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沒拿到?律點通教您掌握法律權益,爭取應得報酬!
辛辛苦苦工作一整年,眼看績效獎金即將入袋,卻突然聽到公司說「不符合發放標準」、「公司虧損」、「你已經離職了」?面對這種情況,您是否感到無助又憤怒?績效獎金究竟是公司給的「恩惠」,還是您努力工作應得的「報酬」?這背後藏著複雜的法律眉角。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拆解績效獎金的法律爭議,讓您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有效主張!
績效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這是關鍵!
在台灣,判斷績效獎金是否應發放,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它在法律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所稱的「工資」,還是公司額外給予的「恩惠性給與」。兩者間的差異,將直接影響您是否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付。
《勞基法》對「工資」有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判斷是否為工資,有兩個關鍵要素:
- 勞務對價性:這筆錢是否因您「提供勞務」而直接獲得的報酬?
- 經常性給與:這筆錢是否在一般情況下,您可以預期並經常性地領取?(即使是按季或按年發放,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即可預期領取,仍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如果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 ,雇主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公司必須全額給付,不能隨意打折或拒絕發放。若公司未給付,就可能觸法。
但如果績效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 ,例如公司年度盈餘分配的紅利、特殊功績獎金等,通常不具備勞務對價性或經常性。法院實務上會認為這是雇主基於獎勵、勉勵目的而額外給予,並非您提供勞務必然可得的報酬。此情況下,雇主對於發放標準和金額享有較大裁量權,您主張權利的難度會相對提高。
雇主的裁量權與契約約定
雇主對績效獎金的發放標準、計算方式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權,但這並非無限上綱。一旦公司將績效獎金制度納入您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這些約定就對勞資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公司不能隨意變更或拒絕給付已約定或符合條件的獎金。
提醒您:若公司僱用人數達三十人以上,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4款規定,應將津貼及獎金等事項訂入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這份工作規則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保護自己
了解法條定義後,我們來看看幾個可能發生在您身邊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公司以「多重指標」為由,認定獎金非工資
小陳在一家金融機構擔任業務,公司有一套「業務績效獎金」制度,不僅看業績達成率,還會綜合考量小陳的行為態度、法規遵守、客戶滿意度等多重非財務指標。小陳離職後,公司拒絕發放部分獎金,認為這筆獎金不屬於《勞基法》的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在類似案件中指出,若獎金發放目的包含鼓勵員工遵循法令、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且考核標準納入非量化指標,非勞工單一勞務付出即可必然獲得,則該獎金不具工資的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屬於恩惠性給與。
律點通解析:此案例提醒,特別在金融服務業,若績效獎金制度設計複雜、考量多重非財務指標,法院可能傾向認定其非工資。簽約時務必仔細了解獎金發放的所有條件。
案例二:公司未建立考績制度,勞工仍可爭取獎金
小美與公司契約中明確載明「每半年依考績發放全年最高20%至50%年薪之績效獎金」。然而,公司卻從未建立明確考績制度,導致小美無法被評定考績,影響獎金發放。小美被資遣後,公司仍以「沒有考績制度」為由拒絕發放。
法院認為,既然契約已約定獎金並以考績為條件,公司就有義務建立考績制度。公司若怠於制定考績制度,導致小美無法滿足條件,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將視為「條件已成就」,小美仍有權請求績效獎金。
律點通解析:此案例對勞工非常重要!它強調若契約已約定獎金,雇主就有義務建立相關制度。若雇主不作為並以此拒絕發放,法院可能認定雇主「阻礙條件成就」,勞工仍有權利爭取。
掌握您的權益:實用建議
面對績效獎金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 詳閱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仔細閱讀薪資、獎金條款,特別是發放條件、計算方式和時點。
- 保留相關證據:勞動契約、公司公告、獎金辦法、考核紀錄、溝通紀錄等,都是關鍵證據。
- 及時提出書面異議:若發現公司未依約發放或短發獎金,盡快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異議,要求說明理由,留下紀錄。
-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協商無果,可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結論:別讓您的汗水白流!
績效獎金爭議雖複雜,但只要您掌握法律關鍵定義、了解雇主權限界線,並妥善保留證據、積極主張,就能大大提升爭取應得報酬的機會。您的每一分努力都應該得到合理對價,不要輕易放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的「工資」?
A: 主要看兩點:「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如果獎金是因您提供勞務而直接獲得,且在一般情況下可預期領取(即使非每月發放),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反之,若與公司盈餘高度連結、非必然可得,或考量多重非勞務指標,則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
Q: 如果公司說績效獎金是「恩惠性給與」,我就沒辦法爭取嗎?
A: 不一定。即使公司聲稱是恩惠性給與,您仍需檢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規章是否有明確約定。如果約定明確,且您已符合發放條件,公司仍可能負有給付義務。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其性質,並非公司單方面說了算。
Q: 雇主可以隨意更改績效獎金的發放標準或拒絕發放嗎?
A: 不可以隨意更改或拒絕。一旦績效獎金制度已納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就對勞資雙方產生拘束力。雇主若要變更,需依《勞基法》規定,例如經勞工同意或符合法定變更程序。若無故拒絕給付已符合條件的獎金,則可能構成違約或違反《勞基法》。
Q: 我在獎金發放日前離職,還能領到績效獎金嗎?
A: 這要看獎金性質和契約約定。如果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性質,即使您在發放日前離職,只要您在職期間已付出勞務並符合獎金條件,就應有權利領取。但若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且契約明確約定須在發放日仍在職,則雇主可能可依約拒絕。法院會審酌此類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或構成權利濫用。
Q: 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的考績制度,我的績效獎金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約定績效獎金發放需依考績,但公司卻怠於建立或執行考績制度,導致您無法被評核,依《民法》規定,這可能被視為雇主以不正當手段阻礙條件成就。在此情況下,法律可能會視為條件已成就,您仍有權利請求績效獎金。務必保留契約或工作規則的約定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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