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權益防身術: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指南
親愛的工會組織參與者們,您是否曾為了捍衛勞工權益而挺身而出,卻擔心因此遭受雇主的不當對待?在台灣,勞工擁有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及參與工會活動的自由與權利,這些都是受法律嚴格保障的。然而,現實中仍有雇主會採取各種手段,試圖影響、限制甚至打壓工會。這時候,了解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以及如何尋求救濟,就成了您最重要的「權益防身術」。
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工會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法律依據、實際案例與操作指引,讓您在面對挑戰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身與工會的權利。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簡單來說,「不當勞動行為」就是雇主或其代表,為了妨礙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護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避免雇主利用其經濟優勢打壓勞工。
法律保障的基石:《工會法》第35條
當您的工會權益受到侵害時,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就是 《工會法》第35條。這條規定明確列舉了雇主不得從事的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條法規的意義重大。它不僅保障了勞工個人因參與工會活動免受不利對待(例如:解僱、降調、減薪,甚至其他不利待遇),也禁止雇主在招募時要求勞工不得加入工會(俗稱「黃狗條款」)。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工會這個團體的自主運作,禁止雇主不當干預工會的成立、組織或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而進行解僱、降調或減薪,這些行為在法律上是直接無效的,這為勞工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
什麼是「不利待遇」與「支配介入」?
- 不利待遇:不只包含解僱、降調、減薪等直接的經濟損失,也包括任何會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的直接或間接對待。例如,刻意刁難工作、不給予合理獎金、甚至威脅提告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待遇。
- 支配介入:這是指雇主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的行為。它不一定直接針對個別勞工,而是針對工會這個團體。例如,雇主對工會活動進行監視、刺探,或對不同工會採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都可能構成支配介入,進而產生「寒蟬效應」,讓工會成員不敢發聲。
權益受損,我該如何尋求救濟?
當您或工會遭遇不當勞動行為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救濟途徑:
1.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這是最主要的救濟管道。根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勞工因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所產生的爭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裁決。
重要提醒:裁決申請有90天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權利。
2. 工會可提起「不作為之訴」
若雇主侵害了工會多數會員的利益,工會可以依據 《勞動事件法》第40條,向法院提起「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是一種集體訴訟的救濟方式,能有效捍衛廣大會員的權益。
3. 申請「訴訟扶助」
為了減輕勞工的訴訟負擔,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規定,當勞工因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事由申請裁決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適當的扶助。
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了解不當勞動行為在實務中是如何被認定與處理的:
情境一:某保險公司工會幹部遭解僱案
小雅是某保險公司內勤員工,也是公司工會的骨幹成員。她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並曾代表工會向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違法。不久後,公司以她「情緒失控」為由將其解僱。小雅認為這是不當打壓,向勞動部申請裁決。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雅的「情緒失控」其實與主管勸阻她加入工會的言論有關,且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輔導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考量到公司與工會長期處於對立狀態,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小雅的行為構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這項解僱不僅侵害了小雅的個人權益,也可能對其他工會成員造成「寒蟬效應」,削弱工會的力量。最終,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確認解僱無效。
實務啟示:即使雇主表面上提出其他解僱理由,但若與勞工的工會活動有因果關係,特別是針對工會核心成員,仍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對工會的態度,是判斷的關鍵因素。
情境二:某科技公司阻撓工會籌組案
阿明是某科技公司的工程師,因公司內部調動問題,他與幾位同事開始討論籌組工會。阿明在公司內部信箱發送了籌組工會的初步通知。沒想到,公司董事長特助很快回覆了一封帶有警告和反諷意味的郵件,甚至附上了求職新聞連結,暗示公司隨時可以替換員工。不久後,公司以虧損為由資遣了阿明。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 《工會法》對勞工團結權的保護,應從籌組工會的初期就開始。雇主特助的郵件明顯帶有不友善的意涵,且公司未能證明資遣阿明與阻止工會成立無關。法院認為,公司客觀上已構成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利待遇)及第5款(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即使工會尚未正式成立,雇主採取措施阻止其成立,也同樣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
實務啟示:工會法的保護不限於工會成立之後,在工會籌備期間,勞工的結社自由同樣受到保障。雇主任何企圖阻止或干預工會成立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參與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不當勞動行為,您不是孤單一人。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證據保全,刻不容緩:一旦懷疑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請立即收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這包括: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WhatsApp等)。
- 錄音、錄影(在合法範圍內)。
- 會議記錄、公告、人事命令、薪資明細。
- 證人證詞(請記下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取得其同意作證)。
- 任何顯示雇主對工會活動態度或不利對待的書面或數位資料。
- 把握黃金90天,及時申請裁決:請務必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時間非常寶貴,切勿錯過!
- 尋求法律與資源協助:勞動部或相關民間勞工團體(如勞工法律服務中心)可提供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減輕您的負擔。不要猶豫尋求專業協助。
- 考慮集體訴訟的力量:若雇主侵害了多數會員的利益,工會可以依《勞動事件法》提起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令雇主停止侵害行為。這能展現工會的集體力量,達到更廣泛的救濟效果。
結論:捍衛權益,從了解與行動開始
身為工會組織參與者,您是捍衛勞工權益的重要力量。了解《工會法》中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是您保護自身與工會的第一步。當雇主的不當行為發生時,請務必冷靜應對,妥善保全證據,並在法定期限內尋求法律救濟。您的勇敢行動,不僅是為自己,更是為所有勞工的團結權與尊嚴而戰。
記住,法律是您的後盾,團結是您的力量。讓我們共同努力,打造一個更公平、更友善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A: 雇主或其代表阻礙勞工組織、加入、參與工會活動,或不當影響、限制工會運作的行為。這包括對勞工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薪)及對工會團體運作的支配介入,其核心是侵害勞工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或集體爭議權。
Q: 發現雇主打壓工會,我該怎麼辦?
A: 首先,立即收集所有相關證據,如電子郵件、通訊紀錄、錄音、人事命令等。其次,務必在知悉不當勞動行為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您也可以尋求勞動部或民間勞工團體的法律扶助與諮詢。
Q: 工會還沒正式成立,勞工有保護嗎?
A: 是的,即使工會仍在籌備階段,只要勞工有籌組工會的具體行動,且雇主行為客觀上可認定為阻止工會成立,勞工即受《工會法》保護,雇主的不當行為仍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律對團結權的保障是從勞工有結社意圖時就開始的。
Q: 雇主對工會或會員提告,這算打壓嗎?
A: 不一定。雇主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需權衡其訴訟權行使的合理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若工會或勞工的行為本身不具正當性(如違法罷工,且雇主有實際損害),雇主基於此提起訴訟,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但若訴訟顯然缺乏合理性或為報復性質,則可能構成。
Q: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這是非常重要的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一旦逾期,將喪失申請權利,務必把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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