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獎金是工資嗎?加班費權益這樣算才對!

獎金是工資嗎?加班費權益這樣算才對!

律點通
2025-08-30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工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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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加班,卻發現獎金沒被算進去,導致加班費縮水?」「公司發的年終、績效獎金,到底是不是我的『工資』?這對我的加班費、退休金有什麼影響?」如果您正為這些問題感到困惑,那麼這篇文章就是為您而寫的!在台灣,許多勞工朋友常因不清楚獎金的法律性質,而在加班費、資遣費甚至退休金的計算上吃虧。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如何判斷您的獎金究竟是受法律保障的「工資」,還是雇主給予的「恩惠性給與」,並教您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釐清獎金性質:為何它與您的加班費息息相關?

您可能不知道,獎金的法律性質,會直接影響到您的「平均工資」計算。而「平均工資」正是計算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重要權益的基礎!如果一筆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它就必須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反之,若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則不計入。因此,搞懂這兩者的區別,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判斷獎金是否為「工資」的兩大關鍵

根據《勞動基準法》,要判斷一筆獎金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兩個重點:

關鍵一: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

簡單來說,這筆錢是不是您「付出勞務」所換來的報酬?如果只要您有工作、有提供服務,就能穩定地獲得這筆錢,那麼它就具有勞務對價性。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目為何,都可能是工資。

關鍵二: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

這筆錢是不是雇主「制度上」會經常性地發給您?這裡的「經常性」不一定是指每個月都發,即使是按季、半年或一年發放,但只要發放條件明確、與您的勞務提供直接相關且具有穩定性,讓勞工可以預期並穩定領取,就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雖然列舉了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經常性獎金」的例子,但法院實務上仍會回歸上述兩大關鍵,進行實質判斷。也就是說,獎金的名稱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本質」!

實務案例解析:你的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

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職場情境故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獎金性質的。

案例故事一:年終績效獎金,被認定為「工資」!

小陳在一家大型企業擔任內勤,公司的薪酬辦法明訂,年終獎金會根據員工的年度考績和效率指標來發放。這筆獎金每年都會發,只是金額會因為考績而有高低。有一天,小陳因為考績不佳,年終獎金被公司扣減了,他認為這筆獎金是他的工資,公司不能隨意扣發。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類年終獎金雖然名稱是「獎金」,但它的發放與員工的「工作績效」和「效率達成」直接相關,是員工提供勞務的對價,而且具有「經常性」的性質。因此,這筆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不過,由於公司的薪酬辦法已經明確規定考績與獎金的連動關係,且該辦法不違法,所以公司依照考績結果調整獎金金額,是被允許的。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年終獎金,如果它與您的工作表現緊密連結,且是每年穩定發放,很可能就是您的「工資」!

案例故事二:專案獎勵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

小美是銀行理財專員,公司為了鼓勵員工達成特定專案目標,推出了一項「通路獎勵專案」,會發放專案獎金。但這筆獎金的發放條件很複雜,除了業績目標,還會看員工是否久任、是否遵守法令、是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等等。而且,如果員工在獎金發放前離職,就不能領取。公司也保留了隨時調整專案內容的權利。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項專案獎金的發放條件多元,不單純只看員工的勞務提供,還涉及到公司經營策略、法規遵循、甚至鼓勵員工久任等因素。而且公司可以單方調整專案內容,發放與否有不確定性,不屬於勞工提供勞務即可穩定預期領取的報酬。因此,法院認定這筆專案獎金是屬於鼓勵、獎勵性質的恩惠性給與,而非《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工資」。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如果獎金發放條件複雜,不完全與您的勞務貢獻直接掛鉤,且雇主有很大彈性調整,那麼它就比較可能是「恩惠性給與」。

勞工權益小撇步:如何保障自己的獎金權益

了解了獎金的性質後,身為勞工的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仔細審閱契約與規則

簽訂勞動契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契約內容、工作規則及公司內部的獎金發放辦法。了解每種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以及公司對其性質的定義。

保留相關證據

您的薪資明細、績效考核紀錄、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甚至是與主管或人資的對話紀錄,都可能是重要的證據。這些資料能證明獎金的發放條件、頻率及與您勞務的關聯性。

了解法定義務,爭取應得權益

即使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有些獎金仍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例如: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文是強制規定!只要公司有盈餘,且您全年工作無過失,雇主就必須給予獎金或紅利,即使勞動契約中沒有明訂,雇主也不能拒絕。

此外,如果您的獎金被認定是「工資」,那麼雇主就不能隨意扣減!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工資性質的獎金,除非有法律規定或勞雇雙方明確約定且不違法,否則雇主不得任意扣發。

爭議時尋求協助

如果對獎金給付有疑義或發生爭議,建議先與雇主協商。若協商不成,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尋求公正第三方介入處理。

結論:掌握獎金性質,全面守護您的勞動權益!

透過這篇文章,相信您已經更清楚如何判斷獎金的法律性質,以及這對您加班費、資遣費等權益的重要性。記住,獎金的名稱不代表一切,實質內容才是關鍵!仔細審閱相關文件、保留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掌握這些知識,讓您不再是職場上的「薪」手,而是懂得捍衛自身權益的聰明勞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年終獎金每年都發,但公司說那是恩惠性給與,這樣對嗎?

A: 不一定對。法院在判斷獎金性質時,並非只看名稱,而是會看其「實質內涵」。如果您的年終獎金是每年穩定發放,且其發放與您的工作績效、出勤狀況等勞務提供直接相關,即使公司稱其為「恩惠性給與」,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的「工資」。建議您保留相關薪資明細、公司公告、考績辦法等證據,以利後續判斷。

Q: 如果我的獎金被認定是工資,對我計算加班費有什麼影響?

A: 影響非常大。如果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它就必須納入「平均工資」的計算。而您的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都是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若公司未將工資性質的獎金計入,將導致您的平均工資被低估,進而讓您應得的加班費等權益縮水。因此,確保所有工資性質的獎金都被正確計入平均工資,對您的權益至關重要。

Q: 公司訂了獎金發放辦法,但我覺得不合理,可以爭取嗎?

A: 可以爭取。工作規則或獎金辦法雖然對勞雇雙方有拘束力,但其內容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果公司將實質為工資的獎金,透過辦法任意扣減或設定不合理的發放條件,導致您權益受損,該部分規定可能無效。您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若無結果,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 如果我離職了,還能拿到之前未發的獎金嗎?

A: 這要看獎金的性質和發放條件。 如果是工資性質的獎金: 即使您離職,只要您在職期間已提供勞務,且獎金條件已成就,雇主就應依您在職期間的比例給付。公司不能以「發放時須在職」的單方規定,剝奪您應得的工資。 如果是恩惠性給與的獎金: 如果公司在發放辦法中明確規定「發放時須在職」,且該獎金確實屬於恩惠性質,那麼您離職後可能就無法領取。但仍建議檢視契約和辦法,確認條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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