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服務業加班費爭議:破解責任制迷思,你的權益這樣顧!

服務業加班費爭議:破解責任制迷思,你的權益這樣顧!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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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的朋友們,你是不是常常覺得工作時間長,卻搞不清楚加班費到底怎麼算?老闆一句「我們是責任制」,就讓你覺得加班是理所當然,甚至連申請加班都困難重重?別擔心,你不是一個人!在台灣的服務業中,關於「責任制」和「加班費」的爭議層出不窮。今天,律點通要來為大家破解這些迷思,帶你一步步了解勞基法如何保障你的工時與加班費權益,讓你不再當冤大頭!

「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

很多人聽到「責任制」,就以為可以無限加班,沒有加班費。但事實上,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責任制」的適用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絕對不是老闆或公司單方面說了算!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條文白話來說,要適用「責任制」,必須符合三個嚴格的條件:

  1.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你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明確公告可以適用責任制的職務類別。服務業中,大部分基層或中階職位都不在公告範圍內。
  2. 書面約定:你和雇主必須書面簽訂關於工時、休假等的約定。
  3.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這份書面約定還要報請你所在縣市的勞工局或勞動處(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通過

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所謂的「責任制」就形同無效,你的工時和加班費權益,都應該回歸《勞基法》的一般規定。法院在實務上對此認定非常嚴格,雇主若無法舉證符合所有要件,就不能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你的工時,老闆必須記錄!

你每天工作幾小時,老闆有義務要清楚記錄下來。這不只是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更是《勞基法》對雇主的強制性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明確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表示,無論你是打卡、刷臉,還是手寫簽到,公司都必須將你的出勤時間精確記錄到分鐘,並且保存五年。如果你想查閱自己的出勤紀錄,公司也不能拒絕提供給你副本或影本。

  • 什麼是工作時間? 不僅僅是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即使你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的「待命時間」,也算在工作時間內喔!
  • 「加班申請制」不影響加班費請求權:很多公司會規定,加班必須事先申請。但法院實務認為,這只是公司內部管理方式,不能作為不給加班費的理由。只要你實際有加班事實,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加班卻未制止,就應給付加班費。換句話說,即使你忘記或來不及申請,只要能證明你有加班,雇主就不能賴帳。

加班費怎麼算?統包薪資藏玄機!

《勞基法》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有明確的標準,不是老闆隨便說一個數字就算數。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了延長工時的工資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表示,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都有不同的加給倍率。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是你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而「工資」的定義,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包含了你因工作而獲得的所有經常性給與,例如本薪、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等,都應該納入計算,而不是只有底薪。

  • 小心「統包式薪資」陷阱:有些雇主會把基本工資、加班費、各種津貼全部綁在一起,說這就是你的「月薪」,已經包含所有費用。但法院認為,這種「統包式薪資」如果沒有明確區分各項給付,且未能證明已符合《勞基法》關於加班費和休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的最低標準,就是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的!你的權益依然受到《勞基法》保障。

服務業常見案例解析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這些爭議的:

案例一:烘焙坊師傅的加班費爭議

小陳在一家連鎖烘焙坊擔任麵包師傅,公司約定每日工時7小時。但實際工作上,為了趕製麵包,他常常需要提早到店裡準備,晚上也因為收尾工作而延遲下班,每天實際工作時間都超過7小時。公司卻以「麵包師傅是責任制」且「未申請加班」為由,拒絕支付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即使勞雇雙方約定每日工時7小時(少於法定8小時),但只要勞工工作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雇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此外,公司雖然有「加班申請制」,但這不能阻礙實際加班事實的認定。最重要的是,雇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小陳的職位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要件,因此,公司必須補發小陳的加班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你的約定工時比法定工時短,超過約定工時的部分也應視為加班。公司的加班申請制度不能成為拒絕支付加班費的藉口,而且「責任制」的適用有嚴格門檻,不是老闆說了算。

案例二:零售店主管的未申請加班費爭議

小李在一家大型零售連鎖店擔任店長,公司規定加班必須事先透過系統申請。小李因為管理店務和處理客戶問題,經常在下班後繼續處理公務,或假日回店裡加班,但他有時會忘記或來不及在系統上申請。後來,他發現自己的出勤紀錄顯示有超時工作,但公司卻以他「未申請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只要是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提供勞務,或者雇主明知勞工有超時工作卻未制止,都應該被認定為加班,雇主就有給付加班費的義務。這份義務不會因為公司有「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法院強調,出勤紀錄所載的到、離工作場所時間,在沒有反證推翻前,就是認定勞工實際出勤並提供勞務的重要依據。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主管職,只要不是合法核備的責任制,就不能隨意排除加班費。公司的加班申請制是輔助管理工具,不能凌駕於實際加班事實之上。雇主有義務根據出勤紀錄,主動給付加班費。

勞工權益自保術:實用建議

作為服務業勞工,保護自己的權益非常重要。以下提供幾個實用建議:

  • 保留出勤證據: 除了公司提供的打卡紀錄外,建議你自行保留加班的相關證據,例如:自己的打卡照片、上下班時間截圖、主管要求加班的對話紀錄(Line、Email、通訊軟體)、工作日誌、交接班紀錄等。這些都能作為未來爭議時的有力證據。
  • 了解自身權益: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公司內部規定不能低於它。多了解勞基法,才能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 注意請求時效: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如果你發現自己有未領取的加班費,務必在5年內提出請求,以免權益睡著。
  • 尋求協助: 如果與雇主發生加班費爭議,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勞動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官方協助。

結論:

服務業的辛勞,值得被看見,你的付出更應獲得合理報酬。別再被「責任制」或模糊的薪資計算方式給蒙蔽了!請記住,大部分的服務業職位都不適用責任制,你的實際工時和加班費都受到《勞基法》的嚴格保障。主動記錄自己的工時、了解法規,並在必要時尋求勞工主管機關的協助,是捍衛你勞動權益的重要一步。你的時間和努力,都應該被公平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職稱是店長/組長,公司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這樣對嗎?

A: 不一定對!《勞動基準法》對於「責任制」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條件,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職務,且勞雇雙方需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服務業的店長或組長,除非經過合法程序,否則通常不適用責任制。如果公司沒有完成這些法定程序,你的工時和加班費仍應回歸《勞基法》的一般規定。

Q: 公司有規定加班要事先申請,但我有時候太忙忘記申請,這樣就不能要求加班費了嗎?

A: 不會!公司的「加班申請制」是內部管理方式,不能作為拒絕給付加班費的理由。只要你有實際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且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你加班卻未制止,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建議你保留所有能證明你實際加班的證據,例如打卡紀錄、主管交代工作的訊息、工作日誌等。

Q: 我的月薪很高,公司說這筆錢已經包含加班費了,所以我不能再額外要求加班費,合理嗎?

A: 這就是所謂的「統包式薪資」陷阱。如果公司給你的月薪,沒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延長工時工資、假日工資等項目,且無法證明已符合《勞基法》關於加班費的加給標準,那麼這種約定是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的。雇主仍應依《勞基法》標準,根據你實際的加班時數補發加班費。

Q: 我怎麼知道我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多少,才能計算加班費?

A: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是你的「工資總額」,而非只有底薪。《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資、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所以,你的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等,都應該納入計算。你可以將月薪總額(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就能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參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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