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業績獎金計算爭議?專業服務人員必懂的法律權益與實務指南

業績獎金計算爭議?專業服務人員必懂的法律權益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獎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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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獎金爭議: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在競爭激烈的專業服務領域,業績獎金不僅是辛勤付出的回報,更是衡量個人與團隊成就的重要指標。然而,許多專業服務人員都曾遇過業績獎金計算方式不明、金額短少,甚至在離職後被取消等問題,這些爭議往往讓人感到困惑與無助。究竟您的業績獎金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雇主能否隨意變更獎金制度?這些都是您必須了解的關鍵。

「律點通」將從法律角度深入剖析業績獎金的計算爭議,提供您最實用的法律見解與應對策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釐清關鍵:您的業績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

這是業績獎金爭議的核心。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獎金是否屬於「工資」,將直接影響您的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以及雇主給付義務的強度。

工資的兩大認定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有明確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從這條文來看,判斷業績獎金是否為「工資」,主要有兩大要件:

  1. 勞務對價性:這筆獎金是否是您提供勞務(例如完成銷售、達成專案目標)所換取的報酬?如果獎金與您的工作表現或業績直接掛鉤,通常就具備此性質。
  2. 給與經常性:這筆獎金是否是雇主常態性、制度性地發放?即使發放金額不固定,只要是依特定規則或標準定期發放,而非偶發或恩惠性質,就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重要提醒:若您的業績獎金符合上述「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即便公司將其稱為「獎勵金」或「績效獎金」,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雇主便有全額直接給付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恩惠性給與的特徵

相對地,「恩惠性給與」是指雇主基於獎勵、激勵或福利目的,非經常性、非必然發放,且雇主保有裁量權的給與。例如年終獎金(若非契約約定)、三節獎金、紅利等。恩惠性給與不屬於工資,因此不受《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的保障。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勞動契約、公司規章、實際發放慣例等因素來判斷獎金性質。

雇主變更獎金制度,合法嗎?

雇主基於經營考量,有時會調整獎金制度。但這項變更並非毫無限制:

勞動契約優先原則

如果您的勞動契約或聘僱合約中已明確約定業績獎金的計算方式,那麼這份契約便具有法律拘束力。雇主若片面修改公司內部規章或獎金辦法,且與契約約定抵觸時,原則上應以勞動契約為準,雇主不得任意變更。

工作規則變更的合理性考量

若獎金辦法屬於公司「工作規則」的一部分,雇主變更工作規則,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使未報備,若變更具有「合理性」(例如舊制顯失公平、新制對多數勞工有利、有正當經營必要性),法院仍可能認為勞工受拘束。但若變更顯失公平,例如大幅減損勞工權益,則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被認定無效。

離職後,已達成的業績獎金還能領嗎?

勞工離職後,對於其在職期間已達成業績所應得的獎金,原則上仍有請求權。然而,部分公司會在獎金辦法或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離職後即喪失獎金請求權。此類約定是否有效,需視具體情況判斷:

  • 契約約定:若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且契約約定離職即喪失請求權,且該約定不違反《民法》顯失公平原則,則勞工可能無法請求。
  • 權利濫用:若獎金性質為工資,或該約定顯失公平,雇主不得以勞工離職為由,片面變更獎金發放條件或拒絕給付已成就的獎金。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認定此類變更對離職勞工不生效力。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教訓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故事,來看看法院如何處理業績獎金爭議:

案例一:簽約為憑,公司不可片面變卦

小陳是一位資深業務經理,與公司簽訂的聘僱契約中明確記載,業績獎金將根據「成交金額」按比例計算。然而,公司在一次內部規章修訂中,片面將獎金計算方式改為「客戶付款比例」,甚至以客戶解約未付款為由,拒絕給付小陳已達成的部分業績獎金。小陳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小陳與公司之間有明確的聘僱契約約定,公司片面修訂的規章與契約抵觸時,應以契約為準。公司以客戶未付款為由拒絕給付已達成業績的獎金,亦難謂公平合理。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依原契約約定,給付小陳獎金差額。

給您的啟示勞動契約的約定具有最高效力。簽約時務必仔細審閱獎金條款,並保留契約副本。若公司片面變更,您有權要求依原契約履行。

案例二:獎金性質的關鍵判斷

張經理在一家顧問公司擔任業務副理,公司每年會發放一筆「年度績效獎金」。然而,這筆獎金的發放條件相當複雜,除了個人業績外,還需考量公司整體營業額、毛利率,且公司從未保證一定會發放。張經理離職後,認為自己仍有權領取部分年度績效獎金,但公司拒絕給付,主張這筆獎金屬於恩惠性質,且離職後即喪失請求權。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視了公司的獎金計畫,發現該計畫對獎金設有諸多發放條件限制,且公司未保證發放,故認定其為獎勵、激勵性質,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工資」 。此外,依計畫中的約定,員工離職後即無從主張領取未到發放週期的獎金,此約定法院亦認為並無顯失公平之處。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給付張經理所請求的獎金。

給您的啟示獎金的性質判斷至關重要。如果您的獎金發放條件不確定性高、與公司整體營運狀況高度綁定,且公司保留高度裁量權,它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這提醒您在評估獎金時,不僅要看名稱,更要看實質的發放條件和慣例。

專業服務人員的實戰指南:如何保障您的獎金權益

為了避免業績獎金爭議,專業服務人員應積極採取以下措施:

簽約前與在職期間的自我保護

  • 仔細審閱契約與規章:在簽訂勞動契約前,務必詳閱其中關於薪資、獎金的約定。入職後,應主動了解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規章、獎金辦法等文件,並保留副本。
  • 保留證據:妥善保存所有與獎金計算及發放相關的資料,包括勞動契約、薪資明細、業績紀錄、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這些都是未來爭議時的重要佐證。
  • 明確溝通:若對獎金計算方式有任何疑問,應及時向公司的人資或主管提出,並盡量以書面形式(如電子郵件)留下溝通紀錄。

爭議發生時的應對策略

  • 及時表達異議:若雇主片面變更獎金計算方式或有短發情形,應立即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可證明方式向雇主表達異議,並要求依原約定給付。
  • 尋求調解:若與公司協商無果,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快速且成本較低,是解決勞資糾紛的有效途徑。
  • 評估法律行動:若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進一步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應得的獎金及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203條)。

結論:掌握權益,成就專業價值

業績獎金不僅是您專業能力的體現,更是您應得的報酬。作為專業服務人員,深入了解業績獎金的法律性質、雇主變更制度的界限以及自身的請求權,是保障您勞動權益的關鍵。透過仔細審閱契約、妥善保留證據、及時表達異議,您將能更有底氣地應對潛在的獎金爭議,確保您的每一分努力都能獲得應有的回報,成就您的專業價值。

記住,知法守法,才能讓您的專業之路走得更穩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的業績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工資」?

A: 判斷業績獎金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點:1. 勞務對價性:獎金是否因您提供勞務(如達成業績目標)而獲得。2. 給與經常性:獎金是否為公司常態性、制度性地發放,即使金額不固定,只要依特定標準定期發放,就可能符合。若兩者皆是,即使公司稱其為「獎勵金」,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受《勞基法》保障。

Q: 雇主可以片面修改我的業績獎金計算方式嗎?

A: 這取決於獎金性質與契約約定。若獎金已明確約定於勞動契約中,雇主原則上不能片面變更;若獎金辦法屬於工作規則,雇主變更需符合「合理性」原則,且不能對勞工造成顯失公平的重大不利影響。若變更涉及工資性質的獎金,原則上需經勞工個別同意。建議您保留原契約與變更後的通知,並表達異議。

Q: 如果我離職了,之前已達成的業績獎金還能領到嗎?

A: 原則上,只要獎金是您在職期間因提供勞務而成就的,即使離職後仍有請求權。然而,若獎金性質為恩惠性給與,且契約或獎金辦法明確約定離職即喪失請求權,且該約定不顯失公平,則可能無法請求。若雇主在您離職後才片面變更發放條件,該變更對您不生效力,您仍可主張依原約定給付。

Q: 如果公司不給付我應得的業績獎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應以書面(如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異議,並要求依約給付。同時,整理所有相關證據,如勞動契約、獎金辦法、業績紀錄、薪資明細等。若協商無果,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第三方協助。必要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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