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怎麼算?變形工時、國定假日出勤,勞工必知權益解析

加班費怎麼算?變形工時、國定假日出勤,勞工必知權益解析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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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加班卻沒拿到應有的報酬?律點通帶你搞懂加班費!

身為勞工的你,是否也曾遇到以下情況:公司說實施「變形工時」,導致你的工時排班變來變去,搞不清楚到底有沒有加班?國定假日被要求出勤,卻只領到基本薪水?或是加班時數被公司用各種名目「互抵」掉,遲遲沒拿到加班費?

別擔心!這些都是加班費糾紛中常見的問題。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關於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幫助你釐清自身權益,不再讓辛勞白費!

搞懂加班費,從「工資」定義開始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工資」。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非常廣泛,可不是只有你的「底薪」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你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不論公司用什麼名義發給你(例如: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等),都應該被算入「工資」的範圍,成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許多雇主會誤將部分經常性給與排除在工資外,導致勞工加班費被低估,這是違法的!

加班費怎麼算?勞基法有明確標準!

當你的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依據延長工時的時段有所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加班費的計算倍率如下表:

加班時段加給倍率備註
平日延長工時
前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33 (加給1/3)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後
接下來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66 (加給2/3)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後,前2小時後
休息日出勤
前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33 (加給1又1/3)休息日出勤,即使只工作1小時,也要給4小時
接下來6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1.66 (加給1又2/3)休息日出勤,第3小時起,最多給4小時
第9小時起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x 2 (加給2倍)休息日出勤,第9小時起,最多給4小時

重要提醒: 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方式較為特殊,即使只工作短時間,仍有最低給付時數的規定。

「變形工時」是合法彈性,但不是雇主規避加班費的藉口!

許多公司會宣稱實施「變形工時」,來調整勞工的排班。變形工時制度的本意是給予企業彈性,但它有嚴格的實施條件,並非雇主可以隨意運用。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4項:「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這代表,要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行業限制: 你的公司必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別。
  2. 程序合法: 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3. 時數上限: 即使實施變形工時,每日、每週的工時仍有上限。例如,兩週變形工時下,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兩週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超過這些上限的部分,都應該算作「加班」,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特別注意: 雇主絕對不能用「工時互抵」或「負時數」的方式,把勞工超時工作的時數,拿去抵銷其他發薪週期不足的時數,來規避加班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值班等於加班?國定假日調移要個人同意!

除了變形工時,以下兩種情況也是勞工常見的加班費爭議點:

值日/值夜:只要受拘束,就可能是加班!

過去,許多公司會將「值日/值夜」視為非正常工作,只給予低廉的值班費。但現在法院的看法趨於嚴格:如果勞工在值日/值夜期間,仍然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活動自由受到限制,並且需要處理事務或提供勞務,那麼就應該認定為「延長工時」,雇主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不是只給值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需「個人」同意且「明確」告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原則上你都應該放假。如果雇主因為業務需要,徵得你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除了當天薪水照給外,還要「加倍發給」工資。如果公司要將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必須取得你「個人」的同意,並且要「明確告知」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模糊的概括性同意或未明確標示日期,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合法喔!

實務案例:物流司機小陳的加班費爭議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例子。小陳是一名物流公司的司機,公司聲稱實施「兩週變形工時」。他的班表常常是這週工時特別長,下週就比較短。公司會告訴他:「多出來的工時下週補休就好」,從來不給加班費。更讓小陳困惑的是,國定假日公司常常沒有明確告知哪天放假,或是直接排班,說已經跟「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移了,但他個人從來沒簽過什麼同意書。結果,他辛辛苦苦在國定假日出勤,卻只拿到基本薪水,沒有加倍工資。

小陳覺得這樣不對勁,向勞工局申訴。法院審理後認為:

  1. 工時互抵違法: 公司這種「多出來的工時下週補休」的做法,實質上是變相規避加班費。勞基法規定加班就是要給錢,不能用「互抵」的方式。因此,公司必須補發小陳的加班費。
  2. 國定假日調移不合法: 國定假日調移必須要「明確告知」調移到哪一天,並且要取得「勞工本人」的同意,不能只憑公司單方面的說法。由於公司未能證明已取得小陳個人同意並明確調移日期,因此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發小陳國定假日出勤的加倍工資。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或聲稱已調移國定假日,勞工仍應檢視其程序和實質是否合法,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保護自身權益,你可以這樣做!

  1. 妥善保留出勤紀錄: 每次打卡、簽到退、班表、甚至與主管的通訊紀錄(如Line、Email)等,都是證明你實際工時的關鍵證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保存出勤紀錄五年,你也可以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2. 仔細核對薪資明細: 收到薪資單時,仔細檢查上面的各項給與是否都已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如果發現有「經常性」的給與被排除,可能就是計算有誤。
  3. 了解變形工時的合法性: 如果公司實施變形工時,確認公司是否屬於適用行業,並且是否有經過合法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果沒有,公司的變形工時可能就是違法的。
  4. 國定假日出勤要確認: 若公司要求你在國定假日出勤或調移國定假日,務必確認你已「個人同意」,且公司已「明確告知」調移後的休假日期。
  5. 值班性質要釐清: 如果你的值班內容並非單純待命,而是需要處理事務、活動受限,那麼它很可能就是加班,應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

結語:為你的辛勞爭取應得的報酬!

加班費是勞工辛勤付出後應得的報酬,也是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面對加班費糾紛,了解法律規定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透過保留證據、仔細核對薪資,並了解變形工時與休假日的合法性,你就能更有底氣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別讓你的汗水白流,勇敢捍衛屬於你的加班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說實施「變形工時」,所以加班沒有加班費,這是合法的嗎?

A: 不一定合法。變形工時制度有嚴格的實施條件,首先公司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並且要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使合法實施變形工時,每日、每週的工時仍有上限(例如兩週變形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超過這些上限的時數,都應該算作加班,雇主仍需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不能以「工時互抵」的方式來規避加班費。

Q: 我的薪資單上有很多名目,例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這些會被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嗎?

A: 是的,很有可能。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只要是你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不論公司用什麼名義發給你,都應該被計入「工資」的範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因此,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伙食津貼等,如果不是偶發性或恩惠性的給與,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

Q: 我在國定假日出勤,公司只給我一天的薪水,沒有加倍,這樣對嗎?

A: 不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表示除了原本當天的薪資外,還需額外給付一倍的工資。如果公司未經你同意就排班,或只給基本薪資,都是違法的。

Q: 我下班後還要輪值「值班」,公司只給值班費,沒有加班費,這合理嗎?

A: 這可能不合理。如果你的「值班」並非單純待命,而是在值班期間仍受雇主指揮監督、活動自由受限,且需要處理事務或提供勞務,那麼實務上會認定這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不是只給值班津貼。你可以回想值班時是否需要處理緊急事務、接電話、巡邏等,這些都可能是認定為加班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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