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獎金爭議怎麼辦?搞懂工資認定與勞動權益,不再吃悶虧!

獎金爭議怎麼辦?搞懂工資認定與勞動權益,不再吃悶虧!

律點通
2025-09-08
5分鐘
勞動法/勞資爭議勞資關係薪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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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為公司打拼,眼巴巴盼著獎金入袋,卻發現獎金計算方式變了?或是拿到手的獎金不如預期,甚至因此低於基本工資?面對這些獎金爭議,您是否感到困惑又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從法律角度,深入解析台灣的獎金爭議,幫助您搞懂「獎金」在法律上的定義、雇主調整獎金的限制,並透過真實案例,教您如何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獎金是工資嗎?法律怎麼說?

這是獎金爭議中最核心的問題。您領到的獎金,在法律上是不是「工資」,將直接影響您的許多權益,例如加班費、資遣費、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計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白話來說,判斷獎金是不是工資,主要看兩個關鍵:

  • 勞務對價性:這筆錢是不是您「因為工作」才拿到的?只要是您提供勞務換來的報酬,不論名目為何,都可能具備對價性。
  • 經常性給與:這筆錢是不是在「一般情況下經常性可以領到」的?這裡的「經常性」不是指金額固定不變,而是指在制度上具有反覆性、可預期性。即使金額會浮動,只要不是臨時起意或恩惠性質,就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

簡單來說,法院會看這筆錢的「實質內涵」,而不是只看雇主給它取了什麼名字。

此外,無論您的薪資結構如何,法律都設有最低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這表示,即便您的底薪加上被認定為工資的獎金,總額也絕對不能低於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如果雇主以低底薪高獎金的方式,導致您實際領到的總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有義務補足差額。更重要的是,雇主不能用「非工資性質」的獎金來抵充或補足基本工資,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資法》第17條,也對此類違法行為訂有明確罰則。

老闆能隨意調整獎金制度嗎?

工資是勞動契約中最重要的條件之一。雇主若想調整薪資結構或獎金計算方式,原則上必須經過您的個別同意。若雇主未經您的同意,單方面變更獎金計算方式導致獎金減少,就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

即使公司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訂立工作規則,要變更對勞工不利的薪資條件,也必須符合「工作規則合理性變更」的嚴格法理。尤其在工資這種核心條件上,法院通常要求雇主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獎金爭議

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我們更能理解法律在處理獎金爭議時的考量。

案例一:老闆擅降業績獎金,員工權益受損

小張是一名資深貨運駕駛,公司長期以底薪加業績抽成作為薪資結構。某天,公司突然片面公告,將業績抽成比例從20%調降到15%,並聲稱是因公司營運困難。小張雖然不滿,但為保住工作,仍繼續工作。後來,小張發現自己實際收入大不如前,於是決定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薪資是勞工重要的生計來源,雇主若要調降業績獎金比例,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即便公司有經營困難,但若實質上減少了勞工的整體報酬,且未經勞工同意,這種單方變更就是無效的。小張雖然繼續工作,但曾表達過異議,因此不構成「默示同意」。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應補足小張的薪資差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不能單方面、未經勞工同意就調降屬於工資性質的獎金。即使勞工因現實考量繼續工作,也不代表就是默示同意。

案例二:業績獎金能抵基本工資嗎?

小陳在一家保險公司擔任業務主管,薪資由「每月津貼」、「每月業績獎金」及「每月單位輔導獎金」組成。公司會確保小陳每月領到的錢不低於「最低薪資」(類似基本工資的概念),但如果某個月小陳的獎金總額超過「最低薪資」,公司就會從中扣除之前補足的差額。小陳質疑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領取的這些「津貼」和「獎金」雖然與業績有關,但因為發放標準不穩定,不具備「經常性給付性質」,因此不屬於工資

然而,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公司以「調整」名義扣除已發放的「最低薪資」,實質上是用小陳自己賺得的業績津貼、獎金來支付或補足基本工資。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強制規定,因此是無效的。即使小陳沒有明確反對,也不能被視為默示同意。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某些獎金不被認定為工資,但雇主絕不能用這些非工資性質的獎金來「抵充」或「補足」您應得的基本工資。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保障自身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獎金爭議,積極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 仔細檢視勞動契約與公司規章:清楚了解底薪、獎金的計算方式、發放條件和性質。
  • 對不利變更明確表達異議:如果雇主片面變更薪資結構或獎金辦法,導致您的權益受損,請務必以書面方式明確表達不同意,並保留相關證據。
  • 妥善保存所有薪資相關文件:包括薪資單、出勤紀錄、勞動契約、公司公告、獎金辦法等,這些都是未來爭議時的重要證據。
  • 記錄溝通內容:與雇主或人資部門討論獎金爭議時,盡量以書面形式進行,或對口頭溝通內容做詳細記錄。

結論

獎金爭議往往複雜且涉及多方權益,但只要您掌握了法律的基礎知識,就能更有底氣地保障自身權益。請記住,獎金是否為「工資」,關鍵在於其「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而雇主調整獎金制度,原則上需要您的同意。當權益受損時,切勿隱忍,積極蒐證並採取行動,才能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報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領的「年終獎金」算是工資嗎?

A: 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主要看其發放性質。如果公司每年固定發放,且有明確的發放標準,不論公司盈虧都發,並與您的勞務提供有直接關聯,那它很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如果年終獎金的發放與否、金額多寡,完全取決於公司當年度的盈餘狀況、老闆的裁量權,或需要您在發放時仍在職等條件,且非必然可得,則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不屬於工資。建議您檢視公司的獎金辦法或過去的發放慣例。

Q: 雇主說要調整獎金制度,但我覺得對我不利,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雇主單方面變更獎金制度,且對您不利,您有權表示不同意。建議您以書面形式(如電子郵件、存證信函)明確表達您的異議,並說明您認為此變更損害您的權益。即使您暫時繼續工作,也不代表您默示同意。同時,保留所有與此變更相關的通知、公告及溝通紀錄,作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Q: 如果我的底薪加上獎金,總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有違法嗎?

A: 這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工每月領取的工資總額(扣除不計入基本工資的項目後),不得低於政府公告的基本工資。如果您的底薪和被認定為工資的獎金加起來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有義務補足差額。您應該蒐集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證據,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Q: 公司說我的獎金是「績效獎金」,所以不屬於工資,這樣對嗎?

A: 獎金的名稱不重要,關鍵在於其「實質內涵」。即使名為「績效獎金」,如果它符合「勞務對價性」(因工作表現而獲得)和「經常性給與」(制度上常態發放,可預期),那麼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法院會審查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方式、與個人勞務的關聯性等,綜合判斷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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