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面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債權能否獲得清償。在台灣的破產程序中,有一種特殊且具有高度優先性的債權,那就是勞工債權。理解這個「工資給付擔保機制」如何運作,以及它如何影響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對於每一位債權人都至關重要。
勞工債權,為何在破產程序中如此特別?
台灣為了保障勞工的生存權與工作權,特別在《勞動基準法》中設立了工資給付擔保機制。這意味著在雇主(即您的債務人)面臨財務困境時,勞工的特定債權會被賦予極高的受償順序,這將直接影響破產財產的分配。
勞工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是此機制的核心法條,它明確賦予勞工債權優先受償的地位: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當您的債務人(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有三種債權會被特別保障:
- 未滿六個月的工資
- 未給付的退休金
- 未給付的資遣費
這些勞工債權的受償順序,竟然會與第一順位的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等有擔保債權相同。這表示它們與那些有實質財產擔保的債權處於同等地位,並按比例獲得清償。更甚者,如果這些債權在與有擔保債權人同順位受償後仍未清償,剩下的部分還享有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優先於所有其他普通債權受償。
重點提醒:這項規定使得勞工債權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佔據極為有利的位置,會顯著影響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受償比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保局的介入與影響
為了確保勞工能更快獲得保障,國家設立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有雇主都必須繳納這筆基金,由勞動部管理並委託**勞工保險局(勞保局)**辦理墊償業務。當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且勞工請求後仍未獲清償時,勞保局會先行墊付給勞工。
勞保局代位求償,權利不打折
勞保局在墊償勞工債權後,並非就此了事。依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勞保局會承受勞工對雇主的債權: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這表示勞保局在墊付後,會「取代」勞工,成為新的債權人,並擁有向雇主(即您的債務人)追討墊款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實務上已經確立,勞保局所承受的這筆債權,仍然保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所賦予勞工的優先受償權。
案例分析:勞保局的優先權不變
想像一下,一家公司宣告破產,積欠員工一大筆資遣費。勞保局在核定後,先行將這筆資遣費墊付給員工。同時,這家公司有一些股票,上面設定了第一順位的質權給銀行。當勞保局得知這些股票要被拍賣時,便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主張自己的債權應與銀行的第一順位質權享有相同的優先順序。法院最終認同了勞保局的看法,因為勞保局是「代位」勞工求償,所以它所承受的債權,自然也繼承了勞工原本享有的高度優先受償權。
這對您作為其他債權人來說,意味著您不能忽視勞保局的求償,因為他們的債權與勞工債權一樣,具有極高的優先性。
勞工債權的「最優先」並非絕對
雖然勞工債權具有高度優先性,但「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並非絕對凌駕於所有債權之上。
案例分析:稅捐與擔保債權的考量
假設您的債務人宣告破產,除了積欠勞工工資外,還積欠了政府大筆的土地增值稅,並且有部分財產已經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此時,勞工債權的「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會如何排序呢?
根據實務見解,勞工債權的「最優先」主要是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然而,對於土地增值稅等特定公法債權,以及已設定抵保權等有擔保之債權,這些債權的受償順序可能仍然會優先於勞工的積欠工資而受清償。這表示在實際分配時,仍需考量各種債權的法定優先順序。
這項釐清對於您評估自身債權的實際受償機會非常重要。如果您的債權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或屬於特定稅捐債權,則其優先順序可能仍優於或與勞工債權並列。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如何應對?
面對債務人破產,而存在高度優先的勞工債權時,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主動申報債權: 務必在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您的債權,並提供充分的證明文件。
- 了解勞工債權狀況: 透過破產管理人或相關資訊,了解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以及這些債權的總金額。這將幫助您評估可分配財產的剩餘空間。
- 關注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破產管理人會製作財產分配報告,您可以藉此了解各類債權的清償順序和比例。
- 查明擔保債權情況: 如果您的債權有設定擔保,請確保您的擔保權益得到妥善處理,並了解是否有其他優先於您的擔保債權存在。
結論:理解優先順序,保障您的權益
在破產程序中,勞工債權因其特殊的社會保障性質,享有極高的優先受償權。無論是勞工直接主張的債權,還是勞保局代墊後承受的債權,都將在破產財產分配中佔據重要位置。雖然勞工債權的優先性並非絕對,仍需考量特定稅捐與有擔保債權的順序,但理解這些規則,是您作為債權人有效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主動了解情況、申報債權,並密切關注破產程序的進度,將能幫助您更好地應對挑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普通債權會比勞工的優先嗎?
A: 很遺憾,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勞工的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有擔保債權相同,甚至在未獲清償後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這表示您的普通債權在清償順序上,會排在勞工債權之後。
Q: 勞保局代墊勞工債權後,他們會跟誰求償?他們的求償順位高嗎?
A: 勞保局在墊付勞工債權後,會「代位」勞工向您的債務人(雇主)追償墊款。根據實務見解,勞保局所承受的這筆債權,仍然保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賦予勞工的高度優先受償權,因此其求償順位非常高,與原始勞工債權相同。
Q: 破產程序中,我怎麼知道債務人有沒有勞工債權?
A: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管理人會進行債權申報與調查。您應向破產管理人查詢或索取相關資料,了解是否有勞工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勞保局是否已代墊並向破產管理人求償。這些資訊通常會在債權人會議或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中揭露。
Q: 勞工債權的「最優先」是什麼意思?它真的比所有債權都優先嗎?
A: 勞工債權的「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是指它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但這並非絕對優先於所有債權。例如,特定公法債權(如土地增值稅)以及已設定抵押權、質權等有擔保的債權,在某些情況下,其受償順序可能仍會優先於勞工債權,或與勞工債權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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