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突如其來的性騷擾指控,您是否感到一頭霧水,甚至不知所措?在台灣,職場性騷擾的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相關法律規範也更加完善。作為一名被指控者,理解法律如何定義性騷擾、雇主應如何進行調查,以及您的權益何在,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相關法律概念與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狀況,沉著應對。
釐清法律定義:什麼是「性騷擾」?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法律上對性騷擾的定義,這將是判斷行為性質的基礎。在職場中,主要適用的是 《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平法》)。此法旨在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性平法》第12條明確定義了職場性騷擾的幾種類型: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白話解釋:
- 敵意性工作環境性騷擾: 任何人(不限於主管)在您工作時,使用帶有性意味、性要求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讓對方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甚至影響到工作。重點在於受影響者的感受和工作環境是否因此變得惡劣。
- 交換式性騷擾: 雇主(包含高階主管)利用職務權力,以性相關要求作為升遷、加薪、僱用等勞動條件的交換。這類行為通常涉及權力不對等。
- 權勢性騷擾: 針對利用職務上的指揮、監督關係,對下屬或求職者進行性騷擾。新法特別將此類獨立,並加重罰則。
重要提醒: 性騷擾的認定,並非單純以當事人「是否有意圖」為唯一標準,更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這表示,即使您沒有惡意,但若行為客觀上已造成他人困擾,仍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若性騷擾發生在非職場或校園,則可能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 。其定義與《性平法》精神類似,也強調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造成人格尊嚴受損或敵意情境。
雇主的調查義務與您的應對
當公司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不論是否為正式申訴,雇主都負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這意味著公司必須啟動調查,而您將是調查對象之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一)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二)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三)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四)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一)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二)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三)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四)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白話解釋: 雇主一旦知道有性騷擾疑慮,就必須有所行動。他們會組成調查小組,給予您和申訴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查證相關證據。這是一個客觀且公正的過程,您的配合與陳述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解析:釐清性騷擾的界線
並非所有令人不舒服的言論或行為都必然構成法律上的性騷擾。法院在審理時,會嚴謹檢視構成要件。
案例一:穿著討論是否構成性騷擾?
小美在一家室內裝修公司上班,某天她穿著運動服到公司,被兩位女同事善意提醒:「上班穿這樣不太符合專業形象,主管比較喜歡穿短裙高跟鞋。」小美當時沒說什麼,隔天也換了穿著,但事後她覺得不舒服,向公司申訴遭到性騷擾。行政機關初步認定公司未妥善處理,但法院最終撤銷了行政處分。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性騷擾的認定必須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前提。這個案例中,同事間的對話內容(關於穿著專業形象、工地安全等)難以認定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性質。此外,小美當時並未立即表達不滿,甚至隔天配合改變穿著,顯示其並未立即感受到性騷擾。法院強調,不能僅憑申訴人單方面主觀感受,而應深入調查事實真偽。
給被告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性騷擾的認定有其嚴謹性。如果指控的內容不具備「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要素,且客觀上難以構成敵意環境,則可能不符合法律定義的性騷擾。在調查中,您可以就行為的本質、上下文及您的意圖進行充分說明。
案例二:雇主「立即有效措施」的細緻判斷
阿華被同事小陳申訴性騷擾,公司成立了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對阿華進行了處置。然而,地方主管機關卻裁罰公司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理由是未處理小陳與阿華仍共用通訊軟體,且阿華持續製造敵意環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看?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公司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的理由有誤。例如,小陳所指的性騷擾訊息是透過私人通訊軟體傳送,小陳可自行封鎖,不必然需要公司介入。阿華後續在公司業務群組的發言,也難以認定是刻意製造敵意環境。法院強調,判斷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應綜合考量企業性質、職場環境、當事人職務關係、工作互動方式及兩人之個人特質、意願等因素,而非一概而論。
給被告的啟示: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審查性騷擾事件時會進行更為細緻和個案化的判斷,並非無限上綱。這對被告而言是重要的,因為它意味著調查應考量所有具體情境與細節,而不是只憑表面現象。您可以強調事件的完整脈絡,說明您的行為並非刻意,或指出申訴人對環境的感受可能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
結論:沉著應對,保障自身權益
面對性騷擾指控,理解法律定義、熟悉調查流程,並在過程中積極配合且理性陳述,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請記住,性騷擾的認定有其法律要件,並非所有不適感受都必然構成性騷擾。公司在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給予雙方充分的陳述機會,並查證事實。您的積極應對與充分說明,將有助於釐清真相,維護您的清白。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被指控性騷擾,公司會怎麼處理?
A: 一旦公司知悉性騷擾事件,不論是否為正式申訴,都必須依《性平法》啟動調查。公司會組成調查小組,給予您和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查證相關證據。調查過程會保護當事人隱私,最終根據調查結果對行為人(若認定成立)進行懲戒或處理。您應配合調查,並理性陳述事實。
Q: 性騷擾的定義很模糊,我怎麼知道我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
A: 《性平法》定義性騷擾需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並造成敵意環境或交換條件。法院會綜合考量事件發生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合理被害人」的認知。這表示,不是所有令人不舒服的言行都必然構成性騷擾,但您的行為若客觀上已造成他人困擾,仍需嚴肅面對。
Q: 如果我認為我沒有性騷擾意圖,這在調查中有用嗎?
A: 您的意圖在調查中是重要的陳述內容,可以作為判斷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的一部分。然而,法律上性騷擾的認定不一定要求行為人有性騷擾的「意圖」,更著重於行為客觀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感到敵意、脅迫或冒犯。因此,除了表達您的意圖,更重要的是說明行為的客觀脈絡,以及您如何理解對方的感受。
Q: 公司調查結果對我不利,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公司調查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並對您進行懲戒,您可依公司內部規定的申訴或申復機制提出異議。若您是公務人員,則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人事法令程序尋求救濟。在任何階段,若您對調查結果或處理方式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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