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追溯時效解析:勞工必知的5年黃金期限

加班費追溯時效解析:勞工必知的5年黃金期限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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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加班血汗錢,追討時效別錯過!

您是否曾經為了工作拚命加班,卻發現加班費沒有照規矩給?或是擔心時間拖得太久,追討加班費已經來不及了?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加班費追溯時效」這個關鍵問題,讓您清楚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再讓辛苦付出的血汗錢白白流失。

加班費的「黃金期限」:5年追溯時效

首先,您必須知道,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加班費屬於一種「定期給付債權」,因此適用較短的追溯時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這表示,您必須在加班費「應該給付」的日期起算5年內,行使您的追討權利,否則雇主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舉例來說,如果您是這個月加班,加班費通常會在下個月的發薪日給付,那麼5年的時效就從那個發薪日開始計算。

《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這條規定了時效的起算點,通常就是加班費應給付的次月起算。所以,務必留意您每一筆加班費的「到期日」!

如何「中斷」時效?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發現雇主短付或未付加班費,除了要趕快行動,更要知道如何「中斷時效」,讓時間重新計算,爭取更多處理時間。以下是幾種有效中斷時效的方式: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對勞工來說,最常見且實用的中斷時效方式有幾種:

  • 「請求」: 向雇主提出書面或口頭要求給付加班費。但請特別注意下一條規定!
  •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非常有效且常見的方式。
  • 「起訴」: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重要提醒!】「請求」中斷時效的限制

如果您只是單純向雇主提出「請求」,例如發送一封要求補發加班費的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這確實能暫時中斷時效。但是,您必須在提出請求後6個月內,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如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否則該請求將被視為不中斷,時效會繼續計算,之前的努力就白費了!

《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加班費怎麼算?什麼才算「工資」?

追討加班費,除了時效,計算基礎也很重要。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那麼,什麼才算是「工資」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只要是您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付出勞務換來的)和「給與經常性」(固定或常態給付),無論名義上是獎金、津貼或其他,都應該計入工資,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雇主不能隨意將這些項目排除在外,以規避加班費的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這條是雇主給付加班費的強制性規定,不論勞雇雙方是否有約定,雇主都應依法給付。

證據在哪裡?《勞動事件法》來幫您!

追討加班費最怕沒有證據!但別擔心,法律是站在您這邊的。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有法律義務保存您的出勤紀錄長達5年,而且要詳細記載到分鐘!如果您需要這些紀錄,雇主不得拒絕提供。

更重要的是,有了《勞動事件法》,勞工的舉證責任大大減輕了: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法規賦予了出勤紀錄「推定效力」,也就是說,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簽到退表)有記載您的出勤時間,法院就會「推定」您在這段時間內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除非雇主能提出確切的反證,否則就視為您的工作時間,大大有利於您證明加班事實!

【實務案例分享】小陳的加班費追討之路

小陳在一家貿易公司擔任業務,經常為了聯繫國外客戶而加班到深夜,甚至假日也常在家處理公務。幾年下來,他發現公司給的加班費似乎不對勁,有些時段甚至根本沒給。他擔心時間拖太久會要不回來,心裡很焦急。

後來,小陳得知加班費有5年的追溯時效,趕緊整理了自己手邊的所有證據:包括每天的打卡紀錄、與主管在Line群組上的加班溝通截圖、以及下班後在家處理公務的電子郵件紀錄。當他發現其中有一筆三年前的加班費即將屆滿5年時效時,他立刻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公司試圖以「小陳沒有事先申請加班」為由拒絕給付,但小陳提出的這些紀錄,加上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推定效力,讓公司難以反駁。最重要的是,他申請調解的動作,成功中斷了時效,讓他有足夠的時間與公司協商,最終追回了過去四年多被積欠的加班費,成功捍衛了自己的權益。

結論:掌握時效、收集證據,勇敢捍衛權益!

面對加班費糾紛,勞工朋友們千萬別氣餒或拖延!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您就能更有底氣地保障自身權益:

  • 記住5年時效: 加班費請求權只有5年,請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 及時中斷時效: 發現權益受損,應立即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最有效且成本較低的中斷時效方式。
  • 保存所有證據: 打卡紀錄、Line/Email對話、工作日誌、薪資單等,都是您證明加班事實的重要利器,尤其《勞動事件法》對勞工舉證非常有利。
  • 了解工資定義: 確保所有符合「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的報酬都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您的血汗錢不應該被犧牲。了解這些法律常識,並勇敢採取行動,您就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雇主沒有提供出勤紀錄怎麼辦?

A: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有義務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如果雇主沒有提供,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提供。若雇主仍無法提出,則勞工可以透過其他證據(例如:Line或Email對話紀錄、同事證詞、監視器畫面、工作日誌等)來證明加班事實。此時,雇主將面臨舉證困難,且可能因未依法保存出勤紀錄而受罰。

Q: 公司說我的薪水已經「內含」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費應是額外加給的工資。如果雇主宣稱薪資內含加班費,必須符合幾個條件:第一,勞動契約中需明確約定哪些項目是加班費;第二,約定後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第三,即使內含,實際領到的薪資總額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法定加班費」的總和。若不符合這些條件,雇主仍可能需要補發加班費。

Q: 我只是口頭或書面要求雇主給加班費,這樣能中斷時效嗎?

A: 單純的「請求」(口頭或書面)確實可以暫時中斷時效,但根據《民法》第130條,您必須在提出請求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等法律行動,否則該請求將被視為不中斷,時效會繼續計算。因此,建議您在提出請求後,盡快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例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確保時效中斷的效力。

Q: 追討加班費前,我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A: 為了更有利地追討加班費,您應該盡可能收集以下資料: 出勤紀錄: 打卡紀錄、簽到退表、電子門禁紀錄、GPS定位紀錄等。 工作證明: 工作日誌、公司電腦登入登出紀錄、工作報告、專案完成證明等。 通訊紀錄: 與主管或同事關於加班的Line、WeChat、Email對話截圖。 薪資單與勞動契約: 證明您的工資結構與受僱關係。 證人: 曾與您一同加班的同事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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