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加班費爭議纏身?雇主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加班費爭議纏身?雇主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8-29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薪資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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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爭議纏身?雇主必讀的法律自保指南

雇主朋友,您是否曾為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出勤紀錄的認定,或是責任制員工的工時問題而感到頭痛?甚至,不幸成為薪資被告,面臨勞工訴訟?在台灣,勞動法規日益嚴謹,勞工權益意識抬頭,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是企業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一環。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加班費爭議的法律眉角,助您掌握先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薪資爭議,雇主您不可不知的法律眉角

釐清「工資」定義:加班費計算的基石

許多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常誤以為只需以「本薪」或「底薪」為基礎。然而,法律對於「工資」的定義遠比您想像的更廣泛,這也是加班費爭議最常見的根源之一。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且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不論名目為何,都應計入工資範圍。所謂「經常性」,是指制度上或慣例上會定期或不定期給付,而非偶發性的恩惠性給與。例如,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輪班津貼等,若被法院認定為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都必須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而非僅限於本薪。

加班費怎麼算?法定標準是紅線

當勞工延長工時(即加班)時,雇主應依法定比例加給工資。這是一個強制規定,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低於此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計算加班費的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簡單來說,就是將勞工每月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再除以約定的每月正常工作時數。例如,月薪總額若為36,000元,每月正常工時為160小時,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25元。在此基礎上,前2小時加班費率為1.33倍,之後為1.66倍。

此外,在例假、休息日、休假日出勤,也有不同的加給標準:

  • 休息日出勤: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休假日出勤: 應加倍發給工資。
  • 例假出勤: 原則上禁止,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必要時,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七日內補休一日。

有些雇主會採取「統包式薪資」的約定,聲稱薪資已包含加班費。然而,若這種約定未明確區分各項給付內容,且實際給付未達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仍需另行補足加班費。

出勤紀錄:您最有力的證據,也可能是最弱的防線

出勤紀錄是認定勞工實際工作時間及加班事實的關鍵證據,雇主依法有置備及保存至少五年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文對雇主而言至關重要!它意味著,只要您的出勤紀錄顯示勞工有出勤,法院就會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是經您同意而執行職務。如果您要反駁,例如主張該時段是休息時間或勞工自行加班未經同意,您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因此,出勤紀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直接影響您在訴訟中的勝敗。

「責任制」不是萬靈丹:嚴格的適用條件

許多雇主誤以為只要與員工約定「責任制」,就可以不受工時及加班費的限制。然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有非常嚴格的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要合法適用責任制,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

  1. 該職務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
  2. 勞雇雙方須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
  3. 該約定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只要欠缺其中任一要件,責任制約定即屬無效,雇主仍應全面適用勞基法關於工時及加班費的規定。千萬不要輕忽「核備」的重要性。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案例故事一:薪資名目陷阱,加班費少算大哉問

王老闆的公司曾面臨一名離職員工提告,主張公司計算加班費時,只用了底薪,卻漏算了每月固定發放的「職務津貼」和「交通津貼」。王老闆認為這些津貼是福利,不應計入。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些津貼雖然名目不同,但每月固定發放,且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最終,法院判決王老闆的公司必須將這些津貼納入工資計算,並補足短少的加班費。王老闆因此付出更高的賠償金,也意識到薪資結構的設計必須符合法規,而非僅憑公司內部慣例。

指導意義: 雇主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以廣義的「工資」定義為基礎,將所有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津貼、獎金都納入計算,切勿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否則恐有法律風險。

案例故事二:加班申請制度,雇主不能輕忽的責任

李經理的公司有嚴格的加班申請制度,員工必須事前填寫申請單並經主管核准才能加班。一名員工離職後卻提告,主張他經常為了趕工而超時工作,但因來不及申請或擔心申請會被拒絕而未申請,公司卻未給付加班費。李經理辯稱,沒有申請就沒有加班,公司不負給付義務。然而,法院調查發現,該員工工作量確實龐大,且公司主管明知其經常超時工作卻未加制止,甚至默許其為完成任務而延後下班。法院認為,即使有加班申請制,但只要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有實際加班事實卻未制止,仍應認定有加班合意,雇主就應給付加班費。最終,李經理的公司因此被判敗訴並裁罰。

指導意義: 加班申請制是內部管理措施,但不能免除雇主給付實際加班費的義務。雇主應善盡管理責任,確保出勤紀錄的真實性,並對員工實際超時工作的情況加以管理,避免「知情不報」或「默許」導致的法律責任。

雇主自保指南:預防勝於治療的實務建議

為了避免陷入加班費爭議,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精確計算工資基礎: 務必將所有符合「經常性給與」定義的項目(如本薪、職務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
  • 完善真實出勤紀錄: 依法置備並保存勞工出勤紀錄至少五年。出勤紀錄應真實反映勞工實際到離時間,不應僅依加班申請單認定。
  • 明確加班政策與管理: 即使實施加班申請制,也應確保員工因工作需要而實際超時工作時,能獲得應有的加班費。對於未經申請但實際發生的加班,雇主若知情未制止,仍應給付。
  • 避免統包式薪資: 薪資結構應明確區分正常工時工資、加班費、假日工資等項目,並確保各項給付均符合勞基法最低標準。
  • 責任制合法化: 若有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的需求,務必確認該職務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範圍,並與勞工簽訂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定期檢視薪資結構: 建議定期檢視公司薪資結構與加班費計算方式,確保符合最新法令規定及實務見解。

結語:掌握法規,穩健經營

面對勞資爭議,特別是薪資與加班費問題,了解法律規定是雇主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建議,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法規,健全企業的勞動管理制度,從源頭減少爭議發生的機率。記住,預防永遠勝於治療,完善的勞動管理不僅能避免法律風險,更能建立和諧穩定的勞資關係,讓企業穩健發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或「年終獎金」是否也需計入加班費計算?

A: 績效獎金和年終獎金是否計入加班費計算,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如果績效獎金是每月或每季固定發放,且與勞工提供勞務直接相關,而非偶發性或恩惠性,則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則通常被視為恩惠性給與,或與個人出勤、績效高度連結,故一般不計入。法院會審酌其發放目的、條件及實質內涵來判斷,雇主應仔細檢視獎金發放辦法。

Q: 如果員工打卡時間超過正常工時,但實際上是在休息或處理私事,雇主該如何舉證?

A: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會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要反駁,需提出具體反證。例如,可提供監視器畫面、其他員工證詞、員工與主管的通訊紀錄(如Line或Email)證明該時段為員工處理私事、休息或未經同意的自行逗留。重要的是,雇主應建立明確的休息時間規範,並對員工在工作場所的非工作行為進行適當管理與紀錄。

Q: 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員工未申請就加班,事後卻要求給付加班費,該怎麼辦?

A: 加班申請制是內部管理措施,但不能完全免除雇主給付實際加班費的義務。如果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有實際加班事實(例如工作量大、無法在正常工時內完成、主管未制止等),卻未制止或給予反對意見,仍可能被認定有加班合意。建議雇主應加強管理,若發現員工未經申請而超時工作,應立即制止並要求補辦申請手續,或明確表示不承認該加班時數,並留存相關紀錄,以避免後續爭議。

Q: 我公司的薪資結構很複雜,有很多津貼和獎金,如何確保加班費計算完全合法?

A: 面對複雜的薪資結構,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首先,逐一檢視所有津貼和獎金的發放目的、條件和頻率,判斷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的性質。其次,將所有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加總,作為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最後,定期比對公司實際給付的加班費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9條的最低標準。若不確定,建議尋求勞動法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薪資結構健檢,以確保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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