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責任制加班費追溯:你的權益還能討回多少?

責任制加班費追溯:你的權益還能討回多少?

律點通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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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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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員工注意!加班費追溯時效,你的權益別睡著

身為責任制員工的你,是否曾疑惑過,我到底有沒有加班費?如果公司真的欠我加班費,我又能追溯多久以前的款項?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你揭開加班費追溯時效的法律面紗,讓你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並學會如何聰明保障它!

加班費的「五年」追溯期:這是怎麼來的?

首先,最重要的概念是:加班費的請求權,有五年的追溯時效限制。這五年是怎麼來的呢?

根據《民法》的規定,像加班費這類按月或按期給付的報酬,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此,它的請求權時效不是一般債權的十五年,而是較短的五年。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代表,你只能向雇主追討過去五年內未給付的加班費。一旦超過五年,你的請求權就可能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了。

時效怎麼算?如何讓「時鐘」暫停?

了解五年限制後,接下來要知道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以及如何讓它暫停,避免權益流失。

  • 時效起算點: 《民法》第128條規定,時效從「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計算。對加班費來說,通常是雇主應該給付加班費的次日。舉例來說,如果公司每月5日發放上個月的薪資(包含加班費),那麼上個月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就是從每月6日開始計算。

  • 時效中斷機制: 當你採取某些行動時,時效會「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新計算。這對勞工來說非常重要!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來說,當你向雇主發出「請求」(例如發存證信函催告)、雇主「承認」欠款(例如書面承諾給付),或者你向法院「起訴」(包括向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時,時效就會中斷。

但請注意,中斷後還有一個關鍵期限!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這條文非常重要!如果你只是發出「請求」或「聲請調解/仲裁」,但沒有在 六個月內 進一步提起訴訟,那麼之前的時效中斷會被視為「沒發生過」,時效會繼續計算,這對你的權益影響甚鉅!

你的加班費證據在哪裡?

要追討加班費,最關鍵的就是「證據」。幸好,法律也為勞工提供了不少保障:

  • 雇主的義務:保存出勤紀錄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明確規定,雇主必須備置勞工的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這個保存期限與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一致,就是為了方便勞工在五年內追溯加班費時能有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勞工的證明力:出勤紀錄推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事件法》第38條更是一項強大的武器!它大大減輕了勞工證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出勤紀錄(如打卡紀錄、刷卡紀錄)有載明你進出公司的時間,法律就「推定」你在這段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如果雇主想反駁,例如主張你中間有休息、或未經同意自行加班,那就必須由雇主自己提出反證。

實務案例:五年時效的真實影響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五年追溯時效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楊先生的加班費追討之路

楊先生過去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認為公司積欠他多年前的加班費。他於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自1998年8月至2006年3月間的加班費。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所以楊先生在2006年4月10日提起訴訟時,只能追討2001年4月10日以後的加班費。至於2001年4月10日以前的加班費,則因為超過五年時效,法院無法支持他的請求。(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勞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春節加班費的時效問題

施先生發現公司未給付他2015年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的加倍工資。他於2020年提起訴訟追討這筆款項。法院同樣引用《民法》第126條,認定這類加倍工資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五年。由於施先生是在2020年才起訴,因此2015年的春節加班費請求權,也因為超過五年時效而無法主張。(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五年的時效限制是真實且嚴格的。一旦錯過,即使你確實有加班,也可能無法討回應有的報酬。

責任制員工常見的加班費爭議

  • 「我的薪水已經內含加班費了?」 有些雇主會主張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法院對此類約定並非完全否定,但審查非常嚴格。原則上,必須勞資雙方有明確約定,且員工領取的總薪資(含內含的加班費)沒有低於基本工資加上法定加班費的總額,才可能被認為有效。如果雇主無法證明有這樣的合意,或總薪資低於法定標準,那麼這種「內含」約定無效,雇主仍須補發加班費。

  • 出勤紀錄的證明力 如前所述,《勞動事件法》第38條讓出勤紀錄成為你證明加班事實的強力依據。只要紀錄顯示你在公司,就推定你在工作。雇主若要反駁,需自行提出反證,例如證明你當時在休息、從事私人事務或未經同意自行加班等。這大大提升了勞工主張加班費的成功機率。

給責任制員工的行動建議

  1. 定期檢視,及時主張: 務必定期核對你的出勤紀錄與薪資單。若發現加班費短少,應立即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切記,五年的時效限制是從每一筆加班費應給付的次日開始計算。
  2. 保留證據,越多越好: 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你工作時間的紀錄,包括:
  • 打卡紀錄、刷卡紀錄、簽到退表
  • 公司電腦登入登出紀錄、門禁系統紀錄
  • 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你下班後仍在處理公務)
  • 勞動契約、薪資單
  1. 正式請求,確保時效中斷: 如果要中斷時效,建議採取更具法律效力的行動:
  • 向雇主寄發 存證信函,明確記載請求內容與金額。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一個相對溫和且有效的方式,能讓時效中斷。
  1. 注意六個月期限: 透過請求或調解中斷時效後,若在 六個月內 未能達成共識或雇主仍不給付,務必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才能確保時效中斷的效力。

結語

身為責任制員工,了解加班費的追溯時效限制,是保護自身勞動權益的第一步。請務必掌握「五年時效」、「證據保存」以及「時效中斷的六個月期限」這三大關鍵,積極維護屬於你的勞動成果。別讓你的辛苦付出,因為不了解法律而白白流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責任制員工一定沒有加班費嗎?

A: 不一定。雖然冠名「責任制」,但只有少數特定職務(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等,且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才真正不受《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的限制。若您的職務並非真正符合法律規定的「責任制」,仍應適用一般工時規定,雇主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建議您可向勞工局諮詢,確認您的職務是否為合法的責任制。

Q: 如果我的公司沒有提供打卡紀錄,我該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A: 即使沒有打卡紀錄,您仍可透過其他間接證據證明。例如:公司電腦的登入登出紀錄、門禁刷卡紀錄、監視器畫面、工作群組的對話紀錄(顯示您在非工時仍在處理公務)、工作電子郵件的寄送時間、值班表、同事或客戶的證詞等。越多元且具體的證據,越能幫助您證明加班事實。

Q: 我已經離職了,還能追討以前的加班費嗎?

A: 可以。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與您是否在職無關。只要在離職後五年內,您仍可向原雇主追討未給付的加班費。但請務必把握時效,並準備好相關證據。

Q: 公司說加班費已經內含在我的月薪裡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主張月薪已內含加班費,您需要審視您的勞動契約或薪資明細,看是否有明確約定。法院對於這種「內含」約定審查非常嚴格,必須符合「明確約定」且「總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加法定加班費」兩項條件才可能有效。若無明確約定或總薪資低於法定標準,該約定無效,您仍可主張補發加班費。

Q: 我向公司口頭請求過加班費,這樣能中斷時效嗎?

A: 口頭請求在法律上理論上可以中斷時效,但實務上很難舉證。為避免爭議,強烈建議您採取書面形式,例如發送存證信函給雇主,或直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樣才能留下明確的證據,確保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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