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遭受性騷擾,您不孤單:法律如何支持受害者與家屬?
當摯愛的家人遭受性騷擾,那份心痛、憤怒與無助,是言語難以形容的。您或許會問:我們能怎麼辦?法律能為我們做些什麼?
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這篇文章將專為性騷擾受害者家屬設計,以最清晰、最貼近生活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行動建議,幫助您與家人共同面對,重建生活。
認識法律工具:保障受害者與家屬的權益
在台灣,性騷擾的損害賠償請求主要依據《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為家人爭取權益的第一步。
1. 《民法》:保障基本權利與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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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任何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如身體權、健康權、性自主權等),造成損害,行為人就必須負責賠償。性騷擾就是一種嚴重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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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 (僱用人責任): 如果性騷擾的加害者是受僱人(例如公司員工、學校老師),且是在執行職務時(即使是濫用職權)發生性騷擾,那麼他的雇主也可能需要與加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他已經盡力監督,否則難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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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這是受害者家屬最關心的法條之一。性騷擾往往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精神痛苦,這就是「非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代表,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更重要的是,如果性騷擾情節重大,嚴重侵害了父母、子女或配偶之間的身分法益,家屬也可以準用此條文,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在判斷金額時,會考量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害者的痛苦程度等。
2. 《性騷擾防治法》:明確定義與懲罰性賠償
這部法律明確定義了性騷擾的範圍,包括造成敵意環境或作為權益交換的行為,並特別定義了「權勢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 (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這條文確認了性騷擾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精神慰撫金。更重要的是,如果加害者是利用職務、教育、醫療等權勢關係進行性騷擾,受害者可以請求一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對加害者是更嚴厲的制裁。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針對肢體性騷擾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受害者可以提出告訴。
3.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的專屬保障
這部法律專門處理職場性騷擾,對雇主課予了更重的防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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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定義了職場性騷擾,包括造成敵意工作環境或作為升遷、報酬等交換條件的行為,也特別定義了職場上的「權勢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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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例如建立申訴管道、公開揭示防治措施,並在知悉性騷擾後,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保護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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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5項:「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6項:「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這表示,在職場性騷擾案件中,雇主與加害者通常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他已經盡到所有防治義務,且性騷擾仍無法避免。特別是,如果加害者是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受害者可請求一到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本人,懲罰性賠償金更可高達三到五倍。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若雇主未履行防治義務,導致受害者受損,雇主也應負賠償責任。
透過案例理解:法律如何實踐?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這些法條如何應用,以及受害者家屬的權益如何被保障。
案例一:校園陰影下的家長權益
小雅(化名)是一名國中生,在學校輔導室接受心理輔導時,卻遭到輔導老師(小王老師)多次擁抱、親吻臉頰。這讓小雅身心受到巨大創傷,她的父母得知後更是心如刀割。小雅的父母認為,小王老師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小雅,也嚴重侵害了他們身為父母的親權與身分法益,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小王老師及學校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小王老師的行為確實構成性騷擾,侵害了小雅的權利。同時,法院也支持小雅父母的主張,認為小王老師利用輔導老師的職務機會對學生性騷擾,情節重大,確實侵害了父母基於親子關係的身分法益。此外,學校輔導室人力不足,對輔導紀錄也缺乏要求,導致小王老師有機可乘,因此學校未盡到選任與監督的責任,應與小王老師負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小王老師與學校應連帶賠償小雅父母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
給家屬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孩子在校園內遭受權勢性騷擾時,不僅加害者要負責,學校也可能因未盡監督之責而需負連帶賠償。更重要的是,父母親的身分法益若受到嚴重侵害,也能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案例二:醫院未能保護護理師的責任
小芳(化名)是一名在醫院洗腎室工作的護理師。有一次,她在執行職務時,被病患家屬觸摸大腿內側,感到極度不適。醫院得知此事後,雖然有口頭關切,但並沒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也沒有明確告知病患家屬其行為不當。結果,該家屬不滿小芳之後的迴避,竟又對小芳進行言語侮辱。小芳因此身心受創,決定提告請求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病患家屬的觸摸行為構成性騷擾,後續的言語侮辱也成立。針對性騷擾部分,法院認為醫院雖然有制定性騷擾防治辦法,但僅限於內部電子系統宣導,沒有針對可能來自外部人士的性騷擾採取預防措施,也未在事發後立即主動介入調查、糾正家屬行為,因此認定醫院未盡到《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雇主的防治義務,需與病患家屬連帶賠償小芳的損失。針對後續的言語侮辱,法院也認為是醫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致,因此醫院也需負賠償責任。
給家屬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了雇主在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重要性。 雇主不僅要有書面規定,更要主動介入、調查、保護受害者,並糾正加害者。如果雇主沒有做到位,即使加害者是外部人士,雇主也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實用指引:為家人爭取權益的行動步驟
面對性騷擾,採取行動是艱難的,但為了家人,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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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證據,保留所有細節: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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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紀錄: LINE、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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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照片: 任何能證明性騷擾行為或其後果的影像或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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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 詢問是否有其他人在場,並取得他們的證詞或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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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紀錄: 身心科診斷書、心理諮商紀錄、藥物處方箋等,證明受害者因此承受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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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學業影響證明: 例如請假紀錄、工作績效下降的評估、學業成績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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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後的書面記錄: 受害者與家屬應盡快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詳細經過、對話內容等記錄下來,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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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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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申訴: 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職場或學校,可以向公司內部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或學校性平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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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申訴: 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社會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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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 如果涉及肢體上的性騷擾(如觸摸、擁抱、親吻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可以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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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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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加害者被提起刑事訴訟,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可以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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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民事訴訟: 如果沒有提起刑事訴訟,或刑事部分不起訴/無罪,仍可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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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專業心理支持: 性騷擾對受害者的身心影響巨大。鼓勵家人尋求心理諮商或醫療協助,這不僅有助於復原,相關的醫療費用單據和診斷證明也能作為精神損害的證明。
結語:為家人點亮希望,共同前行
面對性騷擾的挑戰,受害者家屬所承受的壓力與痛苦同樣巨大。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了多重保障,從民事求償到雇主責任,再到權勢性騷擾的加重懲罰,都是為了讓正義得以伸張,讓受害者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與支持。
這是一個漫長且艱辛的過程,但透過了解法律、積極蒐集證據、尋求適當的申訴與法律途徑,您將能更有力量地陪伴家人,為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共同走出陰霾,迎向更光明的未來。
願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絲力量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單憑受害者的感受就足夠嗎?
A: 性騷擾的認定不僅看加害者的主觀意圖,更重要的是客觀上是否造成受害者人格尊嚴受損,或使其感到畏懼、敵意、冒犯。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言行內容及社會通念來判斷。因此,雖然受害者主觀感受很重要,但仍需有客觀事實支持,例如言詞內容、肢體動作、持續性等,才能構成法律上的性騷擾。
Q: 除了受害者本人,家屬是否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如果性騷擾情節重大,嚴重侵害了父母、子女或配偶之間基於身分關係所生的法益,家屬也可以向加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情節重大」以及對家屬身分法益造成的「嚴重侵害」,這需要具體證據來證明,例如家屬因此產生的精神困擾、就醫紀錄等。
Q: 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職場,雇主什麼情況下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當受僱者在職場遭受性騷擾時,雇主與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雇主若能證明他已盡力遵守法律規定的性騷擾防治義務(如建立申訴管道、進行教育訓練、知悉後立即有效處理),且仍無法避免事件發生,則可免責。這意味著雇主必須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而非僅被動等待或形式上宣導。
Q: 蒐集性騷擾證據時,家屬可以從哪些方面著手?
A: 家屬可以從多方面協助蒐集證據:1. 書面或數位證據: 截圖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保存錄音、錄影、照片。2. 人證: 詢問是否有目擊者,取得其證詞或聯絡方式。3. 醫學證據: 協助受害者就醫(身心科、婦產科等),取得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4. 個人記錄: 鼓勵受害者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經過(時間、地點、人物、對話、感受),越詳細越好。5. 職場/校園紀錄: 若有向公司或學校申訴,保存所有申訴文件、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
※ 網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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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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