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員工股票選擇權稅務解析:掌握關鍵,安心賺取報酬!

員工股票選擇權稅務解析:掌握關鍵,安心賺取報酬!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稅務規劃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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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課稅攻略:特殊工時族群必看!

在現今彈性多元的職場中,許多特殊工時制的您,可能不只領取固定薪資,還可能透過「股票選擇權」獲得額外報酬。這不僅是公司對您貢獻的肯定,更是您財富增長的機會。然而,這些看似誘人的獎勵,背後卻藏著複雜的稅務眉角。您是否曾疑惑,這筆股票選擇權的收入到底算什麼?什麼時候要繳稅?如果我在國外工作過一段時間,又該怎麼算?律點通深知您對於這些問題的困惑,今天就帶您一步步拆解員工股票選擇權的稅務奧秘,讓您安心享受努力的成果!

什麼是股票選擇權?它的所得性質是什麼?

股票選擇權(Employee Stock Options, ESO)是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權利,允許您在未來特定期間內,以預先約定的價格(認購價格)購買特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它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激勵員工、留住人才,並將員工的利益與公司業績相連結。

在稅法上,股票選擇權的執行利益是否屬於應稅所得,以及應歸類為何種所得,一直是爭議焦點。主要爭議點在於:

  • 薪資所得:若被視為公司基於員工提供勞務或工作表現而給予的「紅利」、「獎金」或「補償性報酬」,則可能歸類為薪資所得。薪資所得的計算通常不允許扣除成本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這表示,只要是您因為提供勞務而從雇主那裡獲得的各種報酬,都可能被視為薪資所得。

  • 其他所得:實務上,許多法院判決將股票選擇權的執行利益歸類為其他所得。這是因為其性質不完全符合傳統薪資的定義,而是員工因執行權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歸類為其他所得時,通常允許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即為概括性規定,涵蓋不屬於前9類的其他所得。法院實務會綜合考量授予目的、給付方式等因素來判斷其性質,近年來更多判決傾向認定為其他所得,並強調其為一種補償性報酬或福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工作地點是關鍵!

對於許多特殊工時制、可能涉及跨國工作的員工而言,判斷所得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至關重要,因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這條文明確指出,判斷勞務報酬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主要依據是勞務提供地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不論報酬是由境內公司或境外母公司支付,也不論款項是在境內或境外給付,只要勞務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其報酬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使您因雇主目的而短期出差至境外提供勞務,若您的受僱行為發生於境內,且勞動條件協議均立基於台灣,仍會被認定為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

所得實現時點:何時算賺到?

當您獲得股票選擇權的利益時,什麼時候才算是「所得實現」並需要課稅呢?

《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這條文規定了非現金所得的計價方式。實務上,股票選擇權的所得實現時點通常認定為執行權利日(即取得股票日)。

  • 執行權利日:指員工實際行使認股權,以約定價格認購股票之日。此時,您獲得了股票市價與認購價格之間的差額利益,即使尚未出售股票換取現金,您的資產淨值已增加,經濟能力已提升,故被視為所得已實現。
  • 量化標準:所得額的計算通常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上市櫃股票為收盤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部分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執行股票選擇權所產生的價差利益,與您取得股票後再出售股票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是不同的。由於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這兩者的區分至關重要。

實務案例分享:從真實故事看懂稅務眉角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律點通精選了兩個實務案例:

案例一:外商員工的「紅利」風波

小陳是一位在台灣外商公司擔任高階主管的特殊工時制員工。他不僅在台灣工作,有時也會被公司派駐到國外出差。公司為了獎勵他,給予了美國總公司發行的股票選擇權。幾年後,小陳行使選擇權並出售股票,賺取了一筆可觀的價差。他認為這是在國外市場出售股票所得,應該免稅。然而,國稅局卻認定這筆錢屬於他在台灣提供勞務所獲得的「紅利」性質,也就是薪資所得,要求他補繳稅款和罰鍰。

法院最終支持國稅局的看法,強調即使是外國公司發給的股票選擇權,只要其本質是基於員工在台灣提供的勞務所給予的報酬,就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稅。這案例提醒我們,判斷重點不在於錢從哪裡來,而是您的「勞務」是在哪裡提供的。

案例二:認股獲利,何時算所得?

小林是某生技公司的研發人員,工作時間彈性。公司在幾年前授予他員工認股權憑證。到了某年,小林決定行使認股權,以約定價格認購了公司的股票。由於當天公司股價高於認購價格,他獲得了一筆帳面上的差額利益。國稅局以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為其他所得,補徵稅額並處罰鍰。小林覺得疑惑,他還沒賣掉股票換成現金,為什麼就要繳稅?而且如果之後股價下跌,豈不是虧大了?

法院解釋,當您執行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即使還沒賣出,您的資產價值已經增加,經濟能力也實質提升,這就符合了「所得實現」的原則。因此,應以執行認股權當天的股票市價與認購價格的差額來計算所得。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股票選擇權的稅務處理,是以「執行認股權的那一天」作為所得實現的基準點。

給特殊工時制員工的實用建議

  1. 了解合約細節:仔細閱讀您的股票選擇權授予合約,了解授予日、既得條件、可行使日、到期日、認購價格及執行方式。這些都影響您的稅務處理。
  2. 掌握所得性質與來源:判斷您的股票選擇權利益是屬於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以及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特別是若您有跨國工作經驗,更要釐清您的勞務提供地。
  3. 注意所得實現時點:所得通常以執行權利日(即取得股票日)的股票市價與認購價格的差額來計算,而非出售股票日。
  4. 誠實申報義務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

您有義務誠實申報所有應稅所得,包括股票選擇權的執行利益。若有疑慮,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專業人士諮詢,並在申報書中充分揭露相關資訊,避免被認定為故意或過失漏報而受罰。 5. 保留證明文件:妥善保存所有與股票選擇權相關的文件,包括授予合約、執行證明、交易明細、扣繳憑單等,以備查核。

結論

總結來說,員工股票選擇權雖然是公司獎勵您的重要方式,但其稅務處理卻充滿細節。作為特殊工時制的您,更需要特別留意所得的性質、來源與實現時點。務必仔細審閱相關合約,並在執行認股權時,誠實申報所得,妥善保留所有證明文件。掌握這些稅務知識,您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讓您的努力真正轉化為安心的財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公司是外國公司,股票選擇權是由境外母公司發給,我還需要繳台灣的稅嗎?

A: 需要。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關鍵,在於您「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只要您是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的股票選擇權利益,即使是由境外母公司授予或支付,仍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要依法在台灣申報綜合所得稅。

Q: 股票選擇權的利益,究竟是算「薪資所得」還是「其他所得」?這有什麼差別?

A: 實務上,法院多傾向認定為「其他所得」,但也有少數情況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主要差別在於所得額的計算方式:「薪資所得」通常不能扣除成本費用(除非有特定必要費用),而「其他所得」則允許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這會直接影響您的應稅所得金額。

Q: 我行使股票選擇權取得股票後,如果股價下跌,我繳的稅還會退還嗎?

A: 不會。股票選擇權的所得實現時點,是以您「執行認股權當天」的股票市價與認購價格的差額來計算。一旦所得實現並課稅,即使之後股價下跌,已繳的稅款通常不會退還。因此,在行使認股權前,務必評估市場風險。

Q: 什麼是「產業創新條例」的遞延課稅?我適用嗎?

A: 《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提供了員工取得獎酬性質股票(如員工認股權)的遞延課稅優惠,讓您可以在實際轉讓股票時才課稅,或選擇在取得年度次年起第5年課稅。但這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例如公司類型、董事會決議日期、總額限制等。建議您確認公司是否符合資格,並諮詢相關專業人士評估自身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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