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族看過來!加班費追討五年時效,權益別睡著
身為努力工作的時薪族,你是否曾有過疑問:為什麼我的加班費好像被少算了?或者,公司積欠的加班費,我還能追討回來嗎?面對這些困惑,你不是孤單的。今天,律點通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關於加班費的追溯時效、工資認定,以及如何有效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
加班費追溯時效:五年是關鍵!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時間限制。你的加班費請求權,是有時效的!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加班費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這意味著你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只有五年。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簡單來說,這表示你必須在每筆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算的五年內,向公司提出請求。一旦超過五年,公司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支付這筆加班費。所以,務必留意時間,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什麼是「工資」?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但哪些項目才算「工資」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薪水、獎金、津貼等,只要是因工作而來且具有經常性的給與,不論名目為何,都應該計入工資。這表示,除了你的基本時薪外,許多實質上屬於工作報酬的津貼,例如伙食津貼、運輸津貼、出車費、保管津貼、清潔津貼、差旅加給等,都應該納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
但要注意,並非所有獎金都算工資。有些獎金,例如功績獎金或安全獎金,如果法院認定它們的性質是雇主單方給予的勉勵或恩惠,不屬於勞務的對價,就不會被計入工資。然而,像載客獎金這類與勞工工作表現直接相關且定期給付的獎金,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因此,判斷的關鍵在於該給與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
確認了「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代表,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都有不同的加給倍率,公司必須依法給付,不能低於這些標準。
加班證據哪裡找?勞動事件法幫你!
過去,勞工要證明加班事實常常很困難。但現在,《勞動事件法》讓情況大不同!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要求雇主必須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少五年。這對你來說就是重要的證據來源!
更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第38條明確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大大減輕了你的舉證責任!只要公司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顯示你有超時工作,法律就會推定你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除非公司能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否則就視為加班事實成立。這對勞工爭取權益非常有利!
真實案例故事:別讓權益睡著了!
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你會更清楚如何運用這些法律知識:
案例一:小陳的加班費追討記
小陳在一家物流公司擔任時薪人員,每月薪資單上雖然有列出加班費,但他總覺得金額不對勁。他發現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只用基本時薪來算,而沒有把他的「運輸津貼」和「出車費」等經常性給與納入。更糟的是,公司還主張小陳已經領了那麼久的薪水都沒異議,就代表他放棄了追討權利。
小陳後來了解到加班費有五年追溯時效,趕緊尋求協助。法院審理後指出,加班費確實有五年時效限制,但公司不能只用基本薪資計算加班費,必須將所有因工作而來且具經常性的報酬都計入工資。即使小陳過去沒有立即提出異議,也不代表他放棄了追討權利。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補足小陳五年內的短少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廣泛的,且勞工即使過去未主張,也未放棄權利。但務必注意五年時效,及早行動!
案例二:小美的時效中斷妙計
小美在某餐廳工作多年,離職後才發現過去幾年的休息日加班費都被少算了。她很擔心時間已經拖太久,會不會超過追溯時效。在朋友的建議下,小美先向勞工局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雖然調解最終不成立,但小美在調解不成立後的六個月內,迅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公司在法庭上主張小美部分加班費的請求已經超過五年時效。然而,法院引用了《民法》第129條,認為小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行為,已經中斷了時效。由於她在調解不成立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被視為沒有中斷,因此她可以追討所有五年內的加班費。最終,小美成功追回了應得的加班費。
律點通提醒: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中斷時效的有效方式!如果你擔心時效快到了,可以先透過調解程序來保障權益,並記得在調解不成立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常見爭議解析:包薪制、責任制合法嗎?
「包薪制」:你的薪水真的包含加班費嗎?
許多公司會宣稱薪水已經「包」了加班費。這種「包薪制」並非完全不合法,但有嚴格的條件:
- 明確約定: 勞雇雙方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薪資中包含多少比例或金額的加班費。
- 不低於法定標準: 最重要的是,約定後的總工資,必須不低於基本工資加上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的法定加班費總額。如果低於這個標準,該約定就無效,公司仍需補足差額。
法院會嚴格審查包薪約定的內容,如果公司只是口頭說「有包」,或約定金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責任制」:我適用責任制就沒加班費嗎?
「責任制」在台灣並非所有職位都適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只有極少數特定工作者(例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等),且必須經過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適用。如果你從事的工作不在法定適用範圍內,或者公司未經核備,即便公司聲稱你是責任制,你仍然適用一般工時及加班費規定,公司仍需支付加班費。
給時薪族的實用行動建議
- 定期檢視薪資與出勤紀錄: 養成習慣每月核對薪資單和出勤紀錄,確認工時、時薪、加班費是否正確。如有疑慮,立刻記錄下來。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包括打卡紀錄、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工作日誌、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加班的通訊紀錄(如Line、Email),以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這些都是你捍衛權益的重要依據。
- 善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可向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一個相對溫和且有效的解決途徑,且能有效中斷時效。
- 注意時效: 再次提醒,加班費追溯時效為五年。一旦發現權益受損,請盡早行動,不要拖延。
結論:捍衛你的勞動價值!
了解加班費的追溯時效、工資認定原則,以及如何運用《勞動事件法》的規定,是每位時薪族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面對加班費爭議,不再需要感到無助。透過積極保存證據、善用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你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勞動價值,讓每一份辛勞都獲得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加班費的追溯時效是多久?
A: 根據《民法》第126條,加班費請求權的時效是五年。這個時效是從每筆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算。舉例來說,如果你某個月的加班費應在次月發薪日領取,那這筆加班費的五年時效就從該發薪日起算。超過五年,公司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Q: 我的薪水單上沒有加班費,但我確實有加班,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你加班事實的證據,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電子門禁紀錄、工作日誌、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加班的通訊紀錄(如Line、Email)。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只要出勤紀錄顯示你有超時工作,法律就會推定你是在雇主同意下執行職務。你可以先向公司提出請求,若公司拒絕,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公司說我的獎金不算工資,這樣對嗎?
A: 不一定。判斷一項給與是否為工資,關鍵在於它是否為你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除了基本薪資,伙食津貼、運輸津貼、出車費等通常都算工資。但像「功績獎金」或「安全獎金」若被認定為雇主單方恩惠性質,就可能不算。而「載客獎金」這類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且定期給付的獎金,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建議你仔細檢視獎金的發放辦法和性質。
Q: 如果公司沒有打卡紀錄,我還能主張加班嗎?
A: 可以。雖然《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有義務保存出勤紀錄,但如果公司沒有提供,你仍可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加班事實。例如:工作日誌、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你超時工作)、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等。在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中,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加班事實是否存在。
Q: 我已經離職了,還能追討加班費嗎?
A: 當然可以!即使你已離職,你的加班費請求權仍然存在,但同樣受五年時效的限制。只要在每筆加班費應給付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請求,你都有權追討。建議你整理好所有相關證據,並盡快向公司提出請求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申請勞資調解會不會影響時效?
A: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式來中斷時效!根據《民法》第129條的規定,提出請求可以中斷時效。勞資爭議調解即被視為一種請求。如果調解不成立,你只要在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就會被視為沒有中斷,你的權益就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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