國內或國外公司發給,只要您在台灣提供勞務而取得該權利,其執行所得極可能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請務必保留所有與股票選擇權相關的文件,包括授予通知、執行明細、交易對帳單、匯款證明等,以備稅務機關查核。
- 不確定就尋求專業協助:若您對股票選擇權的稅務處理有任何疑義,應及早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及處罰。
結論:掌握眉角,安心獲利
股權激勵是您努力工作的肯定,也是公司對您未來價值的投資。了解其背後的稅務規範,是您確保這份獎勵能真正為您所用的關鍵。記住,判斷股票選擇權所得的稅務性質,核心在於「勞務提供地」與「所得的對價關係」。只要您是在台灣工作而獲得,執行權利時的價差就屬於應稅所得,必須依法申報。
現在,您對股票選擇權的稅務處理應該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掌握這些眉角,讓您在享受股權激勵所帶來的財富增長的同時,也能合法合規,安心無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股票選擇權的所得,究竟是算薪資還是其他所得?
A: 根據法院判決與稅務機關的解釋,股票選擇權的價差所得,通常會被認定為《所得稅法》下的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雖然兩者在綜合所得稅稅率上沒有差異,但都屬於應稅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判斷的關鍵在於其是否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對價。
Q: 我的股票選擇權是外國母公司給的,而且我在國外市場賣掉,這樣也要在台灣繳稅嗎?
A: 是的,很可能需要。台灣稅法判斷所得來源地的核心原則是「勞務提供地」。只要您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這份股票選擇權的權利,即使發行公司在國外,或您在國外執行權利並出售股票,其所得仍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在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
Q: 什麼時候才算「取得」股票選擇權的所得?是拿到權利時,還是賣掉股票時?
A: 股票選擇權的所得實現時點,通常認定為「執行權利日」。也就是您以約定價格認購股票,或公司直接給付市價與認購價差額的那一天。您取得的價差,就是當年度應申報的所得。後續您出售這些股票的買賣價差,則屬於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除非有特殊情況)。
Q: 如果我沒有正確申報股票選擇權的所得,會有什麼後果?
A: 依《所得稅法》規定,若您漏報或短報應稅所得,除了會被補徵所漏稅額外,還可能被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因此,務必誠實申報,並保留所有相關交易文件以備查核。
Q: 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上寫「其他所得」,我能主張這是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A: 不行。法院實務上已多次駁回此類主張。股票選擇權的價差所得,是您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獎勵,並非單純的股票買賣利得。在您執行選擇權時,您獲得的是一種「權利行使的利益」,這與證券交易所得的性質不同。因此,即使公司開立「其他所得」憑單,您也應將其視為應稅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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