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爭議權:罷工的法律界線與您的權益保障
勞工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是憲法賦予勞工的重要基本權利。當勞資雙方在勞動條件上無法達成共識時,工會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是爭取權益的最終手段。然而,罷工並非毫無限制,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是保障工會與會員免於法律責任的關鍵。身為工會爭議權的行使者,您必須清楚了解相關法律規範,才能勇敢且聰明地捍衛權益。
這篇文章將帶您解析台灣《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重要法規,透過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判斷爭議行為的合法性,並提供實用的操作指引,確保您的爭議行為既有效又合法。
爭議行為的法律基礎:釐清權利與限制
在談論爭議行為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勞資爭議的兩種基本類型,這將直接影響您能否合法發動罷工:
1. 勞資爭議的兩種面貌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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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是關於勞資雙方基於現有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雇主未依約給付加班費、解僱違法等。對於這類爭議,法律規定不得罷工,應透過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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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是勞資雙方對於「未來」勞動條件的主張,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改善福利等。這才是工會可以合法發動罷工的爭議類型。
2. 罷工的合法程序與要件
不是所有調整事項的爭議都能立即罷工,您必須符合以下嚴謹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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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程序: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這表示您必須先嘗試調解,待調解失敗後,才能考慮發動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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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投票同意:發動罷工是一項重大決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這個投票程序是罷工合法性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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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與權利不濫用:所有爭議行為都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所規範的「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避免過激或不合理的手段。
3. 爭議行為的法律保障:民事與刑事免責
當工會的爭議行為符合上述合法要件時,法律提供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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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免責: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這意味著,只要您的罷工合法且正當,即使公司因此蒙受損失,也無法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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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免責:更重要的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明確指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3項:「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爭議行為,即使可能觸犯某些刑法條文(例如妨害自由、毀損等),原則上也不會被處罰。但請務必注意,一旦您的行為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險時,這項刑事免責就不再適用,必須特別小心。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的防線
《工會法》第35條明確列舉了雇主應禁止的「不當勞動行為」,旨在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其中與爭議權最相關的包括:
- 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更進一步解釋,「其他不利之待遇」也包含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工會決議所為的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這表示雇主不能隨意以高額訴訟來打壓工會或會員。
實務案例:罷工的挑戰與保障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判斷罷工的合法性與雇主行為的界線。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求償遭駁回
想像一下,某航空公司空服員職業工會因與公司團體協商破裂,在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不成立、會員投票過半同意)後,發動了合法罷工。罷工期間,公司營運受到影響,損失數千萬元,於是向工會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求償。法院認為,該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訴求屬於團體協約法保障的協商事項,且罷工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這個案例強烈肯定了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保障。
案例二:雇主提告,不必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在另一個情境中,同一家航空公司在罷工第二天,就對工會及多名幹部提起數千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工會認為這是公司打壓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解釋,當時罷工的合法性本身存在爭議(例如工會訴求中包含「勞工董事」、「限制外籍組員人數」等,是否為適法爭議標的),且公司主張工會行為影響公共利益,這些爭議在法律上並非毫無合理基礎。因此,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循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屬於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行使,不應僅因雇主身分就受限制。這提醒我們,雇主提告不一定就是不當勞動行為,關鍵在於其提告是否有「正當合理的事實及法律基礎」。
工會爭議權行使者的實務建議
為了讓您的爭議行為既有力量又受法律保護,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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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守程序正義:發動爭議行為前,務必確認爭議性質為調整事項,並依規定先經調解不成立,再經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程序合法是所有保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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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明確正當:爭議訴求應聚焦於改善勞動條件,避免涉及非調整事項或明顯違法之訴求,以確保爭議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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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合法合宜: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避免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過當手段,特別是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將喪失刑事免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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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存完整:妥善記錄協商、調解及罷工過程中的所有細節,包括會議紀錄、投票結果、雇主言行等。這些證據在面對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或法律挑戰時,將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結論:智慧行使爭議權,捍衛勞工尊嚴
工會爭議權是勞工改變勞動條件、爭取合理待遇的強大工具。然而,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審慎且符合法律規範。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您能更清楚地理解罷工的法律界線與自身所受的保障。掌握這些知識,不僅能讓您在必要時勇敢站出來,更能智慧地運用法律工具,為全體會員爭取最大權益,共同建立更公平的勞動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程序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這是一個強制性的前置程序,如果沒有經過調解不成立就直接罷工,其合法性將會受到質疑,進而影響工會及會員的法律保障。
Q: 如果我們的罷工訴求,除了加薪,還包含要求公司指派勞工董事,這樣會影響罷工的合法性嗎?
A: 這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要求加薪屬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可以合法罷工。但要求指派勞工董事,可能被認定為涉及公司治理層面,不屬於傳統定義的「調整事項」,而可能被視為「非適法爭議標的」。若罷工訴求中包含這類非調整事項,可能會導致整個罷工行為的正當性受到質疑,進而影響民事及刑事免責的適用。建議工會應將罷工訴求聚焦於明確的勞動條件調整,避免夾雜可能引起爭議的非勞動條件議題。
Q: 雇主在罷工結束後,對參與罷工的員工給予較差的考績或取消福利,這樣合法嗎?
A: 這類行為很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的「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得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給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如果雇主在罷工後,對參與罷工的員工在優待機票權利、出勤績效獎勵、年度休假等方面予以差別待遇,且無合理正當理由,則可能被認定為對工會活動或參與爭議行為勞工的不利待遇。工會可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Q: 罷工期間,如果雇主對工會或會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我們該怎麼應對?
A: 首先,確認您的罷工是否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與正當性要件。如果符合,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以合法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其次,評估雇主提告的訴求是否「顯不相當」。若訴訟金額或理由明顯不合理,可能構成《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指的「不當勞動行為」,工會可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面對訴訟,工會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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