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抽成制薪資變動?別讓你的權益被「彈性」掉了!

抽成制薪資變動?別讓你的權益被「彈性」掉了!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薪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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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成制薪資變動?別讓你的權益被「彈性」掉了!

身為抽成制員工的你,是否曾遇過公司突然宣布調整薪資結構?或許是將部分固定本薪轉為績效獎金,或是改變了獎金的計算方式。這些看似「彈性」的調整,有時卻可能悄悄侵蝕你的勞動權益,甚至影響到未來的資遣費、退休金和勞保給付。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你解析這些眉角,讓你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不再害怕薪資被「彈性」調整!

什麼是「工資」?別讓你的抽成變「獎金」!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法律上認定的「工資」。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關係到你所有勞動權益的計算基礎!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這筆錢是因為你提供勞務而獲得(勞務對價性),而且是經常性、有規律地可以領到(經常性),那麼不管公司把它叫做「本薪」、「獎金」、「津貼」還是其他什麼名目,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很多公司會將部分固定薪資改列為「績效獎金」,但如果這筆獎金每月固定發放,或者只要達成基本目標就能領取,那它很可能仍然是工資。這可不是公司說了算,法院會看實質內容來判斷喔!

老闆想改薪資結構?你說了算!

薪資是勞動契約的核心,任何變動都必須經過你同意。這就像你跟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契約,價格是雙方談好的,不能對方說改就改。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工資的議定需要勞雇雙方合意。所以,如果公司片面宣布減薪、調整薪資結構,或者將你的固定本薪扣減並改列為不確定的獎金,這基本上都是違法的行為。即使你領取了變更後的薪資,也不代表你「默示同意」了,除非你有明確的同意表示(例如簽署同意書)。

當薪水被「彈性」了,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的公司片面變更薪資,導致你的權益受損,你是有權利主張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這表示,如果公司違法調整薪資,你可以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天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要注意的是,這個30天的期限是從你「確知受損害」那天算起,而不是第一次聽到公司要改薪資的那天。

案例故事:當「本薪」變成「績效獎金」

小陳是一家電器行的銷售員,原本每月領取固定本薪加上抽成獎金。後來,公司突然公告新的獎勵辦法,將小陳本薪中的4,000元扣減,改列為「績效獎金」,條件是必須達成每月毛利目標才能領取。雖然小陳每月總收入可能不變,但這4,000元從原本穩定的本薪,變成了不確定性更高的獎金。

小陳認為這對他不利,因為薪資的穩定性降低了。他多次向公司表達反對,但公司仍片面執行。最終,小陳決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將固定薪資調整為變動性質的獎金,對勞工而言屬不利變更,且未經勞工同意,因此判決小陳終止契約合法,公司應給付資遣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總額不變,但將固定本薪轉為不確定獎金,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變更勞動條件。

案例故事:不只薪水,連退休金、勞保都受影響!

老王在一家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多年,退休後發現公司計算退休金和勞保老年給付時,沒有將他每月固定領取的「技勤本俸」、「伙食費」、「例休假加給」和一些「安全服務獎金」、「清潔獎金」等項目計入平均工資。這些項目雖然名稱不同,但都是他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且每月或定期發放。

老王主張這些都應是「工資」,法院也同意了。法院認為,這些項目都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因此應計入平均工資。重新計算後,公司必須補足老王的退休金差額。此外,法院也強調,勞保投保薪資的申報是法律強制規定,雇主低報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也應負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許多看似「獎金」或「津貼」的項目,如果具有工資的實質,就應該被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這會直接影響到你的資遣費、退休金和勞保給付。 雇主不能任意低報,即使你曾同意,這類約定也是無效的。

給抽成制員工的實用提醒

  1. 仔細審閱薪資單:每月核對薪資單上的項目,特別是本薪、獎金、津貼等細項,了解其發放條件和性質。
  2. 保留所有文件:勞動契約、薪資單、公司公告、出勤紀錄、與公司溝通的郵件或訊息等,都是保障你權益的重要證據。
  3. 注意變動通知:如果公司提出薪資結構調整,務必仔細閱讀,並評估對自身權益的影響。若有疑慮,應明確表達不同意。
  4. 了解平均工資計算:知道哪些項目會被計入「平均工資」,這關係到你的資遣費、退休金和職災補償等重要權益。
  5. 不輕易同意低報:雇主為你提繳勞工退休金(不低於月工資6%)及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是法定義務,即使公司要求你同意低報,這類約定也是無效的,且會損害你未來的保障。

結論

抽成制員工在追求高績效的同時,更要留意自己的基本權益。薪資結構的「彈性」調整,不應該成為公司規避法律責任的藉口。了解什麼是「工資」,知道雇主片面變更薪資是違法的,並學會如何蒐集證據、主張權利,才能真正保障你的勞動成果。勇敢捍衛自己的權益,讓你的努力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將我的本薪扣掉一部分,改以「績效獎金」名義發放,但只要達成基本目標就能領到,這算違法嗎?

A: 是的,這很可能算是違法。即使公司將其稱為「績效獎金」,但如果這筆錢仍具有「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和「經常性」(每月或定期發放,且達成基本目標即可領取),在法律上仍會被認定為「工資」。公司片面將原有的固定本薪轉為這種變動性獎金,降低了薪資的穩定性,對勞工而言屬不利變更,且未經勞工明確同意,即構成違法變更勞動條件。

Q: 如果我發現公司低報我的勞保投保薪資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保留所有能證明你實際薪資的證據,例如薪資單、銀行轉帳明細、勞動契約等。接著,你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勞工退休金監理會申訴,要求公司補繳差額。如果公司因此造成你未來勞保給付或退休金的損失,你也可以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請記住,即使你曾同意低報,這類約定也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公司仍有足額提繳的義務。

Q: 公司片面調整薪資後,我如果不滿意想離職,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A: 可以的。如果公司片面調整薪資結構,例如減薪或將固定薪資轉為不確定獎金,且未經你同意,這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在「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天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務必保留公司片面變更薪資的證據。

Q: 我的公司說,因為我是抽成制員工,所以我的「平均工資」會比較低,這樣合理嗎?

A: 不一定合理。「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工資」,只要是因提供勞務而獲得、具經常性的給與,都應該被計入。這包括你的固定底薪、各種津貼,以及你的抽成獎金,只要這些抽成是經常性、有規律地發放。如果公司只計算底薪而排除大部分的抽成獎金,導致平均工資被低估,那就不合理,這會影響到你的資遣費、退休金、加班費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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