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雇主欠薪倒閉?勞工權益自保指南,討回血汗錢!

雇主欠薪倒閉?勞工權益自保指南,討回血汗錢!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爭議工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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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欠薪倒閉?您的血汗錢,法律怎麼幫您討回來?

辛苦工作,卻遇到老闆拖欠薪水、公司經營不善甚至無預警倒閉?這種情況下,許多勞工會感到徬徨無助,擔心自己的血汗錢就此泡湯。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勞工設計了多重保障機制,即使雇主面臨財務危機,您仍有機會討回屬於自己的權益。

「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當雇主欠薪或脫產時,您可以如何運用法律武器自保,確保您的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不被犧牲!

您的權益,法律怎麼說?核心保障大解析

當雇主面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困境時,法律給予勞工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特殊的「優先受償權」,這意味著您的錢在分配公司財產時,享有非常高的順位。這項重要的保障規定在《勞動基準法》中: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者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這條法規白話來說,就是您的六個月內積欠工資未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在公司財產分配時,會跟銀行等有擔保品的債權人一樣,優先獲得清償。更棒的是,如果連這些優先清償都還不夠,剩下的部分還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這是超越所有其他債權的超級保障,確保勞工的基本生活。

除了優先權,國家還設立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當雇主真的沒錢給付,且勞工向雇主請求後仍未獲清償時,這筆基金會在法定範圍內先行墊付給您,之後再由勞工保險局向雇主追討。墊償範圍包括:

  • 未滿六個月的工資。
  • 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的退休金及資遣費。

雇主欠薪、脫產?您能主動出擊!

當雇主開始拖欠工資,您其實不必坐以待斃。法律賦予勞工主動終止契約的權利,並視同雇主資遣,可以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

這表示,只要雇主沒有按照約定給付薪水,您就可以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終止契約後,您也有權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重要文件。

此外,《勞動事件法》第44條也規定,法院在判決雇主敗訴時,會職權宣告假執行,讓您能更快拿到錢,避免雇主在訴訟期間脫產。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討回血汗錢?

讓我們看看實際案例,了解勞工是如何運用法律保障自己的:

案例一:老闆說沒錢,法院怎麼判?

小陳在一家工廠上班,但老闆從去年開始就以帳戶凍結、疫情影響為由,不斷拖欠工資。小陳忍無可忍,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主動終止契約,並向法院提告,要求老闆支付積欠的工資和資遣費。

老闆在法庭上辯稱公司財務困難,而且離職員工沒交接好帳冊,導致他無法計算工資。但法院認為,雇主有義務支付工資,不能以財務困難或內部管理問題作為拖欠工資的理由。由於老闆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法院最終判決老闆必須支付小陳所有積欠的工資和資遣費。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雇主不能隨意以「沒錢」或「帳務混亂」為藉口拖欠工資。只要您能證明雇主有欠薪事實,法律就會站在您這邊。

案例二:公司解散了,錢還是要給!

王經理服務的公司突然宣布解散,並開始進行清算。公司積欠王經理一大筆工資、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甚至還有未休特休的折算工資。王經理趕緊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支付所有欠款。

儘管公司已經解散,但法院仍然判決公司必須支付王經理所有請求的金額和遲延利息。更重要的是,法院還依《勞動事件法》的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這表示,即使公司正在清算,王經理也能更快地拿到法院判決的款項,避免公司資產在清算過程中被轉移或耗盡。

指導意義: 即使公司解散或進入清算程序,勞工的各項債權依然受到法律保障。法院會加速審理,並透過假執行等機制,盡力確保勞工能及早獲得清償。

實務操作指南:一步步保障您的權益

當您遇到雇主欠薪或公司經營不善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保留所有證據:
  • 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
  • 銀行薪資轉帳明細(證明薪資未入帳或金額不符)。
  • 與雇主溝通的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
  • 存證信函(若有寄送)。
  1. 及時終止契約並請求權益:
  • 若雇主積欠工資,您應在知悉欠薪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權益。
  1.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
  • 在提起訴訟前,可以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迅速且成本較低,有機會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達成和解。
  1. 提起勞動訴訟:
  • 若調解不成立,您應及時向勞動法庭提起民事訴訟。勞動事件法有多項保障措施,有利於勞工,例如法院會主動調查證據、加速審理等。
  1. 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終止勞動契約後,務必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份文件是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的重要憑證。
  1.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如果雇主已經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您向雇主請求後仍未獲得清償,您可以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發的歇業證明、法院破產宣告文件、債權證明文件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請注意,墊償基金有其金額上限。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您的勞動權益!

面對雇主欠薪、公司倒閉的困境,勞工朋友不必驚慌。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障,從工資債權的優先受償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到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權利,都是您討回血汗錢的有力工具。關鍵在於及早行動、妥善保留證據,並善用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的勞動成果爭取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倒閉了,我該怎麼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A: 您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首先是「雇主歇業證明文件」,通常由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經濟發展局核發,證明公司已終止營運;其次是「債權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判決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支付命令等,證明雇主確實積欠您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若雇主已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還需提供您已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證明。請注意,墊償範圍有上限,工資部分以未滿六個月為限,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Q: 雇主說沒錢,但公司還有資產(如廠房、機器),我的工資也能優先拿到嗎?

A: 是的,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您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債權,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這表示,即使公司資產已被銀行等設定抵押,您的債權仍可與這些擔保債權按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的部分,甚至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這大大提升了您討回血汗錢的機會。

Q: 我被欠薪了,但老闆一直拖延,我該什麼時候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告?有時效限制嗎?

A: 是的,權利行使有時效限制。如果您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法律實務上要求您需在知悉雇主違法情事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至於請求工資的時效,一般是五年。但為了避免權利睡著,建議您在發現雇主欠薪後,應盡快(例如在30日內)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止契約並請求權益,然後立即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時效影響。

Q: 如果我已經收到雇主給付的部分款項,還能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嗎?

A: 這需要看您收到的款項性質和抵充順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目的是保障勞工「未獲清償」的工資。如果雇主給付的款項被認定是優先清償積欠工資,那麼該部分就不能再申請墊償。實務上,即使雇主以其他名義(例如借款)給付,但款項來源為公司變賣資產所得,且無特別約定用途,仍可能被認定應優先清償積欠工資。因此,在與雇主協商或收到款項時,建議您明確約定款項的用途,並盡量優先抵償積欠工資,以避免影響後續墊償基金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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