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工會的法律基石:排除設立障礙,打造勞工團結力量
各位工會籌備委員們,您正肩負著凝聚勞工力量、爭取權益的重要使命。然而,在工會設立的過程中,您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上的挑戰,例如「單一工會原則」的限制,或是「公開徵求會員」的程序要求。別擔心!「律點通」將以最專業且易懂的方式,為您解析這些常見的設立障礙,並提供實用的排除方法,助您順利完成工會籌組。
認識工會設立的法律依據
工會的設立與運作,是受到國家憲法及《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嚴格保障與規範。了解這些基礎法條,是您成功籌組工會的第一步:
-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結社的自由,這是勞工組織工會最根本的權利。
- 《憲法》第153條第1項:明確指出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這也是《工會法》誕生的重要背景。
- 《工會法》第1條:開宗明義,本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 《工會法》第4條第1項:直接賦予所有勞工「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是我們勞工團結的行動指南。
工會設立的關鍵法條與其意涵
在籌備工會時,有幾條法條是您務必深入理解的,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工會能否成功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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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了工會的組織類型,包括企業工會(在單一事業單位內)、產業工會(跨事業單位但同產業)及職業工會(同技術職務或工作性質)。其中,職業工會的組織區域,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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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8條:「單一工會原則」的挑戰
《工會法》第8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這條就是著名的「單一工會原則」。它意味著在同一企業或同一地區的同種類職業中,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工會。這是為了避免勞工力量分散,但也因此成為新工會設立時最常見的障礙。您必須證明您的工會與現有的工會沒有重疊,或屬於不同種類。
-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公開徵求會員」的民主程序
《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這條規定了工會設立的法定程序。其中,「公開徵求會員」是確保工會民主正當性的重要環節,必須在籌備會成立後進行,且方式要公開、有效,讓所有潛在會員都有機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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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進一步解釋了職業工會的「同種類」認定,強調應回歸職業認定原則,由同一技術或相同工作性質的勞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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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43條第1項:賦予了主管機關對工會的監督權,確保工會運作符合法令與章程。當工會運作有瑕疵,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改善。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懂設立障礙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這些規定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情境一:小陳的租賃服務工會夢
小陳和一群從事租賃住宅服務的夥伴,發現他們的工作權益沒有得到足夠保障,於是決定籌組一個「台北市租賃住宅服務業職業工會」。他們找了30位夥伴連署發起,但為了趕時間,在籌備會正式成立前就透過內部郵件發出了會員招募通知。當他們向勞動局申請設立時,卻被駁回了。
為什麼會被駁回?
- 程序瑕疵:勞動局發現他們在「籌備會成立之前」就進行了會員徵求。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必須先組成籌備會,才能辦理公開徵求會員。這個順序不能顛倒。
- 同種類工會重疊:勞動局進一步審查發現,台北市已經存在一個「臺北市套房租賃仲介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儘管名稱不同,但小陳工會的會員所從事的「租賃住宅服務」,在職業技能和工作性質上,與現有工會的「租賃仲介從業人員」高度重疊,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職業認定原則」,違反了「單一工會原則」。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程序必須嚴謹,且職業工會的「種類」認定至關重要,不能與現有工會實質重疊。
情境二:銀行員工的團結之路
台灣銀行的一群員工,希望籌組一個涵蓋全台分行員工的「臺灣銀行工會」。然而,勞動局卻以「與現有工會重疊」為由否准了。原來,台灣銀行內部早已成立了一個「臺北市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為什麼會被否准?
勞動局審查後發現,雖然現有工會名稱帶有「臺北市」,但其章程並未排斥外縣市分行員工加入,且實際運作上,其會員也確實涵蓋了其他縣市的分行員工。因此,勞動局認定這個現有工會實質上就是一個「企業內之工會」,與新申請的「臺灣銀行工會」在組織範圍和成員上顯然是同一工會,違反了《工會法》第8條的「單一企業工會原則」。
這個案例強調,即使工會名稱或章程描述略有不同,主管機關仍會進行實質審查,判斷其組織區域和成員是否與既存工會重疊。
成功籌組工會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我們為工會籌備委員們整理了以下實務操作建議:
- 確認勞工身份與人數:
- 確保發起人及連署人數(至少30人)均符合《工會法》所定義的「勞工」身份。
- 其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也需與您欲設立的工會類型相符。
- 嚴謹遵守籌備程序:
- 先合法組成籌備會:這是所有後續程序的基礎。
- 公開徵求會員:籌備會成立後,應明確規劃並執行「公開徵求會員」程序。
- 公開性:可透過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專屬網站等多種管道,確保資訊能廣泛傳達給所有潛在會員。
- 有效性:應有明確的申請起訖日期、入會流程說明,並保留所有徵求過程的可供查證紀錄(例如公告截圖、郵件寄送證明等)。
- 擬定章程與召開成立大會:章程內容應符合《工會法》規定,並在成立大會中民主通過。
- 仔細避免與既存工會重疊:
- 企業工會:務必確認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集團內是否已存在其他企業工會。若有,需明確界定新工會的獨特組織範圍。
- 職業工會:仔細評估您欲設立工會的「職業技能」及「工作性質」,確保其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設立的職業工會具有實質區隔。您可以參考勞動部發布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進行判斷。
- 主動與主管機關溝通:
- 在籌備初期,建議主動諮詢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如勞動局),了解相關法規解釋、審查標準及潛在問題。
- 對於主管機關要求補正的事項,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
- 章程內容明確化:
- 工會章程應清楚記載會員入會資格、條件及處理程序,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
結語:團結力量大,法律是您的後盾
籌組工會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它不僅是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更是實踐憲法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途徑。雖然法律程序可能看似繁瑣,但只要您掌握關鍵法條、嚴謹遵循程序,並善用本文提供的實務指引,就能有效排除設立障礙,成功為您的夥伴們爭取到應有的權利與尊嚴。勞工團結,從您的第一步開始!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保「公開徵求會員」符合法規要求?
A: 為確保公開徵求會員的合法性與有效性,籌備會成立後,應立即規劃並執行。建議採取多元且廣泛的公開方式,例如:透過公司內部公告、電子郵件、專屬網站或內部通訊軟體等管道,向所有潛在會員發出入會邀請。通知內容應包含明確的入會申請起訖日期、入會資格、申請方式及聯絡窗口。最重要的是,務必保留所有徵求過程的紀錄,如公告截圖、電子郵件寄送證明、會議紀錄等,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Q: 我的行業已經有職業工會了,我還能再成立一個嗎?
A: 根據「單一工會原則」,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同種類」的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因此,您必須證明您所欲籌組的工會,其會員所從事的職業技能或工作性質,與現有工會具有「實質區隔」。這需要您仔細研究現有工會的章程、實際會員組成及其主要服務對象,並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新工會的獨特性。您可以參考勞動部發布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來協助判斷,並在籌備初期主動諮詢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的意見。
Q: 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我該選擇哪一種?
A: 這取決於您的組織對象和範圍: 企業工會:適合在單一事業單位(如特定公司、工廠)內組織,會員僅限該事業單位的勞工。 產業工會:適合跨越不同事業單位,但屬於同一產業的勞工(如電子業、餐飲業)共同組織。 職業工會:適合同一技術之職務種類或相同工作性質的勞工(如計程車駕駛、保母)組織,不限於特定事業單位。 選擇時需考量您的會員群體特性、團結目的及組織區域,並確保符合《工會法》第6條的規定。
Q: 如果主管機關對我們的工會設立申請有疑慮或要求補正,我們該怎麼辦?
A: 當主管機關提出疑慮或要求補正時,這是一個溝通和澄清的機會。首先,應仔細閱讀主管機關的通知,理解其具體要求或不予登記的理由。其次,積極配合提供補充資料、說明或進行修正。若涉及法律解釋上的爭議,可嘗試與主管機關進行會談,詳細解釋您的籌備理念與法規符合性。保持開放溝通的態度,並提供完整且有力的佐證,通常有助於解決問題。
Q: 籌備工會需要多少人?發起人有什麼特別要求嗎?
A: 根據《工會法》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這意味著至少需要30位符合「勞工」身份的發起人連署。這些發起人必須是您欲組織工工會的潛在會員,且必須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工,而非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發起人應共同組成籌備會,負責後續的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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