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輪班族必看:加班費、責任制陷阱全解析

輪班族必看:加班費、責任制陷阱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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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工作者們,你們辛苦了!為了生活,日夜顛倒、工時不固定是常態,但你是否曾疑惑,那些超時工作的付出,真的都換算成應得的加班費了嗎?公司說你是「責任制」,就真的不能領加班費嗎?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你揭開「加班費」與「責任制」的神秘面紗,讓你搞懂自己的權益,不再讓血汗錢白白流失!

你的加班費,到底怎麼算?

首先,我們要了解,到底什麼是「加班費」?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就必須依法加給工資。這裡的「工資」,可不只是你的底薪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這表示,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且會「經常性」發放的獎金、津貼,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職務加給等,都應該納入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中。如果公司只用底薪算加班費,那可能就少算了!

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平日加班前2小時多給1/3,之後多給2/3。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多給1又1/3,之後多給1又2/3。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雇主不能低於這個標準給付。

加班怎麼算?不打卡也算數嗎?

許多輪班工作者常遇到一個問題:我明明超時工作了,但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算數嗎?答案是:不一定!

法院實務上認為,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在其指揮監督下超時提供勞務,卻沒有制止或反對,就應該視為雙方已同意延長工時,雇主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藉口。

更重要的是,法律要求雇主必須做好出勤紀錄: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應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

這代表雇主有義務記錄你的上下班時間。如果雇主沒有這些紀錄,或者紀錄不實,那麼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對勞工會非常有利:

《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5項:雇主未依法備置勞工出勤紀錄,或備置之出勤紀錄有記載不實之情形,勞工主張之出勤時間,推定為真實。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兩條規定大大減輕了勞工證明加班事實的困難,讓雇主必須負起更多舉證責任。

「責任制」?別被話術了!

「你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句話是不是很常聽到?但「責任制」可不是公司說了算!《勞動基準法》對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這段法條有三個關鍵要件:

  1. 特定工作者: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等,一般輪班的基層員工通常不適用。
  2. 書面約定:勞雇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契約,清楚載明工作時間等約定。
  3. 主管機關核備:這份書面約定還必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有效。

只要缺少其中一項,這個「責任制」約定就是無效的!公司仍必須遵守一般《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

真實案例: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讓我們看看幾個真實的案例,或許你會發現,你的遭遇跟他們很像!

案例一:約定工時七小時,卻天天超時工作?

小陳是某麵包中央廚房的員工,勞動契約上寫明每日工時七小時。但因為工作量大,他常常需要提早到公司準備,晚上也要留下來收尾,每天實際工作超過十小時。公司卻說,他沒有按照規定申請加班,而且他後來升任幹部,所以適用責任制,不能領加班費。

法院審理後指出,首先,勞雇雙方約定每日工時七小時,只要超過這七小時,就應該算加班,而不是等到超過法定八小時才算。其次,法院發現小陳早到晚退是因工作需要,公司也知情卻未制止,這就構成實質加班。最後,公司聲稱小陳是責任制,卻提不出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證明,因此法院認定責任制約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陳的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即使你的約定工時比法定工時短,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也應計算加班費。公司內部規定不能凌駕法律,而「責任制」更不是雇主隨意主張的藉口!

案例二:門市人員超時工作,公司卻說「責任制」?

小美在一家連鎖門市擔任銷售人員,每天從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六點,中間幾乎沒有休息時間,每個月還有幾天週末需要輪班。她向公司要求加班費,公司卻只空口說她是責任制,並拒絕提供她的出勤紀錄。

法院在審理時,要求公司提出出勤紀錄,但公司卻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由於公司無法證明小美適用責任制(沒有核備),也無法提出真實的出勤紀錄,法院根據《勞動事件法》的規定,推定小美主張的每日工時和休息日出勤狀況為真實。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美的加班費和休息日工資。

律點通提醒: 雇主有義務保存你的出勤紀錄。如果雇主無法提出,或紀錄不實,法律會傾向保護勞工,推定你主張的加班時間是真實的。這對輪班工作者來說,是爭取權益的一大優勢!

輪班族自保指南:這樣做,權益不縮水!

了解了這些法律規定和案例,身為輪班工作者的你,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保留出勤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無論是打卡紀錄、簽到退表、班表、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對話紀錄、工作日誌、任務完成時間截圖,甚至是同事的證詞,任何能證明你實際上下班時間的資料都請妥善保存。
  • 了解你的工時與薪資結構: 搞清楚你的勞動契約上寫的正常工時是多少?月薪中是否包含各種津貼、獎金?這些都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 確認「責任制」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說你是責任制,請要求公司出示勞動部核定的職務列表,以及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那你就不是責任制!
  • 積極主張權利: 如果你發現公司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可以先向公司提出請求。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結論

輪班工作雖然辛苦,但你的付出應得到應有的報酬。加班費和工時的規定是法律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任何低於這個標準的約定都是無效的。記住,你的權益掌握在自己手中,多了解一點法律知識,多保留一點證據,就能在必要時為自己發聲!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所有輪班工作者,勇敢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月薪已經很高了,公司說裡面已經包含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A: 這種「統包式薪資」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和加班費,且計算後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最低標準,那麼這份約定是無效的。雇主仍需依法補足你的加班費。工資的計算基礎應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而非僅底薪。

Q: 公司要求我下班後待命,隨時準備接電話或處理突發狀況,這段時間算加班嗎?

A: 備勤待命時間是否計入工時,主要看你在此期間是否仍受雇主指揮監督,且能否自由運用時間。如果你必須隨時待命、無法自由活動,例如必須在特定地點等待、限制行動範圍等,那麼這段時間很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加班費。反之,若你可自由活動,僅需心理上留意,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工時。

Q: 我明明有加班,但公司卻不讓我申請或打卡,我該怎麼辦?

A: 即使公司不讓你申請或打卡,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有超時工作事實卻未制止,就應給付加班費。此時,你應盡可能保留任何能證明你實際工作時間的證據,例如手機定位紀錄、工作群組對話、電子郵件收發時間、監視器畫面、同事證詞等,這些都能作為日後爭取權益的依據。

Q: 我擔心跟公司爭取加班費會被秋後算帳,怎麼辦?

A: 勞工因主張權益而遭到雇主不利對待(如解僱、降職、減薪),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提供協助。此外,《勞動事件法》也強化了勞工在訴訟中的保護,減輕舉證責任,降低了勞工單獨面對公司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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