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工會爭議行動的法律武器:合法與風險全攻略
各位工會夥伴,您是否正準備發動爭議行動,卻對其中的法律眉角感到困惑?面對雇主的壓力與潛在的法律風險,我們該如何合法且有效地爭取權益?「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地圖,讓您在勞資爭議的戰場上,能更有底氣、更懂策略。
我們將深入淺出地分析台灣現行法規,包括《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帶您了解工會爭議行為的合法性要件、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以及最重要的——工會與會員在合法範圍內的民刑事免責權。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爭議行為與罷工:合法性的四大關鍵
當工會決定採取爭議行動,特別是罷工時,必須確保您的行動符合法律規範,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以下是判斷爭議行為是否合法的四大關鍵要件:
- 主體合法: 爭議行為必須由工會發動,而不是個別勞工的單獨行動。
- 目的合法: 僅限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也就是關於勞動條件(如薪資、工時、福利)的維持或變更。如果是「權利事項」爭議(基於法令、契約已確定的權利義務),則不得罷工。
- 程序合法: 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的程序。罷工更需要經過工會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才能宣告。
- 手段合法: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罷工應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避免採取破壞雇主財產、阻礙公共秩序或人身安全的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
這條法規是工會合法行動的重要保障!它賦予了合法爭議行為民事及刑事的免責權,讓工會成員在爭取權益時,不用擔心因罷工造成雇主損失而被告求償。但請務必記住,這個免責權的前提是「合法」的爭議行為。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當心訴訟打壓
雇主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是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如果雇主因此對勞工進行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些行為將會是無效的。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這點在《工會法施行細則》中有明確規定: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本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如何判斷「顯不相當」? 這需要綜合考量訴訟提出的時間點(是否在罷工初期就提出)、請求的金額是否過於鉅額、被告對象是否合理(是針對所有參與者還是特定幹部),以及雇主是否有其他合理方式維護權利等因素。若雇主濫用訴訟權,意圖打壓工會,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合法罷工的界線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原則: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不得解僱
想像一下,某客運公司的司機們,因為不滿里程津貼和保養獎金方案,經工會投票決議發動罷工。在罷工期間,公司卻以司機們曠職為由,將參與罷工的司機們解僱了。司機們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司機們是依工會決議,並遵循法律程序參與罷工,這是他們行使合法的權利。因此,客運公司在勞資爭議期間解僱這些司機,是違反了《工會法》的規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最終,法院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司機們可以回到工作崗位,公司還必須支付他們罷工期間的工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工會的罷工行動合法,雇主就不能隨意解僱參與的勞工。這是對工會團結權的重要保障!
案例二:爭議手段不能「過界」
同樣是客運公司工會的罷工行動,這次,除了停止提供勞務外,部分工會成員為了加強抗爭力道,將公司的車輛集中保管、將輪胎洩氣,甚至圍堵了公司的場站,導致公司營運完全停擺,損失慘重。公司因此向工會的理監事們求償。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工會為爭取里程津貼等訴求而罷工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將公司車輛集中保管並洩氣」以及「圍堵場站」等行為,已經超出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這些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也嚴重妨礙了公司的正常營運,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公司因為這些「過界」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工會的理監事們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罷工的手段必須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合法的爭議行為是受保護的,但一旦「過界」,就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工會行動者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確保您的爭議行動既有效又合法,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確認訴求合法: 您的罷工訴求應聚焦於「調整事項」,避免涉及「權利事項」的爭議。
- 嚴守程序正義: 務必在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後再發動爭議行為。罷工前,切記要經過工會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 謹慎選擇手段: 爭議行為應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為原則,避免任何破壞財產、阻礙公共秩序或人身安全的行為。設置糾察線時,也要注意人身安全、交通順暢,並遵守《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
- 保留協商彈性: 即使罷工,也應保持與雇主溝通協商的管道,為爭議解決留下空間。
結論:為勞動權益,合法且勇敢地站出來!
工會爭議行動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賦予了工會及其會員在合法範圍內的強大保障。但這份保障並非毫無邊界,它需要我們對法律有清晰的理解,並在行動中嚴格遵守。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各位工會行動者,在爭議行動中站穩腳跟,有效捍衛勞工權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記住,團結就是力量,而法律是我們最強大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一定要先經過調解程序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因此,工會發動罷工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並在調解不成立後,才能合法發動罷工。
Q: 如果我們工會合法罷工,雇主可以告我們損害賠償嗎?
A: 如果您的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合法發動爭議行為,且手段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那麼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雇主不得以因此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及其會員請求賠償。但若罷工行為有「過界」之處,例如破壞財物或嚴重妨礙公共秩序,則「過界」的部分仍可能構成侵權,需負賠償責任。
Q: 雇主對參與罷工的工會幹部或會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會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嗎?
A: 不一定。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雇主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判斷是否「顯不相當」,需要綜合評估訴訟提出的時機(是否在罷工初期就提出鉅額訴訟)、請求金額是否合理、被告對象是否精確、以及雇主是否有濫用訴訟權打壓工會的意圖等因素。如果雇主有正當合理的訴訟基礎,則不必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Q: 我們工會集體決議拒絕加班,這算是罷工嗎?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根據實務見解,勞工有權利拒絕延長工時加班。因此,工會集體決議「依法準時上、下班」(即拒絕延長工時加班),通常會被認定為勞工合法權利的行使,屬於「正當工會活動」,而非《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稱的「罷工」。這表示此類行動可能不受調解期間不得罷工的限制,但仍應注意避免其他「過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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