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工會權益受損了嗎?解僱保護與自保指南
很多投身工會的夥伴,為了爭取勞工權益,付出時間與心力,卻可能因此成為雇主的眼中釘。當你因為工會身分或參與工會活動而遭到解僱,那種無助與憤怒,我們完全理解。這不僅是對你個人的打擊,更是對所有勞工團結權的挑戰。別擔心,台灣的法律有為你提供保護!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當工會權益受損時,你該如何辨識雇主的不法行為,並勇敢地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當雇主為了阻礙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活動,甚至擔任工會職務,而對勞工採取不利待遇,例如解僱、降調、減薪等,或是不當影響工會運作,這些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 「不當勞動行為」 。它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團結權,確保勞資關係的公平性。
你的法律盾牌:《工會法》第35條
《工會法》第35條,就是保護工會幹部和會員的關鍵法條。它明確禁止雇主做出以下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因為你「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對你做出解僱等不利行為,這就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更重要的是,如果雇主的不利待遇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那麼這個解僱行為將會被宣告無效!
《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這代表你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必須讓你復職,並補發被解僱期間的薪資。
解僱的最後手段: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解僱勞工,即使是基於勞工有錯,也必須遵守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表示雇主在決定解僱前,必須窮盡所有其他較輕微的懲罰或改善措施,例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調職、績效輔導等。只有當這些手段都無效,或者勞工的行為嚴重到無法期待雇主繼續僱傭關係時,才能合法解僱。如果雇主沒有經過這些程序就直接解僱,很可能就會被法院認定違法。
真實案例:他們如何捍衛權益?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你了解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是如何被法院認定,以及工會幹部如何成功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一:為工會發聲,卻遭公司解僱?
小陳是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理事,他為了維護會員權益,協助整理員工的工時薪資報表,並將公司的一些不合理狀況向媒體反映。公司認為小陳的行為損害公司形象,便以「散布不實訊息」為由將他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小陳處理員工工時薪資事務,並向媒體提供資訊以維護會員權益,都屬於正當的工會活動。公司在沒有考慮其他懲戒方式的情況下,就直接解僱小陳,這明顯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且對小陳有針對性懲處。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僱小陳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因此解僱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雇主聲稱勞工有違失,但如果該行為是為了工會權益而發聲,且雇主未窮盡其他懲處手段就逕行解僱,很可能被認定為針對工會活動的打壓。
案例二:輕微疏失,卻被差別待遇?
小李是某電信服務公司的工會理事長。工會成立後,公司與工會關係一直很緊張。有一次,小李在處理維修案件時發生了輕微疏失,公司卻以此為由將他資遣解僱。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發現,小李的疏失情節其實很輕微,公司過去對其他員工類似的違失行為,通常只會記大過處理,並不會直接解僱。法院認為,公司在工會成立後與理事長小李關係緊張,且解僱時間點又接近勞資協調會議,這讓法院難以相信公司沒有打壓工會幹部的意圖。因此,法院認定公司對小李的解僱行為,違反了「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且存在差別待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解僱同樣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雇主對工會幹部的懲處,如果與其他員工有明顯的差別待遇,且違失情節輕微,更容易被認定為具有打壓工會意圖的不當勞動行為。
我該怎麼辦?實用操作指引
如果你不幸遭遇類似情況,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
- 了解你的權益: 熟悉《工會法》中關於工會活動和解僱保護的規定,這是你捍衛權益的基礎。
- 保留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任何可能證明雇主不利待遇與你的工會活動或身分有關的證據,都請務必保留下來。例如:
- 公司發出的解僱通知、降調或減薪通知。
- 與主管、人資或公司其他人員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
- 參與工會活動的證明(會議紀錄、照片、簽到表)。
- 雇主過去對工會或工會幹部的態度、言論紀錄。
- 其他員工類似違失的懲處紀錄(證明差別待遇)。
- 錄音或證人證詞。
- 及時申訴: 如果你認為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應在法定期間內(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申請為90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這是啟動法律程序的第一步。
- 尋求協助: 立即向你的工會尋求支持,或尋求專業勞動法律師的協助,他們能提供你最正確的法律建議和幫助,確保你的權益不被侵害。
結論:團結就是力量,法律是你的後盾
身為工會的一員,你的付出和權益都應該受到保護。當你因為工會身分或活動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時,請記住,你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工會法》明確保障你的團結權,並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設下嚴格的規範。透過了解法條、保留關鍵證據,並勇敢地尋求法律途徑,你就能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讓雇主的不法行為無所遁形。你的堅持,不僅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所有勞工的共同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雇主的解僱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A: 判斷雇主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主要看兩點:第一,雇主是否對你採取了不利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第二,這個不利待遇是否與你參與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或工會運作有關聯性。法院會綜合考量勞資關係脈絡、雇主對工會的態度、解僱時機、你參與工會的程度及雇主對其他員工的處理方式等客觀因素來判斷,不一定需要雇主有明確的「反工會意圖」。
Q: 我被解僱後,應該立即採取哪些行動來保護自己?
A: 首先,務必保留所有與解僱及你工會活動相關的證據,包括解僱通知、公司內部溝通紀錄、工會會議紀錄、活動照片、錄音、證人證詞等。其次,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90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同時,尋求工會或專業勞動法律師的協助,他們能指導你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
Q: 如果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我的解僱就無效了嗎?
A: 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行政處分)會確認雇主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對你後續的權益主張非常有利。根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因不當勞動行為所為的解僱是無效的。但若要實際回復職務、請求補發薪資等民事權利,通常仍需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裁決決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Q: 雇主常以「工作表現不佳」或「公司營運不佳」為由解僱,這樣還能主張不當勞動行為嗎?
A: 即使雇主提出這些理由,你仍有機會主張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證明這些理由只是表面藉口,其真實目的或至少與你工會身分/活動有關。你需要證明:1) 你的工作表現並非真的不佳,或公司對你的考核有偏頗;2) 雇主對其他非工會成員有類似情況者,卻未採取解僱;3) 解僱時機點敏感,例如在你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後。此外,雇主也必須證明其解僱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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