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銷售績效獎金是工資?保障你的薪資權益!

銷售績效獎金是工資?保障你的薪資權益!

律點通
2025-09-12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獎金制度
LINE

你的績效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銷售人員必看!

身為衝鋒陷陣的銷售人員,你的努力往往直接體現在亮眼的業績數字上,而隨之而來的「績效獎金」更是大家最期待的實質回報。但你是否曾想過,這筆獎金在法律上究竟是「工資」的一部分,還是公司額外給予的「恩惠」呢?這可不是小事,它關係到你的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甚至離職時的權益!

律點通今天就來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法規對績效獎金的認定,透過實際案例,讓你秒懂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搞懂「工資」與「恩惠性給與」的關鍵差異

要判斷績效獎金的性質,首先要了解勞動法規對「工資」的定義。這一切都從《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開始說起: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一筆錢是不是「工資」,法院會看兩個核心要素:

  1.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不是你提供勞務(也就是努力工作、達成業績)後「應得」的報酬?如果它與你的工作表現有直接、明確的連結,通常就具備對價性。
  2. 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不是在一般情況下,你「經常可以領到」的?這裡的「經常」不代表金額要固定,而是指它的發放有制度性、常態性,不是老闆心血來潮才給的。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同時具備這兩個特性,那麼恭喜你,它很可能就是法律上的「工資」!

那麼,什麼是「恩惠性給與」呢?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為了激勵你、留住你,或是因為公司賺大錢而「額外」給你的獎勵。這種獎金的發放與否、金額多寡,通常由公司單方面決定,不具備勞務對價性,也非制度上的經常性。例如,《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的「盈餘分配」,就是典型的恩惠性給與。

實務案例解析:獎金性質大不同!

為了讓你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績效獎金的性質:

案例一:公司虧損,績效獎金就泡湯? (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小陳是一位藥品業務員,他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有「酌情績效獎金」,最高可領兩個月薪水。小陳這一年努力跑業務,自認KPI都達標了,但年底公司卻以「嚴重虧損」為由,拒絕發放這筆獎金。小陳覺得不合理,認為契約沒說公司虧損就不能給,於是告上法院。

法院怎麼說?

法院最終判小陳敗訴。原因在於,這份獎金的發放條件除了個人表現,還明確連結到「公司的業績表現」,並且金額是由管理層「酌情決定」。當公司嚴重虧損時,就難以認定業績良好。因此,法院認為這筆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也非經常性給付,屬於一種恩惠性給與,公司有權視營運狀況決定是否發放。

律點通提醒: 如果你的獎金發放條件高度依賴公司整體營運狀況,且金額有很大的「酌情」空間,那麼它很可能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公司有較大的裁量權。

案例二:有明確計算公式的獎金,公司不能說不給! (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

阿華是某公司的專案經理,負責股票短期投資操作。公司有頒布一份「短期投資操作績效獎金發放辦法」,明確規定只要投資有獲利,就按淨利的3%計算獎金。阿華憑藉專業為公司賺了不少錢,但公司卻說這辦法是片面制定,獎金是恩惠性質,而且需要董事長核定才能發放,因此拒絕給付。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阿華勝訴!法院認為,這筆獎金有明確的計算比例(淨利的3%),只要條件(投資獲利)成就,就會「反覆、經常性」地發放。這完全符合「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的特徵,因此被認定為 《勞動基準法》上的「工資」 。至於「奉董事長核定」的條款,法院認為這只是內部簽核流程,不代表董事長可以任意否決獎金的發放。

律點通提醒: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固定的比例,且只要達成條件就會發放,那麼即使公司有「核定」流程,它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公司不能隨意不給!

銷售人員如何保障自己的績效獎金權益?

了解了這些,身為銷售人員的你,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仔細審閱勞動契約與獎金辦法: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務必看清楚績效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以及公司是否保留「酌情」或「裁量」的權力。越明確、越客觀的條件,越有利於將獎金認定為工資。
  • 保留相關證明: 你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獎金發放辦法、個人績效考核紀錄、薪資單,甚至是與主管討論獎金的電子郵件或通訊紀錄,都是未來保障權益的重要證據。
  • 留意獎金的「經常性」: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每年都固定發放,且金額或計算方式有一定規律,即使公司口頭上說是「恩惠」,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結論: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績效獎金是銷售人員努力的成果,了解它的法律性質,是保障自己薪資權益的關鍵。透過今天律點通的分析,相信你對「工資」與「恩惠性給與」的差異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不論獎金名稱為何,實質的發放條件與頻率才是判斷的依據。掌握這些知識,讓你面對獎金制度時更有底氣,確保你的每一分努力都能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績效獎金被公司口頭說不是工資,合法嗎?

A: 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不是看公司口頭怎麼說,而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這筆獎金是因你提供勞務(達成業績)而獲得,且具有經常性(例如每月、每季固定發放,只要達標就給),那麼即使公司口頭稱其為「獎勵」或「恩惠」,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建議你仔細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獎金辦法中的具體條款。

Q: 如果我離職,還能領到之前達標的績效獎金嗎?

A: 這取決於績效獎金的性質和發放條件。如果該獎金被認定為「工資」,且你在離職前已達成發放條件,公司原則上就應依約給付。但若獎金辦法中明確規定「發放日須在職」且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則公司可能可以不發。務必查閱你的勞動契約與獎金辦法,看是否有明確的離職條款。

Q: 公司可以隨意修改績效獎金的發放制度嗎?

A: 如果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其發放條件與計算方式屬於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公司單方面修改可能構成勞動條件變更,需要與勞工協商同意。若公司是透過修改工作規則來調整,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相關規定,例如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能對勞工有不利益的變更。但如果是「恩惠性給與」,公司則有較大的彈性進行調整。

Q: 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對我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有什麼影響?

A: 影響非常大!《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等重要勞動權益的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如果你的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那麼它就必須被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這會直接提高你的退休金、資遣費等金額。反之,若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則不計入。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