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糾紛被告指南:勞基法假日工資計算與防禦策略

加班費糾紛被告指南:勞基法假日工資計算與防禦策略

律點通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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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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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糾紛纏身?被告必看:假日出勤工資計算與自保之道

身為雇主,當您收到員工提告加班費或假日工資的訴狀時,想必備感壓力與困惑。面對複雜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您或許不確定自己是否真的有違法,或者該如何有效應對。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拆解假日出勤工資的法律規範、常見爭議,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訴訟中更有方向。

釐清核心概念:假日種類與工資定義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勞基法對於「假日」的分類以及「工資」的定義,這是所有計算的基礎。在台灣,主要有以下幾種假日:

  • 例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需事後報備並加倍給薪、補假。
  • 休息日:同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中另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雇主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加班費。
  • 國定假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若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
  • 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服務滿一定期間後享有的休假。若經勞工同意於特休工作,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

而關於「工資」的定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只要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經常性獲得的報酬,無論名目為何,都屬於「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以此為基礎,若您的薪資結構中包含許多名目,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進而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假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

當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或假日出勤時,工資的計算方式會有所不同。以下是您最需要了解的兩條關鍵法條:

  1. 休息日出勤: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表示,休息日出勤的前2小時,每小時要多給1.33倍的工資;第3小時起,每小時要多給1.66倍的工資。這是除了正常工資外,額外加給的部分。

  1.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這條文指出,國定假日和特休,即使不出勤,工資也應照給。如果勞工同意出勤,當天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原本的工資,還要再多給一倍的工資。例如,原本一天工資1000元,出勤就變成2000元。

實務案例解析:被告常犯的錯誤與教訓

許多雇主在處理加班費與假日工資時,常因為不熟悉法規而產生爭議。以下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或許能讓您警惕:

案例一:薪資「統包」的風險

A公司與員工約定月薪五萬元,並口頭表示這筆薪資已包含所有加班費和假日出勤的報酬。當員工離職後提告,主張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出勤未依法給付加成工資時,A公司抗辯已給付總額不低的薪資。然而,法院最終判決A公司敗訴。法院認為,這種未明確區分正常工資、加班費、假日工資的「統包式」薪資計算方式,違反了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即使總額不低,雇主仍應依法定標準分項計算並給付加班費與假日工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薪資結構務必清晰透明,依法分項計算,才能避免爭議。

案例二:國定假日調移的「個人同意」陷阱

B公司為輪班制,在國慶日排定員工小陳出勤,並認為排班表已公布,小陳依班表上班即代表默示同意國定假日已調移。然而,小陳事後主張未加倍發給國慶日工資,並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指出,國定假日休假權利的變更,必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而非僅憑公司排班或工會同意。雖然默示同意在特定情況下可行,但雇主必須確保勞工在知悉調移後,有實質的選擇權且無異議。如果勞工僅是基於職責無法拒絕出勤,則不能視為有效同意。這意味著,雇主在調移國定假日或要求出勤時,應有更明確的溝通與確認機制,例如書面同意,以避免後續爭議。

被告自保與應對策略

面臨加班費糾紛,作為被告的您,應立即採取以下步驟來釐清狀況並準備應對:

  1. 全面檢視薪資結構與給付明細:確認您的薪資單或勞動契約中,是否有明確區分正常工資、加班費及假日工資。若採用「統包式」薪資,應立即評估風險並尋求專業建議。
  2. 盤點並保存所有出勤紀錄:這是最重要的證據。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您必須確保出勤紀錄完整、精確到分鐘,並保存至少五年。若您主張其中有休息時間或未經同意出勤,則需提出反證。
  3. 審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內部規章:檢查這些文件是否符合勞基法規定,特別是關於工時、休假、加班費的約定。例如,是否有合法程序實施變形工時,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4. 釐清爭議出勤日的性質:員工主張的加班或假日出勤,究竟是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國定假日,還是例假?不同性質的假日,計算方式和出勤限制都不同。
  5. 回顧溝通紀錄:是否有與員工就加班或假日出勤進行溝通的紀錄?例如簡訊、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這些可能證明員工同意出勤或假日調移。

結論:積極應對,釐清事實

面對加班費糾紛,被告方切勿輕忽。理解勞基法關於假日出勤工資的計算細節,審慎檢視自身的薪資結構、出勤紀錄與內部管理制度,是您有效應對訴訟的關鍵。積極準備相關證據,釐清事實,才能在法庭上站穩腳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公司薪資採「責任制」,員工加班費是否就不適用勞基法規定?

A: 「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稱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且勞雇雙方需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若您的員工不屬於這些特定工作者,或雖屬之但未經合法報備,則仍需全面適用勞基法關於加班費及假日工資的規定。法院實務上,許多雇主誤用「責任制」而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終仍會被判敗訴。

Q: 員工自願在國定假日來上班,我沒有強制,這樣還需要給加倍工資嗎?

A: 是的,即使員工「自願」出勤,只要是在國定假日(休假日)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勞基法是最低勞動條件標準,雇主不能以員工自願或不計加班費等方式,規避法定的給付義務。法院通常認為,勞工基於利害關係,往往無法真正「拒絕」雇主的要求,因此「自願」的抗辯通常難以成立。

Q: 我們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這樣假日出勤的計算方式會有不同嗎?

A: 實施變形工時確實會影響例假、休息日的安排,進而影響假日出勤的認定。然而,變形工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6條等規定,並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合法實施。如果您的變形工時未經合法程序,則仍需回歸一般工時規定。即使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休息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工資。

Q: 員工提告加班費,但已經是兩三年前的事情了,還有追溯期嗎?

A: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時效為五年。因此,即使是兩三年前的加班費,勞工仍有權利追討。您不能以時間久遠為由而拒絕。此外,如果您曾與勞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這也會中斷時效的進行。在訴訟中,雇主若主張權利失效原則,通常也難以被法院採納,因為勞工依勞基法請求加班費是正當權利行使,無違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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