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責任制加班費怎麼算?秒懂你的勞基法權益

責任制加班費怎麼算?秒懂你的勞基法權益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時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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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先搞懂你是不是「真」責任制!

許多職場朋友常聽到「我們公司是責任制」這句話,就以為自己加班沒有加班費,只能默默接受。但你知道嗎?台灣《勞動基準法》對於「責任制」的認定其實非常嚴格,並非公司說了算!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這代表,任何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包括加班費計算方式,若低於勞基法所定標準,該約定即屬無效。

那到底什麼才是「真」責任制呢?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簡單來說,要成為「真」責任制員工,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1. 工作性質特殊: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專業性技術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一般的行政、業務、工程師等職位通常不符合。
  2. 書面約定:勞雇雙方必須以書面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
  3. 報請核備:這份書面約定還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核備。

如果你的職位不符合勞動部公告的類別,或公司沒有將你的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那麼即使公司口頭說你是「責任制」,你仍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與加班費的規定!

加班費怎麼算?先從「工資」定義開始

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搞懂「工資」的定義。這可不是只有你的「底薪」喔!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具有經常性的給與,不論名目是本薪、職務津貼、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夜點費、危險津貼等,都應該計入「工資」範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年終獎金、非經常性獎金、婚喪喜慶賀禮等,則不計入。

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果你是月薪制,通常計算方式為: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資總額 ÷ 30日 ÷ 8小時

請注意,這裡的「月薪資總額」必須包含所有符合上述定義的經常性給與。

不同情境下的加班費倍率,你的血汗錢這樣算!

搞懂了「工資」定義,接下來就是最重要的加班費倍率了!《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明確規定了不同情境下的加班費標準,這些都是雇主不能打折的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裡為你整理成更容易理解的表格:

加班情境加班時數加給倍率 (額外加給)實領倍率 (含原工資)
平日加班前2小時1/3 (0.33倍)1.33倍
第3-4小時2/3 (0.66倍)1.66倍
超過4小時2/3 (0.66倍)1.66倍 (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1又1/3 (1.33倍)2.33倍
第3-8小時1又2/3 (1.66倍)2.66倍
第9-12小時1又2/3 (1.66倍)2.66倍
國定假日工作全日1倍 (額外加給)2倍 (原工資照給,再加發一日工資)
例假工作全日1倍 (額外加給)2倍 (需補假休息,限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重要提醒: 國定假日工作,除了當天工資照給外,雇主還需額外加發一日工資,所以是加倍發給。例假原則上不得要求工作,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需事後補假。

責任制員工最常遇到的法律情境

情境一:我的「值班」算加班嗎?

小張是某醫院的設備技工,公司要求他輪值夜班,但只給予微薄的值班津貼,而非加班費。公司認為值班只是待命,不算是正式工作。小張心裡很疑惑,值班期間他還是要隨時巡視設備、處理突發狀況,根本無法好好休息,這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律點通解析:

這個情境在許多行業都非常常見。法院實務認為,判斷「值班」是否屬於延長工時,關鍵在於工作內容的實質認定,而不是公司怎麼稱呼它。如果值班期間,你仍然需要提供勞務,處理事務,無法完全自由支配時間,那麼就應該被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公司不能單純以「值班」之名,規避加班費的給付義務。除非你的職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嚴格條件並經核備,否則都應適用一般加班費規定。

情境二: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所以不給錢?

小林經常為了趕專案進度,下班後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每次申請加班費時,主管都以「你沒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為由拒絕。小林覺得很無奈,難道加班了卻沒申請,就拿不到加班費嗎?

律點通解析:

這也是許多公司常見的「加班申請制」問題。法院實務認為,加班費的給付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僅以勞工未依公司內部規定申請加班為由拒絕給付。只要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基於雇主的指示或默許(例如:主管明知你加班卻未制止、或工作量明顯需要加班才能完成),提供了勞務,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有法律義務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這些出勤紀錄(如打卡紀錄、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時間、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都是證明加班事實的重要依據。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也應善盡管理責任,確保勞工實際加班時數被正確記錄並給付加班費。

你的權益,自己掌握!實用建議

作為責任制員工,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至關重要。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保留出勤紀錄:無論公司有無要求,請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加班時數及工作內容,作為日後爭議的佐證。手機打卡App、行事曆、甚至與同事的對話紀錄,都可能是證據。
  • 核對薪資明細:仔細查看你的薪資單,確認各項給與是否被正確計入「工資」範圍,以及加班費是否按照正確的倍率計算。
  • 了解補休權益:如果你有加班事實,公司提供補休選項時,請記住補休應由你自願選擇,而非雇主強制。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這表示,如果補休期限到了你還沒休完,或者你離職時還有未休的補休時數,公司都必須依照加班費的標準折算成工資給你,否則就違法了!

  • 不輕易放棄權利:勞基法保障的權益是最低標準,即使你曾簽署不利於自己的協議,若該協議低於勞基法標準,仍屬無效。不要因為害怕或不了解而放棄自己的權利。

結論

「責任制」並非雇主規避加班費的萬靈丹,絕大多數的勞工仍然受到《勞動基準法》工時及加班費規定的保障。釐清自己是否為「真」責任制員工,了解工資定義與加班費計算方式,並妥善保留出勤紀錄,是每位勞工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再讓加班成為白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是責任制,但我的職位並不在勞動部公告的清單上,我還有加班費嗎?

A: 是的,你仍然有加班費。如果你的職位不屬於勞動部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且公司未將你的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那麼你就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稱的「真」責任制員工。此時,你應適用一般勞工的工時及加班費規定,雇主仍需依規定給付你延長工時的工資。

Q: 我的薪資結構包含本薪、職務津貼和全勤獎金,計算加班費時,這些都應該算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嗎?

A: 是的,這些項目通常都應該計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不論名目為何,都屬於工資。本薪、職務津貼和每月固定發放的全勤獎金,都符合「經常性」和「勞務對價」的性質,因此在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應將這些金額加總後再進行除法計算。

Q: 公司要求我加班後只能補休,不能領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或於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必須是依勞工意願,並經雇主同意。雇主不能片面強制勞工只能補休而不能領取加班費。如果你選擇領取加班費,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

Q: 如果公司沒有打卡或出勤紀錄,我怎麼證明我加班了?

A: 即使公司沒有正式打卡紀錄,你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加班事實。例如:你個人的上下班紀錄(如手機定位、行事曆記錄)、工作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的發送時間、同事的證詞、監視器畫面、公司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時間等。這些都可以在勞資爭議發生時作為證明你實際工作時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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