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勞工加班費計算爭議,家屬必知權益指南

勞工加班費計算爭議,家屬必知權益指南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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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加班,家人的血汗錢不能白流!

您是否曾看著家中的親人每天早出晚歸,辛勤工作,卻擔心他們應得的加班費沒有被公司正確計算,甚至根本沒拿到?在台灣,許多勞工在加班費計算上常遇到爭議,這不僅影響家庭收入,更可能損害勞工權益。身為勞工家屬,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是保護您所愛之人權益的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次搞懂加班費的眉眉角角!

一、認識加班費的法律基礎:這些法條您要知道!

台灣的加班費計算,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及《勞動事件法》等相關規定。以下是幾個與加班費息息相關的重要法條:

  • 工資的定義與加班費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律點通解說: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家人每月領到的「工資」不只包含本薪,還包括許多因工作而獲得、且是經常性發給的獎金或津貼,例如伙食津貼、職務加給等。這些都應該被納入計算加班費的基礎中,公司不能只用本薪來算!

  • 加班費怎麼算?加給倍率報您知!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律點通解說: 這是加班費計算的核心!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都有不同的加給倍率。簡單來說,加班費會比平常時薪高出許多,公司必須依法給付。

  • 工作時間與出勤紀錄:這是您爭取權益的關鍵!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律點通解說: 公司有義務記錄您家人的上下班時間,而且要保存五年,記錄還要精確到分鐘!如果公司不給,可以依法要求提供。這份紀錄是證明加班事實最重要的證據。

  • 勞工舉證不再孤單:《勞動事件法》來幫忙!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律點通解說: 這條法律大大減輕了勞工的負擔!只要出勤紀錄有記載您家人超時工作,法院就會推定這是公司同意的加班。如果公司想反駁,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您家人當時沒有在工作,而不是您家人要辛苦證明自己有加班。

  • 請求加班費的期限:別讓權益睡著了!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律點通解說: 加班費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也就是說,如果您家人發現加班費被少算,必須在發生後的五年內提出請求,否則就可能無法追討了。

二、常見加班費爭議情境:從案例看懂法律怎麼說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律點通將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讓您更清楚了解加班費的實務判斷:

情境一:說好每日工時7小時,但實際卻常加班?

小陳在一家公司擔任基層員工,合約上明明寫著每日工時7小時,但因為工作量大,他常常需要提早到公司準備,晚上也必須留下來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公司卻告訴他:「我們約定7小時,但勞基法是8小時,你沒超過8小時都不算加班啦!而且你又沒有申請加班,我們公司有規定要申請才能算加班費喔!」

律點通解說: 法院會怎麼看呢?其實,如果公司跟勞工約定每日工時7小時,那麼只要小陳工作超過7小時,公司就應該給付加班費,而不是等到超過8小時才算!這是「約定工時優先」的原則。此外,公司內部規定加班要申請,也不能凌駕於實際加班的事實之上。如果小陳是因為工作需要而超時工作,即使沒申請,公司還是要給加班費。公司不能用內部規定來規避法律責任。

情境二:加班費只算本薪,其他津貼都不算?

阿美在一家製造業公司工作多年,每個月除了本薪,還會領到伙食津貼、職級津貼和全勤獎金。她發現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只用她的本薪來算,這些津貼都沒算進去。她向公司反映,公司卻說那些不算工資,而且也拿不出她完整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

律點通解說: 法院會怎麼判呢?通常,法院會認為像本薪、職級津貼、伙食津貼等,只要是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且是經常性發給的,都應該被視為「工資」,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至於全勤獎金,雖然常發,但實務上若其發給並非每月固定且必然可領得,有時可能不被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這部分會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此外,公司如果拿不出完整的出勤紀錄和薪資清冊,在法律上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法院很可能會採信阿美提出的其他證據(例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並推定她有加班事實。

三、為家人爭取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 鼓勵家人保留工作紀錄: 即使公司有打卡系統,也鼓勵家人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午休時間、甚至工作內容。手機拍照打卡紀錄、電子郵件發送時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行車紀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
  • 仔細核對薪資單: 幫助家人檢查薪資單上的各項給與,了解哪些屬於「經常性給與」,確保公司計算加班費時有將這些項目納入。
  • 留意請求時效: 提醒家人,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一旦發現有爭議,應盡快處理,不要拖延。
  • 了解「責任制」的迷思: 許多公司會聲稱員工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但請注意,《勞動基準法》對責任制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只有少數特定職務,且必須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未經核備的責任制約定,是無效的! 您家人仍然可以主張加班費。

結語:保護家人權益,從了解法律開始!

加班費的計算與爭議,對於勞工及其家庭而言,是重要的經濟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律點通希望您能對台灣的加班費法規有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保護家人的勞動權益,從日常的紀錄與對法律的了解開始。當您或您的家人遇到加班費爭議時,不再感到茫然無助,而是能有憑有據地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家人薪資單上的哪些項目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A: 判斷的關鍵在於該項目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簡單來說,只要是家人因為工作而獲得,且是每月或固定期間會發給的薪資項目,例如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通常都應該計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但有些非固定、非必然發給的項目,例如績效獎金、三節獎金、或不一定每月都有的全勤獎金(如果發放條件嚴苛),則可能不被計入。如果不確定,建議向公司人資詢問計算細節,或尋求勞工主管機關協助。

Q: 如果家人擔心爭取加班費會被公司刁難或解雇,該怎麼辦?

A: 這是許多勞工的共同擔憂。首先,建議家人先私下與公司人資或主管溝通,了解加班費計算方式。如果溝通無果,可以考慮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過程通常會保密。此外,勞基法有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或爭議而給予不利待遇(例如解雇、減薪)。如果真的發生,家人可以向勞工局檢舉,雇主可能會面臨罰款。在爭議過程中,保留所有與工作及溝資相關的證據非常重要。

Q: 公司聲稱家人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說法對嗎?

A: 不一定對!「責任制」在台灣有非常嚴格的法律限制,並非公司單方面說了算。只有少數特定職務(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等),且必須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工時、例假等事項,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如果家人從事的工作性質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責任制範圍,或公司未依法完成書面約定及核備程序,那麼所謂的「責任制」就無效,公司仍應遵守勞基法關於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並支付加班費。

Q: 家人發現加班費被少算,可以追溯多久的加班費?

A: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這表示,家人可以向公司追討過去五年內被少算或未給付的加班費。但請務必注意,一旦超過五年,請求權就可能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再追討了,所以發現問題應盡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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