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業績獎金泡湯?搞懂工資與恩惠性給與,拿回你的血汗錢!

業績獎金泡湯?搞懂工資與恩惠性給與,拿回你的血汗錢!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獎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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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獎金泡湯?別讓你的血汗錢打水漂!

辛苦工作了一整年,好不容易達成業績目標,卻發現說好的獎金遲遲未發,甚至被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這種「看得到吃不到」的感覺,相信讓許多勞工朋友心力交瘁。在台灣,績效獎金的發放與否,其實藏著不少法律眉角。搞懂這些,你才能在面對獎金糾紛時,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解析,你的績效獎金究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工資」,還是雇主自由裁量的「恩惠性給與」?這兩者之間,可是天差地遠!

績效獎金,究竟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

這是判斷你是否能成功爭取獎金的核心問題。其法律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勞工是否能主張其為權利,以及雇主是否負有強制給付義務。

1. 什麼是「工資」?

如果你的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那它就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保障,雇主必須依法給付,甚至會影響到你的平均工資、退休金計算等。

《勞動基準法》對「工資」的定義是這樣說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判斷績效獎金是不是工資,主要看兩個關鍵點:

  • 勞務對價性: 這筆錢是不是你提供勞務(工作)所換來的報酬?
  • 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不是在正常情況下,你「經常性」可以領到的?例如,每個月、每季或每年固定發放,且只要達成特定條件就能領到,而非偶爾、不確定或看老闆心情才發。

2. 什麼是「恩惠性給與」?

相對地,如果績效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通常表示它不具備「勞務對價性」或「經常性給與」的特性。這類獎金多是雇主為了激勵士氣、獎勵特殊貢獻,或是公司年度盈餘狀況良好時,酌情發放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也有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了部分「非經常性獎金」,例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這些通常不被視為工資。恩惠性給與的發放與否、金額多寡,通常屬於雇主的裁量權。

法院怎麼看?兩大關鍵案例告訴你!

光看法律條文可能還是有點抽象,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了解法院在判斷績效獎金性質時,會如何考量。

案例故事一:公司虧損,獎金就沒了?

小陳在一家新創公司擔任業務主管,勞動契約中寫明績效獎金是「根據公司的業績和個人工作表現,員工有資格獲得2個月基本工資的酌情績效獎金,該獎金的價值由管理層決定」。公司後來連續兩年嚴重虧損,於是拒絕發放績效獎金。小陳覺得不合理,認為契約沒有明說公司虧損就不發,而且自己表現不錯,應該要拿到獎金。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請求。法院認為,契約中明確提到獎金是「酌情決定」,且發放與否要看「公司業績表現」和「管理階層決定」。這代表這筆獎金並非小陳提供勞務必然可得的對價,也不具備經常性,因此屬於激勵、獎勵性質的「恩惠性給與」 。既然公司嚴重虧損,業績不佳,以此為由不發放獎金,是合理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契約中明確寫到獎金是「酌情」發放,且與公司整體業績及管理層決定高度相關,法院傾向認定其為恩惠性給與。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確實可能成為不發放此類獎金的合理理由。

案例故事二:說好的考核制度呢?

小美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她的僱傭契約中約定:「每半年依考績發放全年最高20%至50%年薪之績效獎金」。但公司從未建立明確的考績制度。後來,公司以沒有考績制度為由,拒絕發放績效獎金。公司辯稱,這筆獎金是恩惠性給予,而且公司有虧損,所以不用發。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該給付小美部分績效獎金。法院認為,契約中明載依考績發放績效獎金,這表示獎金是經常性給與,而非恩惠性給予。既然公司在契約中約定要依考績發放獎金,就有義務建立考績制度。公司怠於制定考績制度,屬於以不正當的消極行為阻礙條件成就。

根據《民法》有這麼一條規定:

《民法》第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獎金的發放有條件(例如:必須有考績),而雇主(也就是因為條件成就而會支付獎金的一方)卻用不正當的方式阻止這個條件達成(例如:不建立考績制度),那麼法律就會視為這個條件已經達成,雇主還是必須給付獎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勞動契約明確約定績效獎金是經常性給與,且與考績連結,其性質就偏向工資。雇主若未依約建立考核制度,可能被視為不正當阻礙條件成就,仍須給付獎金。

勞工自保,這樣做才能保障你的權益!

面對績效獎金的爭議,勞工朋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保護自己的權益:

  1. 仔細審閱契約與辦法: 簽訂勞動契約或接受公司內部獎金辦法時,務必仔細閱讀獎金的性質、發放條件、計算方式、評核流程,以及是否有管理層的「裁量權」字眼。這些都是未來判斷獎金性質的關鍵。
  2. 保留相關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與績效目標、達成情況、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所有相關證據。例如,主管的指示、業績達成證明、考核紀錄、獎金計算明細等,這些都能證明你已達成獎金發放條件。
  3. 及時提出異議: 如果你對績效考核結果、獎金計算方式或發放金額有疑義,應及時依公司內部程序提出申訴或異議,並保留相關紀錄。口頭申訴後最好能再發送書面郵件,留下紀錄。
  4. 了解獎金性質: 初步判斷你的績效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這將影響你主張權利的強度。如果是工資,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主張;如果是恩惠性給與,則需視契約約定及公司實際狀況。

結語:不再讓獎金成為羅生門!

績效獎金是許多勞工努力的成果,不應不明不白地消失。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能更清楚地了解績效獎金的法律性質與爭議點。記住,仔細審閱文件、保留證據、及時反應,是保障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讓你的每一分努力,都能獲得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我的績效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

A: 首先檢查你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獎金辦法。如果獎金發放條件明確、定期或半定期發放、與你的工作表現直接掛鉤,且是你預期可得的報酬,那很可能是工資。如果契約中強調「酌情決定」、「視公司盈餘」、金額不確定,或明確列為「非經常性獎金」,則偏向恩惠性給與。

Q: 公司單方面修改績效獎金辦法,我可以怎麼做?

A: 如果原獎金辦法已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或你已達成舊辦法下的條件,公司原則上不得片面變更。你可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表達異議,並要求依原辦法給付。如果公司堅持變更且對你造成不利,可能構成勞動條件變更,需經勞工同意才能生效。

Q: 如果公司說我業績不達標,但我覺得考核不公平,該怎麼辦?

A: 首先,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考核標準和考核結果。如果公司考核程序有瑕疵(例如,沒有明確標準、未告知考核結果、未提供申訴管道),或考核結果明顯不合理、帶有歧視,你可以提出內部申訴,並蒐集證據證明你的實際表現和考核不公之處。例如,與其他同事的比較、過往良好表現紀錄、主管的口頭承諾等。

Q: 我已經離職了,公司還欠我離職前的績效獎金,我還能要求嗎?

A: 可以。如果該績效獎金屬於「工資」性質,且你在離職前已符合發放條件,公司就必須給付。即使是恩惠性給與,若公司內部辦法明定離職時仍應發放,你也可以主張。務必保留所有與獎金發放條件達成相關的證據,並以書面方式向公司催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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