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專業服務薪資結構變革:獎金底薪合法性與風險管理

專業服務薪資結構變革:獎金底薪合法性與風險管理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薪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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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薪資結構大解密:獎金底薪的法律眉角與風險預防

在競爭激烈的專業服務領域,如何設計一套既能激勵員工又能符合法規的薪資結構,一直是企業主與高階經理人面臨的挑戰。特別是底薪與獎金的比例配置,若處理不當,輕則引發勞資爭議,重則面臨主管機關裁罰。作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剖析台灣勞動法規中關於「工資」的認定標準、給付原則以及工作規則的效力,並透過實務案例,提供您一套清晰的指引,確保您的薪資制度合法合規。

釐清「工資」定義:您發的獎金,是工資嗎?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的定義,這是所有薪資結構設計的基礎。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冠以「獎金」之名,就非工資,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文的核心在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判斷一項給付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大要件:

  • 勞務對價性:該給付是否與勞工提供勞務(如銷售業績、專案達成、工作效率)有直接關聯?
  • 經常性給與:該給付在制度上或時間上,是否為勞工通常可以經常性取得?即使金額不固定,只要是因工作關係經常可獲得的報酬,即屬之。

相對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列舉了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例如紅利、年終獎金(若非固定發放)、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

工資變更的紅線:全額給付與個別同意

一旦被認定為「工資」,其給付方式和金額的變更,就必須謹慎處理。勞基法明確規定了工資的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意味著,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工資計算方式導致勞工短少給付。任何對勞工不利的工資變更,原則上都需取得勞工個別的書面同意,否則變更無效。

此外,對於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還需注意工作規則的訂立與變更:

《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四、津貼及獎金。…」

工作規則需經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才具法律效力。若獎金發放規則未經核備,即便寫入工作規則,也無法拘束勞工,更遑論單方變更。

實務案例解析:從錯誤中學習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科技顧問公司片面調整專案獎金引發爭議

某科技顧問公司為激勵顧問團隊,除了底薪外,另設有「專案達成獎金」,依據顧問完成專案的品質與時效發放。然而,公司在營運壓力下,未經顧問群個別同意,片面修改獎金計算公式,增設了「客戶滿意度門檻」,導致部分顧問的獎金大幅減少。勞動局接獲申訴後介入調查,認定該專案達成獎金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屬於工資。由於公司未經個別勞工同意即片面變更工資計算方式,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最終被裁罰。

指導意義:此案明確指出,即使獎金計算方式複雜,與勞工工作達成目標直接相關的獎金,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雇主若欲變更,務必取得個別勞工的書面同意,且未經核備的獎金規則不具工作規則效力。

案例二:市場研究公司調降研究報告抽成比例未獲同意

一家市場研究公司,其研究員的薪資包含底薪及依據完成研究報告數量與品質的「抽成獎金」。公司因市場環境變化,未經研究員們同意,擅自將抽成獎金比例調降。公司雖辯稱是為提高固定薪資並經內部會議討論,但研究員們否認曾明確同意。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類抽成獎金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屬於工資。公司在未獲得勞工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單方調降獎金比例,構成對勞工不利的變更,因此判決公司應補足差額。

指導意義:本案再次強調,工資給付方式的變更,尤其是對勞工不利的變更,必須徵得勞工的明確同意。即使雇主有經營上的考量,若未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單方變更仍屬無效。

實務操作指引:合法合規的薪資管理策略

  1. 審慎評估獎金性質:仔細檢視您的各類獎金,判斷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若有,即應視為工資,並納入工資管理範疇。
  2. 工資變更務必取得書面同意:任何涉及工資(包含底薪、津貼、獎金等)計算方式或數額的變更,特別是對勞工不利的變更,務必取得個別勞工的書面同意,並妥善留存紀錄。僅透過內部公告或會議記錄,若無勞工明確簽名同意,法律效力恐不足。
  3. 完善工作規則並依法核備:若您的企業僱用人數達30人以上,應依法訂立工作規則,將工資、獎金等事項詳盡納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工作規則的變更亦應遵循相同程序。
  4. 勞動契約明確約定:在勞動契約中,應明確約定薪資結構、獎金發放條件及計算方式,確保契約內容合法且清晰,減少未來爭議空間。

結論:穩健經營的基石,從合法薪資管理開始

專業服務人員是企業最寶貴的資產,其薪資結構的設計與管理,不僅關乎員工士氣,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法律基石。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對台灣勞動法規中關於底薪與獎金的規範有更深入的理解。主動檢視並調整您的薪資制度,確保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不僅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更能建立透明公正的勞資關係,為您的企業帶來長遠的成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是否一定會被認定為工資?

A: 不一定。判斷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如果績效獎金是根據勞工的個人或團隊工作成果(如銷售額、專案完成率)定期或依制度發放,且勞工只要達成條件就能獲得,那即使名稱是獎金,也極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如果獎金發放完全繫於公司年度盈餘、獲利狀況,且非勞工提供勞務必然可得,則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Q: 如果公司想調整獎金制度,例如將浮動獎金改為部分固定薪資,該如何合法執行?

A: 最安全的做法是與受影響的勞工進行充分溝通,詳細說明調整的原因、新舊制度的差異以及對勞工的影響。若調整對勞工原有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務必取得個別勞工的書面同意。若公司員工達30人以上,且獎金制度已納入工作規則,則變更工作規則也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Q: 我們公司有一種「專案結案獎金」,只有在特定大型專案完成後才發放,這會被視為工資嗎?

A: 這需要視其「經常性」而定。如果公司經常性地承接這類大型專案,且專案結案獎金是勞工完成專案工作後必然可得的報酬,具備勞務對價性,則即使發放週期較長,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反之,若專案不定期、獎金發放與否及金額完全由雇主單方決定,則可能不被視為工資。

Q: 如果公司片面調整獎金計算方式,除了罰款,還會有什麼法律風險?

A: 除了可能面臨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外,最大的風險是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發短少的工資差額。這不僅會增加公司的訴訟成本、時間成本,也會嚴重損害企業的聲譽,並可能引發其他勞工的集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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