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族必看:變形工時加班費、國定假日爭議權益指南
身為時薪工作者,您是否曾因為班表變動、加班費計算不清,或是國定假日被公司任意調動而感到困惑與無助?尤其在許多服務業或排班制的工作中,雇主常會採用「變形工時」,這讓加班的認定變得更加複雜。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認定、國定假日權益,並教您如何保護自己的荷包!
什麼是變形工時?跟我的加班費有什麼關係?
「變形工時」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允許雇主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彈性調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一種制度。主要分為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但要注意,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 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並非所有行業都能實施,例如部分製造業、服務業等。
- 需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
當公司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後,您每日或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會跟著改變。這也是判斷加班費的關鍵!
- 正常工時的彈性:例如,在四週變形工時下,您的每日正常工時可能從8小時延長到10小時,每週總工時也可能在48小時內彈性分配。
- 加班的認定:在變形工時制度下,只有當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變形後所排定的「正常工作時間」 ,才算延長工時(加班)。
如果您的工作時間被認定為延長工時,雇主就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簡單來說,加班的前兩小時要加給1/3,之後要加給2/3。這是一項最低標準,雇主不能任意減少。
加班費,不是說不給就能不給!常見爭議點解析
許多時薪工作者在加班費認定上常遇到以下幾種情況,讓我們透過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您的權益!
1. 「同意不計加班費」的簽名,真的有效嗎?
情境故事: 小陳在一家連鎖餐飲店打工,公司實施變形工時,並要求他簽署一份「延長工時狀況確認表」,內容約定部分超時工作不計加班費。後來小陳認為自己實際加班時數被低估,向法院主張加班費。公司則以小陳已簽署該文件為由,拒絕給付。
律點通解析: 在類似的司法判決中,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實施變形工時的合法性,以及勞工簽署文件的真實性。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公司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且小陳也簽署了這份確認表,但如果小陳無法舉證證明簽署時有受脅迫或其他無效事由,法院可能會認定這份確認表有效,進而駁回小陳部分加班費的請求。
給您的提醒: 簽署任何涉及勞動條件的文件時務必仔細閱讀。雖然勞基法是最低保障,但如果您在沒有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了不利於自己的文件,事後要推翻它會非常困難,您必須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該約定無效。
2. 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算數?
情境故事: 小美在服飾店擔任時薪人員,經常在打烊後需要花時間整理商品、盤點庫存,這都超過了她表定的下班時間。她有打卡紀錄顯示延遲下班,但老闆卻說她沒有事先申請加班,所以不給加班費。
律點通解析: 這是一個非常常見的爭議點!根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代表什麼呢?只要您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顯示您有超時工作,法律就推定您是經雇主同意而工作。雇主如果主張這不是工作時間,必須提出證據反駁。因此,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您有加班事實卻未制止,仍應給付加班費。雇主不能單純以「未申請」為由,就否認您的加班事實。
3. 國定假日被偷偷調移,我該怎麼辦?
律點通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休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依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原則上是您的休假權利,若公司需要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必須個別徵得您本人的同意,而且要明確告知哪個國定假日被調到哪一天休假。如果公司只是在工作規則中概括性規定,或沒有明確告知您調移後的休假日期,這種調移是不合法的。
4. 「負時數」或「工時互抵」是合法的嗎?
律點通解析: 有些公司會將勞工在某些時段未達正常工時所產生的「負時數」,與其他時段的「超時工作」進行互抵,以避免支付加班費。然而,實務上法院認為,這種「工時互抵」或「負時數」制度,如果導致勞工實際加班卻無法領到加班費,就已低於勞基法的最低保障標準,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勞基法所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只是上限,雇主未排滿時數是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的問題,不能要求勞工補服勞務或以此抵銷加班費。
保護自己權益,你可以這樣做!
面對時薪爭議,主動保護自己非常重要:
- 了解公司工時制度: 清楚公司是否實施變形工時、是哪種變形工時,以及排班規則。若有疑慮,可向公司人資或勞工主管機關詢問。
- 保留出勤紀錄: 務必妥善保留自己的打卡紀錄、班表、工作日誌,甚至與主管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例如:主管要求你留下處理工作的訊息),這些都是證明您實際工作時間的關鍵證據。
- 注意加班事實: 若有實際延長工時,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也盡量依規定申請。若無法申請,也要留下其他可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例如工作內容、完成時間等。
- 確認國定假日調移: 若公司有國定假日調移,應確認是否已取得您個人同意,且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是否明確。若未明確或未經同意,應向公司提出異議。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加班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在時效內主張權利。
結論
時薪工作者的權益不容忽視。面對變形工時下的加班費、國定假日等爭議,了解相關法規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即使公司有內部規定或要求簽署文件,這些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最低標準。勇敢主張您的權利,讓您的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變形工時下,我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加班?
A: 在變形工時制度下,您需要先了解公司排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例如,如果公司合法實施四週變形工時,並將您某天的正常工時排定為10小時,那麼您當天工作超過10小時的部分才算加班。如果公司未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則仍應回歸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原則。建議您向公司索取班表或工時規定,了解您的正常工時排定方式。
Q: 我簽了「同意不計加班費」的文件,還能要回加班費嗎?
A: 這取決於您是否有證據證明該文件是在受脅迫、欺瞞或其他無效事由下簽署的。如果無法證明,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文件有效,導致您部分加班費的請求被駁回。然而,這不代表雇主可以任意要求勞工放棄加班費,因為勞基法是最低保障標準。建議您保留所有工作紀錄,並在簽署任何文件前仔細閱讀,必要時諮詢專業意見。
Q: 公司說我沒申請加班,就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A: 不一定合法。《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上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也就是說,只要您的打卡紀錄等出勤證據顯示您有超時工作,雇主就必須提出證據反駁這不是工作時間,否則仍應給付加班費。公司的加班申請制是內部管理規定,不能作為否認實際加班事實的理由。
Q: 國定假日被調班,但公司沒有徵求我個人同意,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國定假日調移必須個別徵得勞工本人的同意,並且要明確告知您原國定假日與調移後的休假日期。如果公司只是在工作規則中概括性規定,或沒有取得您個人的明確同意,這種調移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異議,並要求依照國定假日出勤的標準加倍給薪。
Q: 公司跟我說上週沒做滿時數,這週加班要用「負時數」互抵,合法嗎?
A: 不合法。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是上限,雇主未排滿時數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勞工沒有補服勞務的義務。因此,雇主不能將您過去未做滿的時數(負時數),與您實際超時工作的加班時數進行互抵,這樣做已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相關約定會被認定無效。加班費應依法另行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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