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責任制加班費爭議:破解工時迷思,保障你的勞動權益

責任制加班費爭議:破解工時迷思,保障你的勞動權益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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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責任制員工的你,是不是常常覺得「責任制」就像一張免死金牌,讓公司可以要求你無限加班,卻不用支付加班費?你是否曾困惑,自己究竟是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又或者,就算加班了,公司卻說你沒申請,所以不算加班?

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來為你揭開「責任制」的神秘面紗,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你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解析相關法條、分享實務案例,並提供你實用的自保建議,讓你的辛苦付出,都能得到應有的回報!

釐清「責任制」迷思:你真的適用責任制嗎?

許多雇主常誤以為只要跟員工約定「責任制」,就可以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的限制。但事實上,台灣法律對「責任制」的適用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明確指出: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要適用責任制,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1. 工作者需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保全人員等。並非所有職位都適用!
  2. 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必須與公司簽訂書面約定,載明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
  3.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最重要的一點!這份書面約定必須報請你工作地點的縣市勞工局等主管機關核備。如果沒有經過核備,即使你簽了字,這個「責任制」約定也是無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公司沒有完成核備程序,那麼你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定,包括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以及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定義是關鍵!

要正確計算加班費,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工資」。因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就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對「工資」的定義是: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判斷一筆錢是不是「工資」,有兩大重點:

  1.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不是你因為提供勞務(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2. 給與經常性: 這筆錢是不是公司會定期、常態性地給你?

即使公司用「績效獎金」、「福利金」、「責任津貼」等名義發放,只要它實質上符合上述兩點,就應該被認定為工資,並納入加班費和勞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這代表,如果你的獎金是每月固定發放,且與你的工作表現直接相關,法院很可能會認定它是工資的一部分!

釐清了工資定義,接下來看看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分之一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條規定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只要你延長工時,公司就必須依照這些倍率給你加班費。這是強制規定,勞雇雙方不能私下約定低於這個標準喔!

加班沒申請就沒錢?法院這樣說!

很多公司會要求員工「加班必須申請」,如果沒申請就不給加班費。但這真的是合法的嗎?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確立了: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勞動事件法》這條規定,大幅減輕了勞工的舉證責任。只要你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顯示你在公司,法院就會推定你是在工作。如果公司想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你那段時間沒有工作(例如在休息、處理私事等)。

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但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有超時工作的事實,卻沒有制止或默許,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因為勞工在勞資關係中往往處於弱勢,可能因為公司文化或害怕被刁難而不敢申請加班,這不應該成為雇主免除加班費的理由。

此外,公司還有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公司有義務保存你的出勤紀錄五年,而且要精確到分鐘。如果你想確認自己的出勤狀況,可以向公司申請影本,公司不能拒絕。

真實案例看過來:這些人都拿回了加班費!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你更清楚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責任制與加班費:

案例一:麵包師傅的加班費之戰

小陳在一家中央廚房擔任麵包師傅,後來升任幹部。公司與他約定每日工時7小時,但他為了完成大量訂單,經常早上很早到,晚上很晚才走。公司卻說他是「責任制」,而且他都沒有申請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小陳不服氣,決定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調查後發現,小陳的工作內容確實無法在7小時內完成,且他早到晚退是因應工作需求。最重要的是,公司無法證明小陳的「責任制」約定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因此,法院認定小陳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陳的加班費。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即使約定工時少於法定工時,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也應給付加班費,且加班申請制不能影響實質加班的認定。

案例二:貨車司機的工時迷霧

老王是一名貨車司機,每天負責多趟貨物運送。公司雖然有給他一筆「獎金」,並聲稱這筆獎金已經包含加班費,而且老王的工作時間彈性,屬於責任制。但老王實際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根本沒有拿到足夠的加班費,也沒拿到特休假沒休的工資,連勞退金都提繳不足。老王感到不公,於是尋求法律協助。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公司同樣無法提出「責任制」約定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證明,因此老王不適用責任制。對於工時認定,由於公司未能提出有效的行車紀錄器或GPS等出勤紀錄,法院綜合考量老王提出的工作日報表、證人證詞及他對路線的經驗判斷,認定了老王的實際工時。此外,法院也指出,公司無法證明所謂的「獎金」已經明確考量了超時工作費用,且勞工也未同意以獎金取代加班費,因此公司仍須補發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並補足勞工退休金。這個案例特別提醒,對於外勤工作者,雇主更應建立完善的出勤紀錄制度。

責任制員工自保術:掌握你的權益!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案例,身為責任制員工的你,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 確認你的職位是否真的適用責任制: 上勞動部網站查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看看你的職位是否在列。如果不在,公司跟你約定的責任制就無效!
  • 要求公司提供「責任制」核備證明: 如果公司說你是責任制,請他們提供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證明文件。拿不出來,就表示你不是真正的責任制。
  • 保留所有出勤紀錄: 無論是打卡紀錄、刷卡門禁、公司電腦登入登出時間、電子郵件寄發時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工作日誌,甚至是行車紀錄器資料,都盡可能自行備份或記錄下來。這些都是證明你實際工時的關鍵證據。
  • 記錄實際工作內容與工時: 每天記錄你幾點到公司、幾點下班、中間有沒有休息、休息多久、做了哪些工作。越詳細越好。
  • 了解你的工資結構: 仔細核對薪資單,確認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如果公司有給予名目不明的津貼或獎金,但實質上是經常性給與,應確認是否已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 主動向公司提出權益主張: 如果發現公司有違法情況,可以先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要求,並保留證據。
  • 尋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如果與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勞退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務必在時效內提出。

結論:別讓權益睡著了!

「責任制」從來都不是雇主規避法律責任的藉口。身為勞工,我們有權利了解並爭取自己應有的勞動條件與報酬。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對責任制的迷思,並學會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別再讓你的辛苦付出被模糊的「責任制」給犧牲了!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利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的「績效獎金」不算工資,所以計算加班費時不能納入,這是對的嗎?

A: 不一定對。《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重點在於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如果你的績效獎金是因你提供勞務而獲得,且公司每月或固定頻率發放,即使名稱是「獎金」,實質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若被認定為工資,就必須納入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你可以檢視獎金的發放條件和頻率來判斷。

Q: 我加班了,但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度,我沒申請,就拿不到加班費嗎?

A: 不一定。法院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以勞工未申請為由,免除給付加班費的義務。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有超時工作的事實,卻未制止或予以受領,就應該給付加班費。關鍵在於你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確實有加班,即使沒有書面申請。

Q: 公司跟我簽了「責任制」合約,是不是就代表我沒有加班費了?

A: 不必然。台灣法律對「責任制」的適用有嚴格限制。你的職位必須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且勞雇雙方的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公司沒有完成核備程序,那麼你與公司的「責任制」約定就是無效的,你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一般工時規定,並享有加班費請求權。務必向公司確認是否有核備證明。

Q: 如果公司沒有打卡機,我怎麼證明我的出勤時間?

A: 即使沒有傳統打卡機,你仍可透過多種方式證明出勤。例如:公司電腦的登入登出紀錄、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如Line、Slack)的發送時間、工作日誌、客戶簽收單、行車紀錄器、GPS定位紀錄,甚至同事或客戶的證詞。最重要的是,盡可能自行記錄每日的上下班時間及工作內容,並保留相關電子或書面證據。

Q: 我可以追溯多長時間的加班費?

A: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勞工退休金等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這表示你可以向公司請求過去五年內未給付的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未足額提繳的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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