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團結力量大!工會罷工權行使指南:合法程序、免責與實務案例剖析
身為工會爭議權的行使者,您是否曾對罷工的法律界線感到疑惑?如何在爭取權益的同時,確保自身的行動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罷工是勞工團結力量的展現,更是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但其行使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規範。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罷工權的法律基礎、合法要件、民事免責範圍,以及雇主可能的不當勞動行為,讓您在關鍵時刻能有所依循。
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罷工權的基礎
罷工權是勞工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社會經濟地位,透過集體力量與雇主抗衡的重要手段。它與團結權、團體交涉權合稱「勞動三權」,是勞工集體基本權的核心,受憲法結社自由、生存權、工作權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法罷工,這樣做才對!——程序與實體要件
要讓罷工行動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最關鍵的就是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的程序要件。這是確保罷工合法性,進而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石。
罷工決議的民主正當性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明確規定:
「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為之。」
這代表罷工決議必須經過:
- 直接投票:會員必須親自投票,不能委託他人代投。
- 無記名投票:保障會員投票意願的自由,避免外部壓力影響。
- 全體過半數同意:這裡的「全體」指的是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之所有會員。這表示不僅是出席投票的會員,而是所有具投票資格的會員總數的過半數。這是確保罷工決議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關鍵,也是實務上最常被爭議的環節。
罷工的特殊限制
- 禁止罷工勞工:教師及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依法不得罷工。
- 限制罷工事業:針對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如自來水、電力、醫院、特定金融資訊服務業),工會宣告罷工前,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第一類電信事業則需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
- 緊急狀況限制: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罷工免責?權利濫用?——民事免責與界線
合法罷工不僅受到法律保障,更享有民事免責的保護,這是為了避免雇主透過損害賠償訴訟來打擊工會。然而,這份免責並非毫無限制。
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明確指出: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這條文賦予了合法罷工行為民事免責的保護,意味著只要罷工行動符合法定程序且未逾越合理範圍,即使造成雇主營運損失,雇主也無權請求賠償。
權利濫用的界線
然而,爭議行為仍須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法院實務上認定,罷工應僅限於「消極停止勞務」,不得為妨礙公共秩序及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如果罷工行為逾越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例如:
- 佔據公司車輛或場站
- 破壞公司設備
- 阻礙非罷工人員或客戶進出
- 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或妨礙營運,則屬於權利濫用,不具正當性,雇主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雇主不能亂來!——不當勞動行為的防線
《工會法》第35條是保障勞工團結權的關鍵條文,它禁止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為不利待遇。這包括: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加入或參與工會,或是參與工會活動,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會員為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三、對於工會會員就勞動條件、勞動契約或其他勞資關係有關事項之調整,提出申訴或為其他有利行為,而為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或工會為前三款之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若以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藉此施壓勞工或工會,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判斷標準在於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程度。
實務案例分享:從真實故事看懂罷工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罷工權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卻提告巨額賠償?
某航空公司工會因團體協商破裂,依法發動罷工。工會成員按照規定進行了直接、無記名且全體過半數同意的投票,並在罷工期間以和平方式設置糾察線,呼籲民眾支持。航空公司認為罷工造成巨額損失,對工會及幹部提起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認定,該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訴求屬於團體協約法保障事項,且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範圍,沒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雇主不得請求賠償。此外,行政法院也曾認定,航空公司在罷工初期即提起巨額損害賠償訴訟,缺乏具體損失金額且對不適切對象提告,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的不當勞動行為,因為這會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了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原則。只要工會嚴格遵守程序,罷工手段合宜,雇主就難以透過訴訟求償。同時,雇主若濫用訴訟權來壓制工會,反而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遭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罷工抗議,卻佔據公司車輛被求償?
某客運公司工會因勞動條件爭議發動罷工。雖然罷工目的(爭取里程津貼、保養獎金等)本身並無不法,但在罷工過程中,部分工會成員採取了較為激烈的行動,例如佔據公司的車輛、對車輛放氣,並圍堵客運場站出入口,導致公司營運嚴重受阻。公司因此對工會幹部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雖然罷工目的具有正當性,但工會成員佔據公司車輛、放氣及圍堵場站的行為,已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這些行為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及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因此,雇主就這部分逾越合法界線的行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給我們的啟示:
這個案例劃定了合法罷工與違法行為的界線。罷工權的行使應以「消極停止勞務」為原則,如果採取積極的、侵害雇主財產或妨礙公共秩序的行為,即使罷工目的正當,也可能喪失民事免責的保護,需要負擔侵權責任。
給工會與勞工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罷工行動合法有效,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嚴守程序要件:宣告罷工前,務必確保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這是罷工合法性的基石,也是獲得民事免責的關鍵。
- 目的正當性:罷工目的應為改善勞動條件或爭取勞工權益,符合團體協約法保障之協商事項。
- 手段合宜性:罷工行為應以消極停止勞務為主,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原則。嚴禁佔據雇主財產、破壞設備、阻礙非罷工人員進出、或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以免逾越權利濫用界線而喪失民事免責保護。
- 注意禁制區:設置糾察線時,應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例如國際機場、港口及其週邊範圍。
- 指派糾察員:設置糾察線時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的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並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
結論:團結力量大,依法行使爭議權
罷工是勞工爭取權益的最終手段,其力量不容小覷。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工會罷工權的法律規範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在行使爭議權時,謹記「依法行事」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高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並確保罷工手段合宜,您就能有效地運用集體力量,為勞工爭取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投票的「全體過半數同意」到底怎麼算?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這裡的「全體」指的是在投票當下,所有有權參與工會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會員總數。因此,必須是這個「所有會員總數」的過半數同意,而不是僅僅出席投票會員的過半數。這確保了罷工決議具有更廣泛的民意基礎。
Q: 罷工期間,雇主可以解雇我或記我曠職嗎?
A: 如果您的罷工是合法且符合程序的,雇主不得以您參與合法爭議行為為由,對您施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在合法罷工期間,您未提供勞務不應被視為曠職,雇主也無法以此為由解僱您。若雇主有此行為,可能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規範的「不當勞動行為」。
Q: 如果雇主告我們工會罷工造成損失,我們需要賠錢嗎?
A: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只要工會及其會員是依本法所為的合法爭議行為,雇主就不得以罷工所生損害為由,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這是合法罷工的民事免責保護。然而,如果您的罷工行為逾越了「消極停止勞務」的界線,例如破壞財物、暴力脅迫、佔據公司場所等,這些逾越合法範圍的行為就不受免責保護,雇主仍可能就這些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Q: 我們工會可以設置糾察線嗎?有什麼限制?
A: 工會可以設置糾察線,但必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的程序,即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設置糾察線應以「和平勸說」為原則,不能阻礙非罷工人員或客戶的合法進出,也不能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此外,也應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並指派足以辨識身分的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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