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工會夥伴,您是否曾為了捍衛自身權益,而思考或參與罷工?罷工是勞工團結力量的展現,也是憲法賦予我們的基本權利。然而,要讓罷工行動合法有效,並真正達到目的,就必須深入了解其背後的法律規範。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罷工權的法律界線,讓您在爭議中站穩腳步,更有力量!
罷工的法律基石:哪些法條與您息息相關?
在台灣,工會罷工權主要受到《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等法規的規範。了解這些法條,是您合法行使罷工權的第一步。
1. 罷工前置程序與爭議性質:不是所有爭議都能罷工
發動罷工前,有嚴格的程序要求和爭議性質限制。這確保了罷工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最後手段。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兩個重點:
- 調解前置原則:工會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才能發動罷工。這是為了給勞資雙方一個協商的機會。
- 爭議性質限制:罷工權僅限於「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簡單來說,就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如薪資、工時)想改變或維持的爭議。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依契約或法規已確定的權利義務)是不能罷工的。
- 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例外:如果雇主被認定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例如打壓工會)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的行為,工會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前置原則的限制。
2. 罷工投票與主體限制:民主程序與特定行業規範
罷工的決議必須經過嚴謹的民主程序,且部分特殊行業有額外限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民主投票程序:工會要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必須經由「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這裡的「全體」是指投票時有權參與集體意思表示形成的所有會員,而不是只有出席投票的會員。這確保了罷工決議的廣泛民意基礎。
- 罷工主體限制:教師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的勞工是不能罷工的。
- 特定事業限制:自來水、電力、醫院、金融資訊服務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工會罷工前必須與資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
3. 合法罷工的保護傘:民事與刑事免責
只要您的罷工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會提供保障,讓您免於雇主的不當求償。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
- 行為原則:罷工行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不能逾越合理界線。
- 民事免責:只要是「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即合法罷工),即使對雇主造成損失,雇主也不能向工會或會員請求賠償。
- 刑事免責: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罷工行為,即使可能觸犯刑法,原則上不罰。但如果涉及強暴脅迫導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就不受此保障。
4. 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提告也可能違法
雇主不得以罷工為由,對勞工施以不利待遇,甚至提告也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
這代表雇主:
- 不得報復:不能因為您參與工會活動或罷工,就解僱、降職、減薪或給予其他不利待遇。
- 提告也可能違法:如果雇主「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意圖打壓工會活動,這也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審視雇主提告的合理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的侵害。
實務案例:罷工的成功與失敗,界線在哪裡?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罷工的合法界線。
案例一:合法罷工,雇主求償無門
某航空公司工會因與公司協商破裂,決定發動罷工。工會嚴格按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再召開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超過半數同意後,才正式宣告罷工並設置糾察線。罷工期間,工會成員僅在公司外和平勸說,並未阻礙交通或損壞公司財物。雖然罷工導致航空公司航班大亂,損失慘重,但公司向工會及相關幹部提告求償,最終法院駁回了航空公司的請求。法院認為,工會的罷工程序合法,罷工目的正當,且行為手段未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因此雇主不能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規定請求賠償。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工會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並以和平、合法的方式進行罷工,即使對雇主造成營運損失,雇主也無法請求賠償。這是對合法罷工權的強大保障。
案例二:逾越界線的罷工行為,仍需負法律責任
另一家客運公司的工會,為了爭取里程津貼和保養獎金而發動罷工。然而,在罷工過程中,部分工會成員不僅停止提供勞務,還進一步佔據公司車輛、將輪胎放氣,並圍堵客運場站,導致公司車輛無法正常發動,營運完全癱瘓。公司因此向工會理監事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營業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工會為爭取勞動條件而罷工本身是合法的,但佔據、放氣和圍堵場站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勞務的範圍,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和妨礙營運,屬於侵權行為。因此,這些逾越界線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工會成員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劃清了合法罷工與非法行為的界線。罷工權保障的是「拒絕提供勞務」,但不能侵犯雇主的財產權或妨礙公共秩序。一旦逾越這條紅線,行為人就可能面臨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罷工的「眉角」:如何合法且有效?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罷工合法性關鍵要素 | 說明與注意事項 |
|---|---|
| 爭議性質 | 必須是「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如薪資、工時),而非「權利事項」的爭議。 |
| 調解前置 | 原則上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且調解不成立。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則例外。 |
| 投票程序 | 必須經工會**全體會員 **「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
| 行為手段 | 應以「消極停止勞務」為限,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
| 糾察線設置 | 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並遵守《集會遊行法》關於禁制區的規定。 |
| 特定行業 | 如涉及自來水、電力、醫院等,須與雇主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
結論:知法守法,讓您的罷工更有力
罷工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武器,但這把武器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確使用。了解《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確保罷工程序合法、目的正當、手段合宜,是每一位工會爭議參與者都必須掌握的知識。當您合法行使罷工權時,法律將成為您的堅實後盾,保障您免於雇主的不當打壓與求償。記住,團結的力量加上法律的保障,才能讓您的勞動尊嚴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工會發動罷工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原則上工會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才能發動罷工。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但如果雇主被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工會就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前置原則的限制。
Q: 罷工投票時,「全體過半數同意」是什麼意思?是只有來投票的人過半數就可以嗎?
A: 不是的,「全體過半數同意」是指工會所有有權參與投票的會員總數中,有超過半數的會員同意罷工。這並非僅以實際出席投票的會員人數來計算。例如,如果工會有1000名會員,即使只有500人出席投票,也需要至少501人同意罷工才算通過,而不是251人。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罷工決議具有更廣泛的民意基礎和正當性。
Q: 在罷工期間,我應該注意哪些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
A: 在罷工期間,您的行為應以「消極停止提供勞務」為限。法律不允許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暴力脅迫:對雇主、其他勞工或第三人施加暴力或威脅。 財物破壞:損壞公司的設備、車輛或其他財產。 非法佔據:佔據公司廠房、辦公室或車輛等設施。 嚴重妨礙營運:例如圍堵公司出入口導致完全無法進出、阻礙公共交通等,逾越和平勸說的範圍。 這些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甚至觸犯刑法,將導致您失去法律的保護,需要負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Q: 如果工會發動了合法罷工,雇主可以因為罷工造成的損失向工會或參與者求償嗎?
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如果工會及其會員是「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即合法罷工),雇主不得以罷工所造成的損害為由,向工會或參與罷工的會員請求賠償。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合法罷工權。然而,如果罷工行為逾越了合法界線(例如涉及財物破壞、暴力等非法行為),則雇主可以針對這些逾越界線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依法請求賠償。
Q: 雇主在罷工後對參與罷工的勞工提告求償,會不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A: 這是一個重要的爭議點。根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雇主「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壓制勞工參與或支持工會決議的爭議行為,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雇主提起訴訟的合理性(例如是否有正當的事實和法律基礎、請求金額是否過於浮濫、提告時間點等)與其對工會團結權的侵害程度。如果雇主的訴訟行為被認定為「顯不相當」,且意圖打擊工會活動,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將面臨行政罰鍰或裁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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