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變形工時與加班費:責任制員工必懂的工時權益指南

變形工時與加班費:責任制員工必懂的工時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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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員工,你真的了解自己的工時權益嗎?

在台灣職場,許多被稱為「責任制」的員工,常常對於自己的工時、加班費,甚至是國定假日權益感到一頭霧水。你可能認為「責任制」就是沒有加班費,或是公司可以隨意調動你的工時。然而,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

事實上,真正的「責任制」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規範的特殊情況,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且需經過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能不受部分工時規定的限制。而更多時候,你所遇到的「責任制」,其實是公司實施的「變形工時」制度。這兩者之間,可是有著天壤之別的權益差異!

這篇文章將聚焦於「變形工時」下,身為員工的你,究竟有哪些不可不知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幫助你釐清迷思,聰明保障自己。

變形工時的合法性與你的加班權益

「變形工時」制度旨在提供特定行業彈性調整工時的空間,但其合法性有嚴格限制。首先,您的公司必須屬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其次,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未經合法程序實施的變形工時,仍應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限制。

當公司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後,您的正常工時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

  • 二週變形工時:在兩週內,公司可將其中兩日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10小時,每週總工時上限為48小時。超過這些時數,就是加班。
  • 四週變形工時:在四週內,公司可將正常工時加以分配,但每四週內至少應有8日的例假及休息日。超過合法分配後的正常工時,即為加班。
  • 八週變形工時:在八週內,公司可將正常工時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上限為8小時,每週總工時上限為48小時。超過這些時數,就是加班。

你的加班費怎麼算?

即使實施變形工時,只要您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給標準如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表示,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工資加給1/3;第3、4小時,每小時工資加給2/3。而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您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個「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只要是您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者,不論名目為何,都應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出勤

即使實施變形工時,勞工於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也就是說,休息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2小時加給1又1/3,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國定假日出勤,則不論時數,當日工資加倍發給。

加班費認定的關鍵:出勤紀錄與加班事實

許多公司會要求員工必須「申請核准」才能加班,否則不予承認。然而,法院實務普遍認為,加班申請制不影響加班事實的認定。只要您在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未制止或受領您的勞務,就應認定有加班事實,雇主仍負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也明確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這份出勤紀錄是認定您實際工時和加班事實的關鍵證據。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法院對於勞工舉證責任有所減輕,出勤紀錄所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保留自己的出勤紀錄至關重要。

國定假日調移的眉角:個人同意是重點

國定假日是勞工應享有的休假權利。公司雖然可以與您協商調移國定假日,但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1. 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不能只憑勞資會議決議,必須是您個人的明確同意。
  2. 確明調移後之休假日期:必須明確指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不能模糊帶過。
  3. 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調移後,您應享有的休假總日數不能減少。

如果公司未符合上述要件,您在原國定假日出勤,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活生生案例:從法院判決看你的權益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費爭議:

案例一:簽了同意書,加班費就沒了?

小陳在一間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的公司上班。他發現自己經常加班,但公司要求他簽署一份「延長工時狀況確認表」,內容大概是同意不計部分加班費。後來小陳離職後,向法院請求公司給付積欠的加班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確實合法實施了四週變形工時,且小陳在簽署勞動契約時也同意了公司的工時制度。對於小陳已經簽署「延長工時狀況確認表」同意不計加班費的部分,除非小陳能證明簽署時有受脅迫或其他無效事由,否則法院傾向採納這些文件的效力。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公司要求簽署的任何文件,務必仔細審閱,因為您的簽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公司說「工時互抵」,合理嗎?

高先生在一家大型運輸公司工作,公司實施二週變形工時。然而,公司內部有一套「班表內加班」制度,實質上是將超時工作與不足工時進行「工時互抵」,導致高先生雖然實際加班,卻拿不到加班費。此外,公司也未明確告知或徵得高先生個人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讓高先生在國定假日出勤卻沒有領到加倍工資。

法院判決指出,公司透過勞資會議決議採「工時互抵」方式,實質上規避了變形工時的限制,並使其無需給付加班費,這明顯讓勞工處於更不利的地位,因此認定這種工時互抵方式是違法的。對於國定假日,法院重申,調移必須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的休假日期。由於公司未能證明已取得高先生的個人同意,因此判定公司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公司不能僅憑內部規定或勞資會議決議就規避法律,工時互抵若變相剝奪加班費是違法的,而國定假日調移也必須獲得您的個人同意。

責任制員工,這樣做保障自己!

身為員工,特別是常被冠上「責任制」名義的你,更需要主動了解並保障自己的權益:

  • 了解公司工時制度:確認公司是否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以及是哪一種變形工時。如果公司沒有合法實施,您的工時仍應回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原則。
  • 保留出勤證據:除了打卡紀錄,您也可以自行記錄每日實際工作起訖時間、工作內容,甚至是與主管的溝通紀錄(如Email、訊息),這些都是未來主張加班事實的重要依據。
  • 審慎簽署文件:對於公司要求簽署的任何關於工時、加班費或休假調移的文件,應仔細閱讀並確認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及自身權益。若有疑慮,可先諮詢或拒絕簽署。
  • 計算加班費:了解自己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並根據實際加班時數,初步估算自己應得的加班費。

結論

「責任制」不等於「沒有權利」。許多時候,您只是被納入了「變形工時」制度。釐清公司所採用的工時制度,了解《勞動基準法》的最低保障,並主動保留出勤證據,是保障您自身工時權益的關鍵。不要讓模糊的「責任制」定義,成為您應得報酬的阻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是不是就代表我沒有加班費?

A: 不一定!《勞動基準法》所稱的「責任制」是指第84條之1的特殊工作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才能不受部分工時規定的限制。如果您不屬於這些特殊工作者,即使公司稱您為「責任制」,您的工時和加班費仍應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很多時候,公司所稱的「責任制」其實是「變形工時」,而變形工時下仍有加班費規定。

Q: 我的公司實施變形工時,我該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有加班?

A: 首先,您要確認公司實施的是哪一種變形工時(2週、4週或8週),並了解其合法性(是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屬於指定行業)。接著,根據該變形工時的規定,計算您的正常工時上限。例如,2週變形工時下,每日正常工時上限10小時,每週總工時上限48小時。只要您實際工作時數超過這些上限,就屬於加班。請務必保留您的出勤紀錄,以便核對。

Q: 公司要求我簽署一份文件,內容是同意放棄加班費或將加班時數與其他工時互抵,我該簽嗎?

A: 簽署這類文件可能對您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法院實務傾向於保護勞工權益,但如果您簽署了同意放棄加班費的文件,未來要主張權利會比較困難,除非您能證明簽署時有受脅迫、詐欺或文件內容顯然違法而無效。建議您在簽署任何關於工時或薪資的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了解其法律效力,並評估是否會損害您的權益。若有疑慮,應拒絕簽署或尋求專業諮詢。

Q: 如果公司未經我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我該怎麼辦?

A: 國定假日調移必須徵得您「個人」的同意,且應明確指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並確保您的休假總日數沒有減少。如果公司未經您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或者調移程序不合法,那麼您在原國定假日出勤,公司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您可以保留出勤紀錄和相關排班證據,向公司主張應得的國定假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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