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行動者的法律武器:合法罷工,您站得住腳!
身為工會爭議行動者,您肩負著為會員爭取權益的重責大任。在勞資關係緊張,需要透過集體力量發聲時,「罷工」往往是最後也是最強而有力的手段。然而,罷工並非隨心所欲,它受到台灣法律的嚴格規範。唯有充分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要件,您的爭議行動才能合法、有效,並為會員帶來實質的保障。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勞資爭議處理法》等關鍵法規,讓您在發動罷工時,能站穩腳步,無後顧之憂!
一、爭議權的核心概念:罷工的意義與界線
首先,我們要釐清幾個基本概念:
- 爭議權:這是勞工為達成自身主張,透過集體行動對雇主施加壓力,以改變勞動條件或解決勞資爭議的權利。罷工,就是爭議權最典型的展現。
- 罷工:指勞工集體停止提供勞務,以迫使雇主接受其要求的一種爭議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大家說好不工作」。
更重要的是,您必須分清楚兩種勞資爭議:
-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是針對現有法令、契約或團體協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例如雇主沒依約給加班費。這類爭議屬於「權利」糾紛,應透過調解、仲裁或法院解決,法律明確禁止罷工。
-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這類爭議則是針對「勞動條件的調整」或「團體協約的簽訂、修改」,例如要求加薪、縮短工時。這才是工會可以合法發動罷工的主要對象。
記住:罷工的目的是為了「爭取更好的未來」,而不是為了「追討過去的權利」!
二、發動罷工,這些法律門檻你必須過!
要讓罷工行動具有法律正當性,工會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程序與實質要件:
1. 調解前置原則: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這是發動罷工的第一道門檻。工會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且調解結果必須是「不成立」,才能合法發動罷工。這表示法律鼓勵勞資雙方先行溝通,罷工是最後的手段。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 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 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特別提醒:如果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拒絕團體協商)的情形,且經主管機關裁決認定,工會就可以直接發動爭議行為,不受調解不成立的限制。
2. 罷工投票程序: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是關鍵
罷工是工會集體意志的展現,因此必須經過民主程序。這是罷工合法性的核心要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 直接、無記名投票:確保每位會員都能獨立表達意願,不受壓力影響。
- 全體過半數同意:不是出席會員過半數,而是工會全體會員人數的過半數。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需要工會充分溝通與凝聚共識。
3. 行為界線與免責保障:合法罷工的「護身符」
一旦罷工合法,法律會給予工會及參與會員很大的保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項、第3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 民事免責:只要是合法且具正當性的爭議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雇主原則上不能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 刑事免責:即使合法罷工的某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但只要具有正當性,原則上也不會被處罰。
然而,這項「護身符」並非無限上綱! 爭議行為必須符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任何涉及強暴、脅迫、破壞財物、或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的行為,都將喪失法律保護,行為人仍需負起民刑事責任。
4. 特殊行業與災害期間限制
對於特定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如自來水、電力、醫院、金融清算),工會發動罷工前,勞資雙方必須協商並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基本服務不中斷。此外,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政府也可能依法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三、實務案例解析:學會保護自己!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務案例,看看這些規定在現實中如何運作:
案例故事一:合法罷工,雇主不能亂解僱!
某客運公司的工會,為了爭取更好的里程津貼和保養獎金,與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工會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先申請了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又召開全體會員大會,經過直接、無記名投票,並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合法宣告罷工。許多會員響應工會號召,停止提供勞務。
公司管理層對此非常不滿,認為這些參與罷工的司機「曠職」,隨即對幾位帶頭的工會幹部和積極參與的司機發出解僱通知。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工會的罷工行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屬於合法行使爭議權。雇主因為勞工參與合法罷工而解僱他們,這明顯違反了《工會法》關於「不當勞動行為」的禁止規定,因此判決公司的解僱行為無效!公司必須恢復這些司機的職位,並補發他們在罷工期間應得的工資。
啟示:只要您的罷工行動合法,法律就是您最強大的後盾。雇主不得以不當手段打壓,否則將自食惡果。
案例故事二:罷工有界線,別踩紅線!
還是這家客運公司,工會同樣合法發動了罷工。但這次,部分情緒激動的工會會員和幹部,除了停止工作外,還採取了更激烈的行動:他們將公司的多輛客運車輛集中停放,並故意將輪胎放氣,甚至圍堵了公司的場站出入口,導致其他未參與罷工的駕駛無法出車,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營運。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
公司在忍無可忍之下,對工會的理監事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工會發動罷工的目的和程序是合法的,但將公司車輛放氣、圍堵場站等行為,已經逾越了「單純停止提供勞務」的範圍。這些行為已經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的侵害,並妨礙了公司的正常營運,不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所稱的「正當性」。因此,法院判決這些採取過激行為的工會幹部和會員,必須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啟示:合法罷工的「免責」有其界線,一旦行為逾越了「消極停止勞務」的範疇,採取積極破壞或侵害他人權益的手段,就可能喪失法律保護,招致法律責任。
四、工會行動者的實務建議
為了讓您的爭議行動更具力量與保障,請務必掌握以下實務建議:
- 確認爭議屬性:在規劃罷工前,務必再三確認您的訴求屬於「調整事項」爭議,而非「權利事項」爭議。
- 嚴守程序正義:從調解、投票到宣告,每一步都必須嚴格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確保程序無瑕疵。
- 劃清行為界線:在罷工期間,所有行動都應限於「消極停止勞務」,避免任何暴力、脅迫、破壞財物或妨礙營運的行為。和平抗爭,才能獲得社會支持與法律保護。
- 保留關鍵證據:妥善保存所有與爭議行動相關的文件,包括調解紀錄、投票紀錄、會議通知、文宣資料、甚至現場錄影錄音等,這些都是未來可能需要舉證的重要資料。
- 特殊行業預先準備:若您的工會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列出的特殊事業,務必事先與雇主協商並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並完成備查程序。
五、結論:法律是您最強大的後盾
工會的爭議行動是勞工集體權利的具體展現,也是推動勞動條件進步的重要力量。台灣的法律為工會的爭議權提供了明確的保障,但也設定了相應的規範與界線。作為工會爭議行動者,深入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將能讓您的每一次行動都更有底氣、更具正當性。
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的權利,而不是限制您的行動。掌握法律,您就能在勞資談判桌上更有籌碼,在爭議行動中站得更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罷工前一定要先經過調解嗎?
A: 是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除了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經裁決認定外,工會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才能合法發動爭議行為。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目的是鼓勵勞資雙方先行協商解決爭議。
Q: 罷工投票要怎麼進行才算合法?
A: 罷工投票必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的嚴格規定:必須由工會「全體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並且要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的同意。這意味著,即使投票現場人數眾多,也必須以全體會員人數為基數計算過半數,確保罷工行動具有廣泛的會員基礎和合法性。
Q: 罷工期間,我們工會成員可以做哪些事?哪些事絕對不能做?
A: 合法罷工的核心是「消極停止提供勞務」,也就是不進公司工作。您可以和平設置糾察線、宣傳訴求、舉行集會。但絕對不能採取暴力、脅迫、破壞公司財物、阻礙他人通行或正常營運等積極侵害行為。一旦逾越界線,就可能喪失法律保護,甚至需負民刑事責任,例如損害賠償或妨害自由等。
Q: 如果雇主因為我們罷工就解僱或降職,這樣合法嗎?
A: 不合法!根據《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合法爭議行為而給予不利待遇(如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若雇主有此行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其解僱或降職將被認定為無效。您應立即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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