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爭議全攻略:責任制、出勤紀錄與權益保障

加班費爭議全攻略:責任制、出勤紀錄與權益保障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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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我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明明每天都超時工作,公司卻說我沒申請就不能領?」這些關於加班費的疑問,是不是常常讓您心裡很悶?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拆解這些迷思,帶您一步步了解勞基法如何保障您的加班費權益,讓您的辛勞不再白費!

搞懂「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

許多雇主喜歡用「責任制」來規避加班費,但這有嚴格限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只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並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且「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簡單說,責任制必須符合三要件:1. 特定職務、2. 書面約定、3. 主管機關核備若未經核備,即使簽字,該約定也無效。 您的公司若未完成這些程序,您就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勞工,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工資」定義是關鍵!

計算加班費,首先要釐清「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只要是您因提供勞務而經常性獲得的報酬,無論名目,都應計入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 平日加班: 延長工時在2小時內,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內,加給2/3以上。
  • 休息日加班: 工作2小時內,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加給1又2/3以上。
  • 例假、國定假日、特休加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請留意,部分雇主聲稱「月薪已包含加班費」的「統包式薪資」,通常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雇主仍應依法另行計算並支付加班費。

加班沒申請就沒錢?「出勤紀錄」幫你說話!

許多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如果您超時工作卻沒申請,就領不到加班費嗎?不一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分鐘,且您有權申請副本。更重要的是,《勞動事件法》賦予出勤紀錄強大證明力: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表示,只要出勤紀錄顯示您超時工作,法院就會「推定」您是在雇主同意下加班。 除非雇主能證明您當時並未實際工作或未經同意,否則難以推翻。因此,即使您沒申請加班,但公司知情卻未制止,很可能被認定為「默示同意」加班,雇主就必須支付加班費。

實際案例看一看:他們怎麼爭取到加班費?

麵包師傅小陳的故事:責任制未核備,加班照樣算!

小陳在連鎖超市麵包房工作,常超時。公司卻以「主管、責任制、未申請」為由拒給加班費。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關鍵在於:公司未將小陳的「責任制」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無效。 且超時工作屬職務需要,不能因未申請而規避。

工程師小美的故事:默示同意,加班費不能少!

小美在資訊公司為專案常超時,雖有加班申請制但她有時沒申請。公司因此被勞動局裁罰。法院認為:公司對小美超時工作是明知卻未制止,構成「默示同意」。 即使沒主動申請,公司接受勞務,仍須支付加班費。法院最終維持裁罰。

加班費自保指南:勞工必做3件事!

如果您面臨加班費糾紛,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1. 妥善保留您的「出勤紀錄」: 這是最重要的證據!打卡、簽到退、電腦登入登出時間,或主管指示加班的通訊軟體對話、工作email等,都請務必保存。
  2. 了解您的職務是否適用「責任制」: 上勞動部網站查詢。若不適用,或公司未經核備,您就不是真正的責任制。
  3. 盡量遵循公司「加班申請程序」,並保留證據: 若公司刁難不給申請,也要留下溝通紀錄。

結論:別讓加班費成為心中的痛!

加班是付出,理應獲得應有的報酬。面對加班費爭議,許多勞工可能選擇隱忍。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了解,台灣的勞基法是站在勞工這一邊的,特別是針對「責任制」的濫用和「出勤紀錄」的證明力,法律都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掌握這些知識,勇敢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讓您的每一分辛勞,都能獲得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責任制」?我適用嗎?

A: 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它有嚴格的法律限制。您的職務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特定職位(如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等),且勞雇雙方需有書面約定,最重要的是,這份約定必須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才有效。如果公司未經核備,您就不是真正的責任制勞工,仍適用勞基法的一般工時與加班費規定。

Q: 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能領加班費,是真的嗎?

A: 不完全是。雖然公司可以設加班申請制,但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超時工作事實,卻未制止或反對,反而接受您提供的勞務,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默示同意」加班。此時,即使您未申請,雇主仍有義務支付加班費。

Q: 我的出勤紀錄很重要嗎?我該如何保存?

A: 非常重要!《勞動事件法》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工作時間,會被「推定」為您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的時間,大幅減輕您的舉證責任。您應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工作時間的資料,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門禁刷卡紀錄、電腦登入登出時間、甚至與主管在通訊軟體中關於工作或加班的對話紀錄、工作email發送時間等。

Q: 我的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了,這樣合理嗎?

A: 這種「統包式薪資」通常被法院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勞基法要求加班費必須額外計算並給付。雇主不能將加班費預先包在月薪內來規避法律責任。即使合約有此約定,您仍可依法主張應另行計算並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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