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業績獎金被扣?年終獎金爭議自保指南

業績獎金被扣?年終獎金爭議自保指南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獎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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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業績獎金被扣減?勞工如何捍衛應得權益!

辛苦工作了一整年,最期待的就是年終獎金或業績獎金的發放,這不僅是對努力的肯定,更是實質的報酬。然而,當獎金不如預期,甚至被公司以各種理由扣減或不發放時,許多勞工都會感到困惑與無助。身為您的「律點通」,我深知您的擔憂。今天,我們將深入探討台灣法律中關於獎金的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權利,學會如何保護自己。

搞懂獎金的「法律身分」:是工資還是恩惠?

首先,釐清獎金的法律性質至關重要。這會影響到它是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例如資遣費、退休金),以及雇主是否有義務發放。

「工資」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判斷一筆給付是否為「工資」,有兩個核心要素: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這筆錢具備「勞務對價性」(是你付出勞務換來的報酬)和「給與經常性」(制度上會經常性發放),就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年終獎金的特殊性:原則上非工資,但有例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對年終獎金有特別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這條細則將「年終獎金」列為「非經常性獎金」,表示原則上它不被視為工資,不會納入平均工資計算。然而,這僅是原則!如果公司長期固定發放年終獎金,且其發放辦法與你的工作績效直接掛鉤,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那麼法院仍可能依其實質性質,認定其具有工資性質

勞基法保障你領取獎金的權利!

即便年終獎金原則上不被視為工資,但《勞動基準法》第29條仍明確規範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有發放獎金或紅利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文是勞工爭取年終獎金的重要依據。它強調,當公司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就必須給予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的勞工獎金或紅利:

  • 事業單位有盈餘: 公司在營業年度結束時,經結算確實有賺錢。
  • 扣除法定項目: 盈餘必須先扣除稅金、彌補虧損、提列股息及公積金。
  • 勞工全年工作且無過失: 你在該營業年度內有完整工作,且工作期間沒有重大過失。
  • 「應」給與: 條文使用「應」字,表示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而非可隨意取消的恩惠。

實務案例解讀:我的情況像哪一種?

法律條文可能較為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獎金糾紛的。

案例一:離職了,還能領年終獎金嗎?——「發放時在職」條款的挑戰

小王在某家公司努力工作了一整年,表現良好。然而,他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於12月31日因個人生涯規劃離職。隔年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時,卻以公司內部規定「獎金發放時須仍在職」為由,拒絕發給小王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小王覺得不合理,因為他明明工作了完整的一年!

法院怎麼說?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的意旨,法院認為,既然公司有盈餘,且小王在該年度內全年工作並無過失,那麼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公司就應該給付年終獎金。公司內部自訂的「發放時須在職」條款,如果與勞基法第29條的強制規定相牴觸,就是無效的。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必須給付小王當年度的年終獎金。

重點提示: 如果你已為公司全年工作且無過失,即使在獎金發放前離職,公司也可能無法以「發放時不在職」為由拒發《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規定的年終獎金。

案例二:考績不好,年終獎金被扣減合理嗎?——工資性質與考核權的拉扯

小陳在一家大型企業擔任業務,公司的薪酬辦法明確記載薪資包含獎金,且年終獎金會根據考績和效率指標來發放。某一年,小陳因為個人工作表現未達預期,考績被評為較低等級,因此公司依規定未發給他當年度的全部年終獎金,只發放了部分。小陳覺得不公平,認為年終獎金是他努力工作應得的報酬,不該被大幅扣減。

法院怎麼說?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47號民事判決的見解,法院認為,由於這家公司的薪酬辦法已將獎金列為薪酬的一部分,且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員工工作績效直接相關,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因此被認定為工資性質

然而,法院也同時指出,雇主對於員工的績效考核享有一定的裁量權。只要公司有明確的考核標準,並依照客觀、合理的程序進行考核,且結果並非恣意或惡意,那麼公司依考核結果調整或不發放年終獎金,是合法的。在本案中,因為小陳確實有工作表現未達標的紀錄,公司依內部規定給予較低考績並依比例發放獎金,被法院認定並無不當。

重點提示: 如果你的年終獎金被認定為工資性質,公司就必須按照約定發放。但如果公司有明確、合理且公平的考核制度,並依據你的實際表現進行考核,那麼依考核結果調整獎金可能是合法的。

遇到獎金爭議,勞工怎麼辦?

當你遇到獎金被不當扣減或未發放的情況時,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1. 詳讀公司規定: 仔細查看你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或任何關於獎金發放的內部公告。了解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和考核標準。
  2. 保留所有證據: 薪資單、考績評核表、公司公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出勤紀錄、工作成果證明等,都可能是未來爭議的重要證據。這些資料能證明你的工作表現、公司承諾以及任何與獎金相關的溝通。
  3. 內部溝通協商: 先嘗試與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進行理性溝通,了解未發放或扣減獎金的具體原因,並表達你的訴求。請務必留下書面溝通紀錄。
  4.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 如果內部協商無果,你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是一個相對簡便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由公正第三方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共識。
  5. 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最後一步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應得的獎金。這通常是較為耗時且費用較高的方式,但也是最終的法律途徑。

結論:你的獎金,值得你捍衛!

年終獎金或業績獎金不僅是對你一年辛勞的肯定,更是你權益的一部分。透過這篇文章,希望你對獎金的法律性質、雇主的義務以及你自身的權利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當面對獎金糾紛時,請務必冷靜應對,收集證據,並善用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記住,了解法律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說我考績不好,所以年終獎金發得比較少,這樣合法嗎?

A: 如果公司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獎金辦法中,有明確且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並且考核過程客觀、公正,結果並非恣意或惡意,那麼公司依考核結果調整年終獎金通常是合法的。但若考核程序有瑕疵、標準不明或結果顯失公平,例如考核標準突然改變、沒有給你申訴機會等,你仍有權提出異議。

Q: 如果我領的不是「年終獎金」,而是每季發放的「業績獎金」,它會被認定為工資嗎?

A: 這要看該業績獎金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如果這筆獎金是因你達成特定業績目標而固定或經常性發放的報酬,且是每月或每季都會發放,那麼它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會影響平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的計算。法院會審查其發放的穩定性與目的。

Q: 我在年度中離職,還有機會拿到當年度的年終獎金嗎?

A: 這取決於獎金的性質。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規定的性質(即公司有盈餘且你全年工作無過失),那麼即使你在獎金發放前離職,公司也應給付你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公司內部「發放時在職」的規定通常會被認定無效。但如果是純粹的恩惠性獎金或特定獎勵,則可能受限於公司規定。

Q: 公司一直拖延發放年終獎金,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確認公司是否有明確的獎金發放日期。如果超過發放日期仍未領到,你可以先向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詢問原因,並留下書面溝通紀錄。若公司無故拖延且無合理解釋,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如公司公告、薪資單等),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限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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