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就是力量!」這句口號,相信是每位工會夥伴都深有體會的真理。在勞資關係中,工會是勞工集體發聲、爭取權益的重要平台。然而,當我們決定採取爭議行動,特別是罷工時,如何確保我們的行動合法、有效,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工會爭議行為的法律界線,讓您在爭取權益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有底氣。
爭議行為與罷工的合法界線:知法才能守法
工會發動的爭議行為,尤其是罷工,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賦予勞工團結權,但也規範了行使這些權利的界線。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定義,爭議行為是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而罷工則是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行為。要判斷一場罷工是否合法,主要有以下四個關鍵面向:
主體與程序合法性
發動爭議行為的,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工會,且其內部決議程序(例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經會員投票同意)必須符合工會章程及《工會法》的規定。程序若有瑕疵,可能導致罷工的合法性受質疑。
目的合法性:「調整事項」而非「權利事項」
罷工的目的必須是為了 「調整事項」 的勞資爭議,例如爭取更好的工資、工時、福利等勞動條件的調整或維持。如果是為了 「權利事項」 的爭議,也就是基於現行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已有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要求雇主補發積欠的薪資),原則上不得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工會法》曾有「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的規定(舊《工會法》第26條第3項),但由於「標準工資」從未訂定,實務上難以適用,且該條文已於民國100年修正公布的《工會法》中刪除。因此,現行法規下,只要是調整事項的合理訴求,目的上通常不會因此被認定為不合法。
手段合法性:消極停止勞務,避免積極侵害
爭議行為必須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罷工應以消極停止提供勞務為限,避免任何積極的、逾越界線的行為。例如,佔據公司財產、破壞設備、圍堵場站、對他人施暴或妨礙公共秩序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導致工會及參與者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程序合法性:調解不成立是前提
除了特殊情況外,勞資爭議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才能發動爭議行為。這是為了給予勞資雙方冷靜協商的機會。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您該如何辨識與應對?
在工會爭議期間,雇主若採取不當手段打壓工會或勞工,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嚴重侵害了勞工的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
雇主不得對勞工採取不利待遇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左列行為:...四、對於勞工組織、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職務,或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為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這表示,雇主不能因為您參與或支持工會的合法爭議行為,就對您進行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形式的報復。
威脅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訴訟
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工會決議的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也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判斷是否「顯不相當」,法院會綜合考量:雇主提告的時間點、請求的金額是否與實際損害不成比例、提告對象是否涵蓋不具決策權的基層會員,以及罷工行為本身是否確實存在違法性等因素。如果雇主只是想藉由高額訴訟來製造寒蟬效應,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事件學經驗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客運公司的罷工風波——手段逾越界線的代價
某客運公司曾因勞資爭議,工會發動罷工。工會成員除了停止提供勞務外,還將公司車輛集中保管並放氣,甚至圍堵場站,導致公司營運中斷。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為爭取薪資福利而罷工,目的上並無不法。然而,將公司車輛佔用、放氣及圍堵場站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最終,工會及相關行為人仍需對這些逾越合法界線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給您的啟示:罷工的目的即使合法,手段也必須嚴守法律界線,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任何積極破壞、妨礙營運的行為,都可能讓您和工會面臨法律責任。
案例二:航空公司與工會的訴訟戰——雇主提告的界線
在一次知名航空公司罷工事件中,公司對工會幹部及部分會員提起巨額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工會隨後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主張公司濫用訴訟權打壓工會。裁決委員會認定公司提起訴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最終認為,雇主有訴訟權,但行使訴訟權仍應權衡其合理性與對工會團結權的侵害。如果罷工本身存在明顯違法性(例如手段暴力、目的不合法),雇主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可能被認為具有合理性,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此案最終法院認定公司提告具有正當合理基礎,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給您的啟示:雇主提告不一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審視罷工的合法性及雇主提告的合理性。但若雇主以「顯不相當」的訴訟來恐嚇或打壓工會,工會仍可主張其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爭議參與者的實用行動指南
作為工會爭議的參與者,了解並遵循以下原則,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 嚴守程序正義:確保工會已完成所有法定程序,例如調解不成立,以及工會內部決議程序(如罷工投票)符合章程規定。
- 聚焦「調整事項」 :罷工目的應明確針對工資、工時、福利等勞動條件的調整,避免涉及已受法律或契約保障的「權利事項」。
- 手段務必合法:僅限於消極停止提供勞務。切勿有破壞公司財產、阻礙他人通行、圍堵設施或對他人施暴等行為。
- 區分罷工與拒絕加班:若僅是集體拒絕延長工時加班,只要在法定工時內提供勞務,這屬於勞工的合法權益,通常不被認定為罷工,也就不受罷工程序的限制。
- 記錄與證據蒐集:在爭議期間,應記錄雇主言行,保留相關文件、通訊紀錄,以備不時之需,尤其當雇主可能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時。
結論:團結爭取,合法前行
工會爭議是勞工爭取合理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合法性是成功的基石。作為工會爭議的參與者,您有權利為自身權益發聲,但也肩負著遵守法律規範的責任。透過理解罷工的合法界線、辨識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並採取合法的行動策略,您將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讓工會的力量發揮到最大。請記住,知法、守法,是我們在爭議中保護自己的最佳武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罷工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勞資爭議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調解不成立,才能發動爭議行為。這是為了提供勞資雙方在衝突升級前,有機會協商解決爭議的「冷卻期」。只有在雇主經裁決認定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等不當勞動行為時,工會才可能例外地不需經調解不成立即可為爭議行為。
Q: 如果雇主在罷工期間解僱我,合法嗎?
A: 如果工會的罷工是合法進行的,雇主不得以您參與罷工為由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否則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不當勞動行為」。這種解僱行為是無效的,您有權請求恢復工作及罷工期間的工資。但如果罷工行為本身不合法(例如手段暴力、破壞財物),雇主則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Q: 罷工時,我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
A: 合法罷工的核心是「消極停止提供勞務」。您可以拒絕上班、拒絕提供勞務,並參與工會組織的合法集會、宣傳活動。但您絕對不能做出任何積極破壞公司財產、阻礙他人通行、圍堵設施、對他人施暴或妨礙公共秩序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導致您個人及工會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Q: 雇主告我們工會或會員求償,這算不當勞動行為嗎?
A: 不一定。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雇主若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例如:雇主提告的時間點是否合理、請求金額是否與實際損害不成比例、提告對象是否過度擴大,以及罷工行為本身是否確實存在違法性。如果罷工行為本身有明顯違法之處,雇主提告可能被視為合理行使訴訟權。
Q: 集體拒絕加班算是罷工嗎?
A: 通常情況下,集體拒絕加班不被視為罷工。勞工有權利拒絕延長工時加班,只要您在法定工時內正常提供勞務,且工會是決議不配合加班,這屬於勞工的合法權益行使。因此,集體拒絕加班通常不受罷工程序的限制(如調解不成立),雇主也不能因此主張您曠職或對您進行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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