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股票選擇權是工資還是獎勵?計件工作者必懂的競業禁止陷阱

股票選擇權是工資還是獎勵?計件工作者必懂的競業禁止陷阱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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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計件工作者朋友們,你在工作中是否曾收到公司給的「股票選擇權」或各式「獎金」?這些聽起來很誘人的報酬,在法律上究竟算是你的「工資」,還是只是額外的「獎勵」?這可不只是名詞之爭,尤其當你面臨離職後可能遇到的「競業禁止條款」時,這些報酬的性質認定,將直接影響你的權益!今天,律點通要來為大家拆解這個複雜的問題,讓你搞懂股票選擇權的法律眉角,不再霧煞煞。

搞懂「工資」的真面目:股票選擇權算嗎?

在台灣的法律上,判斷一筆錢是不是「工資」,關鍵在於它有沒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性」。簡單來說,就是這筆錢是不是你為了提供勞務而固定、定期領取的報酬。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股票選擇權」(或稱員工認股權憑證)則不同。它是公司為了激勵員工,讓員工能在未來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相關法條規範如下:

《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1項:「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其發行辦法應載明得認購股份數額、認股價格、權利期間、員工認股資格條件、發行總數、每股認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此外,公司法也規範了員工酬勞和盈餘分派,例如: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這些規定都顯示,股票選擇權、現金紅利或員工分紅,通常被視為是一種績效獎勵股權激勵,目的在於讓員工分享公司成長的成果,而非你提供勞務的直接對價,也非經常性給與。因此,在法律實務上,它們通常不被認定為「工資」

競業禁止條款與「代償措施」:你的股票選擇權夠嗎?

許多計件工作者在與公司簽約時,可能會遇到「競業禁止條款」。這類條款旨在限制你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從事類似業務。但這樣的限制,可不是公司說了算,它必須符合法律嚴格的要件,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合理補償」(也就是「代償措施」)。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越合理範疇。四、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五、未逾越合理範疇之約定,雇主未給予勞工合理補償者,該約定無效。」

其中的「合理補償」是重點。這筆補償必須是專門為了限制你競業行為而給予的,而且不能把你原本就該領的工資、績效獎金或資遣費算進去。換句話說,這筆錢必須是額外的、獨立的,足以讓你因為遵守競業禁止而受到的就業限制和經濟損失得到彌補。

那麼,你拿到的股票選擇權,可以算是競業禁止的代償嗎?根據法院實務,通常很難!因為股票選擇權的發放往往與你的個人績效公司營運成果掛鉤,它的價值會隨市場波動,而且通常不是專為了競業禁止而給。所以,如果你的合約沒有明確約定股票選擇權是競業禁止的專屬補償,法院很可能不會將其認定為有效的代償措施。

案例故事:股票選擇權與競業禁止的實務判決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如何運作,我們來看看兩個改編自真實案件的故事:

案例故事一:模糊的獎勵,無效的限制

小陳是一位資深軟體工程師,在「大發科技」工作多年。他的薪資優渥,每年還會拿到不少「績效獎金」和「股票選擇權」。離職前,他曾簽署一份競業禁止約定書,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競爭行為。後來小陳離職到另一家公司任職,大發科技認為他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要求他返還之前領的股票選擇權利益,並支付高額違約金。

小陳抗辯說,那份競業禁止約定根本不合理,而且公司從未給過他「額外」的補償金。法院審理後發現,大發科技的競業禁止範圍限制得太廣,幾乎讓小陳無法在相關產業找到工作。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小陳過去領取的獎金和股票選擇權,是基於他在職期間的表現而給予的「勞務對價」或「績效獎勵」,並不是專門為了「競業禁止」而提供的補償。這些報酬的價值也與他是否簽署競業禁止約定無關。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這份競業禁止約定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共秩序,應屬無效。小陳無需支付違約金,也無需返還股票選擇權利益。

案例故事二:有補償,但違約金仍可酌減

小李是「超速晶片」的快閃記憶體設計經理,掌握許多關鍵技術。他簽了一份智財保密合約,其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一年內不能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合約也載明,如果公司要求他遵守競業禁止,會按月給予相當於基本月薪的補償金。此外,小李在職期間也獲得了優渥的簽約金和股票選擇權。

後來小李離職去了競爭公司,超速晶片告他違約,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小李雖主張競業禁止無效,但法院認為,小李的職位確實能接觸到公司重要技術,競業禁止期間和範圍也合理,且公司約定會給予補償金,加上他已獲得的優渥待遇,因此認定競業禁止約定有效

然而,在計算違約金時,法院發現小李離職的部分原因可歸咎於超速晶片(公司違法解僱),而且小李在新公司獲得的股票選擇權,要等到競業禁止期間結束後才能執行。考慮到這些情況,法院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了超速晶片請求的違約金

案例啟示: 即使競業禁止約定有效,法院仍會審查違約金的合理性。這告訴我們,即使簽了約,也不是說公司要求多少違約金就得賠多少。

計件工作者必看!保護自己的實用指南

作為計件工作者,你可能不像傳統受僱勞工那樣有明確的勞動契約保障,但面對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樣重要。以下是律點通給你的幾點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所有合約條款: 不論是合作協議、承攬契約,還是任何附帶的約定書,都要仔細閱讀,特別是關於「報酬性質」和「競業禁止」的條款。
  • 認清股票選擇權的本質: 大多數情況下,股票選擇權屬於獎勵或激勵,而不是你的「工資」,也不是競業禁止的「代償」。
  • 若有競業禁止條款,務必確認補償: 如果合約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請務必確認是否有明確、獨立且合理的「代償措施」。這個代償必須是額外給予的,不能把你應得的報酬或獎金混為一談。
  • 保留所有書面證據: 任何與報酬、合約、競業禁止相關的書面文件、電子郵件或通訊記錄,都請務必妥善保存。
  • 不輕易簽署不合理條款: 如果你覺得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過於嚴苛,或沒有合理的補償,你有權利提出異議或拒絕簽署。

總結來說,股票選擇權在台灣法律實務上,通常被認定為績效獎勵或股權激勵,不具備工資性質。而要作為競業禁止的代償措施,則必須有明確且獨立的約定。計件工作者在面對這些複雜的報酬形式和合約條款時,務必擦亮眼睛,仔細辨別,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和未來發展空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給我的股票選擇權或獎金,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工資」嗎?

A: 通常不會。在台灣法律實務中,股票選擇權、現金紅利或員工分紅等,大多被視為公司基於營運績效或激勵目的所給予的「績效獎勵」或「股權激勵」。它們不具備《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性」,因此不屬於工資。

Q: 如果我的合約中有競業禁止條款,公司一定要給我補償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必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如果沒有合理補償,該競業禁止約定將會無效。

Q: 公司給我的股票選擇權,可以被視為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嗎?

A: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實務傾向不將股票選擇權認定為競業禁止的有效補償。這是因為股票選擇權的給予通常與員工績效或公司營運表現掛鉤,其價值具有不確定性,且非專為競業禁止而給予。合理的補償應是獨立於勞務對價之外,且能確保勞工在競業禁止期間的基本生計。

Q: 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範圍要怎麼才算合理?

A: 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範圍必須符合「合理範疇」,包括期間、區域、範圍及就業對象。例如,期間通常不超過兩年;區域應限於雇主實際營運範圍;範圍應限於與雇主營業秘密或技術直接相關的業務;就業對象則限於與雇主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事業。若限制過廣,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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